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
来源: 民政局 时间: 2017-07-18 13:15:4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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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共1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职权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机构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服务对象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给付

其他类别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20111029日发布,2011111日施行)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3118号)
      第五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在此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补助1000元。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规范性文件】《周口市民政局   周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周口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周民文〔2013130号)
     第四条 2011111日以后退出现役、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并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当年

不收费

个人

2

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发放  

其他类别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20111029日发布,2011111日施行)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当年

不收费

个人

3

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给付

其他类别

【规范性文件】《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周政办〔201599号)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以安置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的1.5-2.5倍为基数,国家规定服现役2年期限届满后,每增加1年按当地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20%增发。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当年

无收费

个人

4

伤残性质和伤残级别调整的审核转报

其他类别

【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2013627日通过,201381日施行)
      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优抚科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县级民政部门报送对象

5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材料的审核转报

其他类别

【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民文〔201010号)
      第三条  省辖市民政局收到县级民政部门呈报的材料,认真审查核实后,在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到省辖市民政局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病进行检查。
      第四条  省辖市民政局根据医院检查结论,对于原军队医院证明所患慢性病已痊愈的,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上签署不予审批意见,于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退回县级民政部门;经检查对于原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于20个工作日内连同有关材料及数据信息报省民政厅备案。

优抚科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县级民政部门报送对象

6

烈士评定材料的审核转报

其他类别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2011720日通过,20118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优抚科

  无时限

不收费

县级民政部门报送对象

7

涉港澳台婚姻登记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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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科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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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不收费

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人员

8

涉港澳台补领婚姻登记证

其他类别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民发〔2003〕127号)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驻户口所在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民事〔2003〕22号)         二、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在我省办理婚姻登记的机构设在各省辖市民政局,负责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内地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之间婚姻登记有关事项。                                                                                          

社会事务科

即办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不收费

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人员

9

公墓建设审核

其他类别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5号,1997年7月11日通过,1997年7月2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1999年7月30日通过,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2010年7月30日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建设殡葬设施按以下规定审批、备案:        (一)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二)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        (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四)新建、扩建公墓(包括塔陵园,下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由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兴建殡葬设施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社会事务科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公墓建设个体

10

涉华侨以及港澳台收养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而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5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寺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30

不收费

个人

11

收养登记

其他类别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19911229日通过,19924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七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个人

12

收养解除

其他类别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19911229日通过,19924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十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个人

13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

其他类别

【政府规章】《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2013815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1015日起施行)
      第六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应当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未经批准的地名不得公开使用。

区划地名科

6个月

不收费

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

其他类别

【政府规章】《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2013815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10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与地名标志的设置部门或者单位协商一致,并承担移动或者拆除等相关费用。

区划地名科

无时限

不收费

社会

15

房地产开发企业移交预留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

其它类别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
      六、切实改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  
      第十七条  加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规范性文件】《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228号)                         
     “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连片改造居民区建设单位(开发商)必须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居委工作和服务用房,按户口计算不足300平方米的,按不少于300平方米提供。
  【规范性文件】《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豫办﹝201433号)
      三、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提高社区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加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省辖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审定新建小区、旧城连片改造区、棚房区改造的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标准将社区服务设施纳入规划,建立健全、严格落实社区服务设施联合审查验收制度,确保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
  【规范性文件】《中共周口市委办公室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周办〔201533号)
      二、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验收后

不收费

需预留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开发商企业

16

对社会团体骗取登记的撤销

其他类别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925日通过,19981025日实施)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无时限

不收费

社会组织


责任编辑:周口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