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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咨询周口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政策

咨询时间

2024-11-27 16:52:08

处理部门

市医疗保障局

回复时间

2024-12-03 10:27:02

详情

咨询周口市职工基本医保2009-2014年各年单位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以及2009-2011年职工医保起付线(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限额。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政〔2011〕59号)关于起付线标准和报销比例标准: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6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进入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职工按规定比例承担。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0%。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三级医院和转往省内住院治疗(包括因公出差急诊)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分别降低5%;转往省外住院治疗(包括因公出差急诊)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分别降低10%。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

2、全供单位类型单位部分6.4%个人部分2%;普通单位类型单位部分6.6%,个人部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