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周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盐业管理局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
周编办〔2015〕174号
市盐业管理局:
根据《中共周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周编〔2015〕12号)和《中共周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周口市盐业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周编〔2015〕167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周口市盐业管理局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对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未列入但应由本部门履行的管理职责,要切实负起责任。因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调整等需要调整清单的,按程序办理。请你局在本通知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同本通知及其附件一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周口市盐业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
2.周口市盐业管理局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2015年12月9日
附件1:
周口市盐业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
(共24项)
一、行政许可(0项,中心城区事项不计入市级许可事项)
1.食盐零售许可(中心城区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22项)
1.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出企业的处罚
2.在食盐中擅自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的处罚
3.利用盐土、硝土盐卤水加工制盐的处罚以及擅自出售卤水和工业生产过程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的附产物的处罚
4.将非食用盐(不符合食用盐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工业废液制盐以及其他非食用盐产品)在食盐市场上销售的处罚
5.未经加碘的食用盐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的处罚
6.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处罚
7.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盐产品的处罚
8.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批发业务的处罚
9.无食盐零售许可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处罚
10.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无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11.盐业批发机构不按规定购进盐产品和经营盐的批发业务的处罚
12.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处罚
13.承运人违法贩运盐产品拒不接受处罚或多次违法贩卖盐产品的处罚
14.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15.碘盐加工企业、批发企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处罚
16.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17.擅自开发盐资源、擅自开办制盐企业的处罚
18.擅自变更食盐计划、擅自营销盐产品的处罚
19.烧碱、纯碱工业用盐合同不备案,其他工业盐违反统一管理规定,改变盐的用途的处罚
20.包装物及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擅自印制、购销、使用包装物及标识,工业盐包装物无明显标志的处罚
21.将不符合食盐包装标准的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22.伪造、涂改、出借、转让、重复使用、买卖准运证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2项)
1.对违法盐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运输工具的扣押或查封
2.查阅、复制、扣押与案件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0项)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0项)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