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
来源: 公安局 时间: 2017-07-24 14:53:06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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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共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职权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机构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服务对象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备案

其他类别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8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颁布,自20021115日起施行。根据2011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三条第二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周口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

10工作日

不收费

企业

2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管理备案

其他类别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1994218日颁布并施行)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20076月施行)
    第十五条  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周口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

30工作日

不收费

企业或个人

3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接入国际联网的备案

其他类别

【部门规章】《计算机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19971211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自19971230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规范性文件】《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68)
    二、备案时间
  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已经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补办备案手续。
  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联网方式变更或者终止联网时,应在三十日内通知所在地()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三、备案办理机关
  备案办理机关原则上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尚无能力承担这项工作的,可以在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

周口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

30工作日

不收费

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


责任编辑:周口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