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共1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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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职权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机构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服务对象 |
1 |
受理、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
其他类别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
监督科 |
5日(不包括产品质量现场取证、检验时间) |
无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
2 |
对未按规定承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处理 |
其他类别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0号)第四十一条:“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监督科 |
7日(不包括产品质量现场取证、检验时间) |
无 |
无 |
个人 |
3 |
受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的告知 |
其他类别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即办 |
无 |
无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 |
4 |
采用国际标准标志证书办理 |
其他类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第四条:“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2014]96号) |
标准化科 |
1天 |
无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5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其他类别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2009年1月国务院令第549号修改)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7日 |
15元/证、20元/证、30元/证(根据压力容器类别收费) |
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的通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6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 |
其他类别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2009年1月国务院令第549号修改)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0号)第六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16日 |
无 |
无 |
企业、个人 |
7 |
计量纠纷调解 |
其他类别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
计量科 |
即办 |
无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
8 |
计量仲裁检定 |
其他类别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
计量科 |
即办 |
无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
9 |
棉花仪器化公证检验 |
其他类别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2006年7月国务院令第470号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前款所称棉花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棉花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第十五条:“国家储备棉的入库、出库,必须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经公证检验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国家财政支付存储国家储备棉所需费用的依据。” |
市纤维检验所 |
7日内出结果 |
无 |
无 |
企业申请中纤局批准 |
10 |
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备案手续 |
其他类别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7号)第十九条:“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可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备案手续:(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身份证明材料;(二)防伪技术产品生产方与使用方签定的合同副本;(三)使用防伪技术的产品名称、型号、防伪标志的图样;(四)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五)可公开的、用于用户识别的防伪特征及用于执法识别的防伪特征资料。” |
质量科 |
5日 |
无 |
无 |
企业、个人 |
11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产品受理 |
其他类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十一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
监督科 |
3日 |
无 |
无 |
企业 |
12 |
对单位和个人商品条码注册、续展的审核 |
其他类别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6号)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
标准科 |
注册15日,续展20日 |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物编中心【2015】51号) |
新注册2800元/企业,续展1800元/企业(分别降低200元/企业)。交费方式为企业直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帐户。 |
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
13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颁发 |
其他类别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对生产者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全国统一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允许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2014]96号) |
计量科 |
6日 |
无 |
无 |
企业 |
14 |
计量合格确认 |
其他类别 |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5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发布,2005年3月第一次修改、2012年11月第二次修改、2016年3月第三次修改)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需要对本单位计量检测体系或检测数据有效性进行评定的,可向省辖市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计量确认。” |
计量科 |
2日 |
无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