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㈠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⑴土地使用权人提出转让申请
⑵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勘验
⑶对转让宗地进行地价评估
⑷报市政府审批
⑸补交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
㈡ 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⑴土地使用权人提出转让申请
⑵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权属审查、现场勘察
⑶缴纳有关费用,核准登记土地年租金征收工作程序
⑴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权利人进行资料审查
⑵组织有关人员现场勘查
⑶征收年租金
⑷签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
⑴抵押当事人提出抵押申请
⑵土地管理部门审查资料
⑶勘察现场
⑷收取有关费用
⑸审批、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国有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用地单位应报送的材料
㈠批次用地报件
⑴县、市、区政府请示文件
⑵一书三方案
⑶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勘测定界图
⑷拟占用1:1万分幅利用现状图
⑸补充耕地位置图
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㈡单独选址项目报件
⑴县市区政府用地请示
⑵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⑶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
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⑸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⑹初步设计批复
⑺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⑻是否压覆矿床证明材料
⑼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⑽1:1万分幅利用现状图
⑾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⑿补充耕地位置图
土地登记发证程序
⑴土地权利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⑵土地管理部门现场地籍调查
⑶对有关权属资料进行审核,发布公告
⑷注册登记
⑸颁发或者更换土地权利证明书
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程序
⑴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
⑵土地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决定是否受理
⑶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后,指定承办人员调查取证
⑷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权属纠纷先行调解
⑸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报人民政府处理决定
⑹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办理采矿登记需要的条件
(1)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开采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开采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2)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矿产勘查报告;
⑵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⑶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⑷有矿山设计;
⑸有相应的生的技术条件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审查合格后,方予批准。
(3)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审查批准、采矿登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4)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⑵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⑶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⑷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⑸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5)申请个体采矿应具备下列条件:
⑴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⑵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⑶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开采方案;
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5)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料证明。
办理采矿登记的程序
(1)申请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提交资料;
(2)有管辖权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划定矿区范围;
(3)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提交所需资料;
(4)有管辖权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40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5)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6)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办理采矿权转让需要的手续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4)转让人还应具备以下规定的转让条件证明:
⑴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
⑵采矿权属无争议;
⑶按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⑷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6)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资料?
⑴申请书。(一式三份)
⑵申请区块范围图
⑶探矿权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⑷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矿业权会审意见
⑸勘查计划、合同及资金的证明文件
⑹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
⑺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
⑻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申请人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期内的复印件,军事部门出具的申请区块内无国防工程设施的文件,由国务院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向总参作战部申报。
探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哪些资料?
⑴转让申请书
⑵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⑶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⑷转让人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⑸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情况的报告
⑹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应提交哪些文、图资料?
⑴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⑵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⑶综合反映矿区内的矿山地质、设计、开采及综合利用、探采对比、地质环境变化、矿产资源/储量结算的文字和图表
⑷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提交零星分散矿储量审批的文、图资料有哪些?
⑴零星分散和乙类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报告
⑵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⑷矿区地形地质图
⑸勘探线地质(或勘探线储量计算)剖面图
⑹储量计算有关图件
⑺参与储量计算的典型槽井、坑道素描图、钻孔柱状图
⑻主要水文图件
⑼其它有关图件
⑽探矿工程质量一览表
⑾矿山的开拓、开采工程调查表
⑿各类测试分析结果表
⒀储量计算有关表格
⒁其它表格
⒂评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矿产督察的内容
(1)矿山开发基本现状
矿山历史沿革、规模、资源规划、设计与实际情况、产品方案、价格、产量、服务年限、采矿方式、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环保与复垦的情况。
(2)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简况
矿产资源赋存概况。矿床地质、构造和水文条件等。
(3)资源回收利用和管理情况
⑴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与实际开拓部署、采矿方法、开采程序对比分析结果。
⑵设计利用储量保有情况、储理消耗分析以及核实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先矿回收率指标情况。
⑶资源开发利用和综合利用、矿山环保、复垦等方面的情况。
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⑴案件受理
⑵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立案
⑶派人调查取证
⑷审议处理
⑸送达案件当事人
⑹执行处理意见
⑺结案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含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时间)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7月31
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在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的,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九条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第十条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年终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单独结算。
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 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中央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地方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㈠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㈢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㈠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㈡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㈢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㈣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采权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
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对采矿权人处以的罚款、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及行政性文件的内容,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录: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
矿种 费率(%)
石油 1
天然气 1
煤炭、煤成气 1
铀、钍 3
石煤、油砂 1
天然沥青 2
地热 3
油页岩 2
铁、锰、铬、钒、钛、铜、铅、锌、铝土矿、
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 2
金、银、铂、钯、钌、锇、铱、铑 4
铌、钽、铍、锂、锆、锶、铷、铯 3
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
钬、铒、铥、镱、镥 3
离子型稀土 4
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3
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 4
(以上矿种费率均为2%)
石墨、磷、自然硫、硫铁矿、钾盐、硼、水晶(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水晶、工艺水晶)、刚玉、蓝晶石、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石棉、蓝石棉、云母、长石、石榴子石、叶蜡石、透辉石、透闪石、蛭石、沸石、明矾石、芒硝(含钙芒硝)、金刚石、石膏、硬石膏、重晶石、毒重石、天然碱、方解石、冰洲石、菱镁矿、萤石(普通萤石、光学萤石)、黄玉、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赭石、颜料黄土)、石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化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饰面用灰岩)泥灰岩、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冶金用白云岩、化肥用白云岩、玻璃用白云岩、建筑用白云岩)、石英岩(冶金用石英岩、玻璃用石英岩、化肥用石英岩)、砂岩(冶金用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砖瓦用砂岩、化肥用砂岩、铸型用砂岩、陶瓷用砂岩)、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脉石英(冶金用脉石英、玻璃用脉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陶粒页岩、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页岩)、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橄榄岩(化肥用橄榄岩、建筑用橄榄岩)、蛇纹岩(化肥用蛇蚊岩、熔剂用蛇纹岩、饰面用蛇纹岩)、玄武岩(铸石用玄武岩、岩棉用玄武岩)、辉绿岩(水泥用辉绿岩、铸石用辉绿岩、饰面用辉绿岩、建筑用辉绿岩)、安山岩(饰面用安山岩、建筑用安山岩、水泥混合材用安山玢岩)、闪长岩(水泥混合材用闪长玢岩、建筑用闪长岩)、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水泥用粗面岩、铸石用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玻璃用凝灰岩、水泥用凝灰岩、建筑用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用大理岩、水泥用大理岩、玻璃用大理岩)、板岩(饰面用板岩、水泥配料用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泥炭、镁、盐、碘、溴、砷。
湖盐、岩盐、天然卤水 0.5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3
矿泉水 4
地下水 费率及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行政复议有哪些程序
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⑵复议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⑶复议在受理之日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⑷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
⑸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
⑹复议决定送达受送达人
⑺结案
⑻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有哪些?
国务院赋予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能是:监督管理地质环境(包括区域地质环境、城市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及开发利用工作;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其具体职责是:负责拟定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法规;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灾害防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