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贸易企业及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是地区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和重要支撑,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四上”企业培育入库工作,扎实推进“个转企”“小升规”“规入统”,客观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四上”企业培育入库长效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为经济持续增长赋能。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主导相结合、政策支持与自主创新相结合,以“四上”企业培育库为主体,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升级,实现“四上”企业数量增加、活力增强、质量提升,助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高质量发展,为奋力建设中原崛起新高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周口作出新贡献。
二、流程标准
(一)申报流程
按照国家统计局“四上”企业申报要求,达到“四上”规模的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统计局申报,县(市、区)统计局负责对申报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评估、核实,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由县(市、区)统计局将初审通过的企业材料进行拍照、录入,通过网上平台集中申报,由市、省、国家统计局逐级审批,国家统计局最终将审批通过的企业名录推送到一套表平台完成入库流程。
(二)入库标准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2.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建筑业资质(拥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法人企业和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企业。
3.限额以上贸易企业:
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
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
住宿业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4.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以及卫生行业大类。
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及其他房地产四个行业小类。
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达到以上标准的新开业企业(营业执照上成立日期必须是上年度10月份以后的企业)实行月度动态申报入库;由“四下”申报“四上”的成长型企业实行年度和下年2月申报入库。
若国家调整“四上”企业入库标准,则以最新标准为准。
三、责任分工
全市“四上”企业入库涉及行业广、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对“四上”企业培育入库工作负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负分管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作为,密切沟通协作,充分发挥职能,强化督促指导。
(一)市统计局:负责收集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提供的名录资料,整理形成“准四上”企业线索清单;做好“四上”企业入库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组织本系统做好申报入库企业资料审核和平台申报,确保依法统计;负责向市财政和税务部门提供通过国家统计局审核的新入库“四上”企业名单。
(二)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出台“四上”企业奖励政策和资金筹措工作,并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新入库“四上”企业名单及时拨付奖励资金。
(三)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个转企”指导转型,做好“四上”企业注册登记工作;负责每季度季后15日内向市统计局提供上季度新设立的企业名录。
(四)市税务局:负责每季度向市统计局提供增值税销售额达到或接近规模标准的企业名录;在规模以上企业培育和入库申报过程中,依法贯彻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协助企业提供申报所需税务资料。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所管辖行业单位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纳统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六)市商务局:负责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及个体户(含电子商务交易类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加油站等所管辖行业单位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纳统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含物业管理、房产中介)、市政等所管辖行业单位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纳统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企业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纳统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九)市港航管理局:负责水路运输企业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纳统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十)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做好民办培训机构、民办幼儿园、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体育、健身行业等所管辖行业单位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纳统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十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民办医疗机构等所管辖行业单位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纳统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十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文化娱乐业、A级景区、旅行社等所管辖行业单位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纳统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十三)市科技局:负责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所管辖行业单位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纳统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十四)市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事业服务业、社会组织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符合纳统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十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服务业、劳务输出中介机构等所管辖行业单位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纳统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十六)市邮政管理局:负责邮政、快递业等所管辖行业单位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纳统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十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抓好本辖区内“四上”企业培育入库管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市政府建立“四上”企业培育入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统计局负责定期召集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联席会议,通报“四上”企业培育和申报入库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统计管纳统”原则,形成政府领导、部门主抓、统计协助、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四上”企业培育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和各部门责任,细化奖励激励措施,确保措施有力,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统计部门负责收集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名录资料,结合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整理形成“准四上”企业线索清单,并将线索清单提供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摸底排查所管辖行业单位(个体)的发展现状,将运行态势稳定、发展前景良好,预计全年营业收入能够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的单位(个体)纳入各自领域的“四上”企业培育库,由企业(个体)自愿签订“四上”企业培育入库承诺书,建立正式培育库。培育库每年年初审定一次,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培育库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重点扶持,要围绕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加强指导和服务,鼓励和指导企业加强自身建设,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及时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对企业的成长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动态管理,及时督促达标企业申报入库。
(三)加强政策激励。对入库工作积极配合,经国家统计局新批准入库,并按照国家、省统计制度要求执行相关专业年(定)统计报表、符合标准的“四上”企业,当地财政给予一定奖励。大个体转企后,各县(市、区)要在融资、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切实解决企业“入库”难题和后顾之忧。
(四)严格考核监督。对符合培育标准、但不愿纳入培育库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或优惠政策;对培育库中已符合“四上”标准,但不愿登记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或拒不申报纳入联网直报库的企业,应对已享受的扶持政策奖补资金予以追回,不再享受后续政府资金支持、项目扶持等政策;对成功申报纳入联网直报库但在库未达三年以上的,原已享受的财政奖励资金全部追回。各相关单位、企业和个人应积极配合统计调查工作,准确、及时向统计调查单位提供调查所需资料。对达到入库标准,但拒不配合,不愿入库的企业,依据《统计法》《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主管部门及调查对象相关责任。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对“四上”企业培育和申报进度进行督查督办,每季度通报一次,对排名靠后的县(市、区)进行约谈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