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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转财产行为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的减免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 一)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 二)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 三)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 四)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 五)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 六)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除前款规定外, 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二、军队、军工企业减免税规定:
1 、从2 0 0 0 年1 月1 日起,对安置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 0 % (含)以上的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
2 、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在2 0 0 3 年1 月1 日至2 0 0 5 年1 2 月3 1 日期间,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文化体育业免税规定:
1 、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应按规定征税。
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①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②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③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2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交房产和土地使用税。
3 、对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和科研本身业务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和土地使用税。
4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医院、医务室、诊所等占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也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四、转让资产免税规定: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韵哦年工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二)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三)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于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必须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收入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五、其他免税规定
(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 、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 、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4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⑴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⑵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⑶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⑷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5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 二)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定的税收政策
1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自2 0 0 1 年1 月1 日起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2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自2 0 0 1 年1 月1 日起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 %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 %的税率征收。
(三)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税规定
从1 9 9 7 年1 月1 日起,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行收费、基金,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 基金) 项目名单可以免税;凡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可以免税。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同时废止。
(四)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⒈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此政策。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⒉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 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 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⒊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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