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周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权责清单(行 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
来源: 周编办 时间: 2015-12-26 15:13:37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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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周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权责清单(行
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

周编办〔2015〕168号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共周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周编〔2015〕12号)和《中共周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周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周编〔2015〕175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周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对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未列入但应由本部门履行的管理职责,要切实负起责任。因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调整等需要调整清单的,按程序办理。请你局在本通知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同本通知及其附件一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周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职权目录

 2.周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2015年12月9日

 附件1:

周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职权目录

(共372项)

 一、行政许可(2项)

 1.计量行政许可

 (1)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2)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含制造计量器具许可、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子项)

 (3)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

 (4)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2.特种设备许可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3)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和气瓶充装许可(车用气瓶充装许可除外)

 (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维修许可、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二、行政处罚(327项)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5.伪造产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6.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7.拒绝接受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8.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9.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10.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11.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12.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13.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14.认证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15.未依法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效率标识、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16.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17.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18.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19.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20.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生产许可证、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文件号的处罚

 21.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2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的处罚

 23.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24.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处罚

 25.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26.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27.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或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28.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29.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30.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31.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参与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相关生产、销售活动的处罚

 32.汽车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信息记录、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处罚

 33.汽车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的处罚

 34.汽车产品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处罚

 35.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和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36.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37.试生产期间,未按规定检验或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处罚

 38.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39.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处罚

 40.儿童玩具生产者未依法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儿童玩具的处罚

 41.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消费者停止销售、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处罚

 42.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主动备案召回计划,提交召回报告的处罚

 43.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按规定要求提交召回总结的处罚

 44.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按规定要求实施召回的处罚

 45.生产者未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相关信息、资料,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更新备案的处罚

 46.家用汽车产品无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

 47.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处罚

 48.汽车产品修理者违反规定开展修理活动的处罚

 49.生产者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物的处罚

 50.生产者对产品未经检验附加合格标识的处罚

 51.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的处罚

 52.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的处罚

 5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出考核的范围,使用考核合格标志的处罚

 54.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处罚

 55.检验机构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处罚

 56.对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规抽样的处罚

 57.对检验机构违规抽样的处罚

 58.对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处罚

 59.对检验机构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处罚

 60.对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抽样检验的处罚

 61.对参与监督抽查的检验机构违规抽样检验的处罚

 62.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63.安检机构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6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处罚

 65.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处罚

 66.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处罚

 67.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处罚

 68.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69.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者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70.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71.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72.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的处罚

 73.认证机构拒绝提供认证服务,或者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的;违规制定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未公开有关认证信息的;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未及时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74.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75.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76.认证机构超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聘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处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规范、程序的处罚

 77.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78.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处罚

 79.认证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其他形式设立机构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80.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和执业资格不符合要求、认证机构发生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按时提交年度审查报告、获证组织等信息或者提交的材料失实的处罚

 81.认证机构对已经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未向社会公布、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认证审核文件、审核时间严重不足,低于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从事认证咨询活动、获证组织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者产品生产标准未按照法定要求备案,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其认证证书或者未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和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反映其从业活动的情况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82.认证机构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处罚

 83.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涂改、伪造《认证机构批准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资格、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活动和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按照整改要求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84.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85.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86.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87.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和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88.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和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89.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90.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

 91.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处罚

 92.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处罚

 93.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94.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95.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处罚

 96.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97.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未依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98.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99.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处罚

 100.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

 101.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102.计量检定人员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103.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104.未经批准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的处罚

 105.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106.未经检定合格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处罚

 107.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108.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09.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110.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处罚

 111.进口或销售未经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112.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113.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114.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115.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116.集市主办者未将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未设置公平秤等行为的处罚

 117.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接受强制检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未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应当明示而未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的处罚

 118.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的处罚

 119.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120.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备案、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和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121.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经营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和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符合准确可靠要求的处罚

 122.从事眼镜制品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和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符合准确可靠的要求的处罚

 123.眼镜制配者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的处罚

 124.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要求或者未经备案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125.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未标注净含量逾期未改的处罚

 126.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活动的处罚

 127.未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新增项目计量器具的处罚

 128.未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量程扩大、准确度提高或产品性能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129.未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130.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131.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32.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处罚

 133.伪造、冒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34.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处罚

 13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处罚

 136.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处罚

 137.计量偏差超出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改变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138.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未检定,未取得计量授权证书或超出授权的项目范围开展检定、校准和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使用计量认证标记及编号为社会提供数据的处罚

 139.擅自处理、转移被封存、登记保存的计量器具或物品的处罚

 140.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的处罚

 141.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142.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43.伪造、冒用、隐匿能源效率标识或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144.未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开展检定的处罚

 145.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复查合格继续开展检定的处罚

 146.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147.被授权项目达不到原考核条件、超出授权对外检定测试和未经批准擅自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的处罚

 148.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处罚

 149.强检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期继续使用的处罚

 150.非强检计量器具、未按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送有关机构定期检定的处罚

 151.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处罚

 152.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153.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154.未经批准进口、销售国家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或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155.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处罚

 156.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进口、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157.未经批准制造国家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器具和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158.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159.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而擅自使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处罚

 160.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其制造、修理条件已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161.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162.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交付用户使用的处罚

 163.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外的计量器具或不按规定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64.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165.销售已取得制造许可证计量器具时无产品合格印、证或无制造许可证标志和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处罚

 166.经销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167.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168.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经检查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169.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失去公正地位的处罚

 170.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处罚

 171.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172.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的处罚

 173.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174.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负有实施义务不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75.违反统一代码标识制度规定的处罚

 176.生产的产品既未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又未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处罚

 177.企业产品标准未备案的处罚

 178.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179.对已备案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未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的处罚

 180.未按规定办理代码证申领、变更、补发、换发、年检、注销手续的处罚

 181.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盗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处罚

 182.组织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换证、补证、变更的处罚

 183.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处罚

 184.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185.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186.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187.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188.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189.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单位的处罚

 190.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和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191.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设备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和未将设备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19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193.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194.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19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未对出现故障或异常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消除隐患,继续使用和特种设备达到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的处罚

 196.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197.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198.违规生产,未依法召回,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99.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非法经营特种设备、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不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200.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设置使用标志、未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查、校验,并作出记录、未按要求申报并接受检验、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及未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201.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202.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203.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2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规定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205.未按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206.特种设备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207.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208.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209.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投入使用的处罚

 210.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运营使用设备的处罚

 211.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212.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213.电梯改造单位改造电梯后未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出具质量证明书和未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书编号和改造日期等信息的处罚

 214.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未设置停用警示标志的处罚

 215.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实施电梯维护保养以及异地进行维护保养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16.未按照《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要求完成检验工作、出具电梯检验报告的处罚

 21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监督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权的处罚

 218.应当取得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许可,而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处罚

 219.未按规定履行特种设备设计文件审批手续的,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型式试验就投入制造的处罚

 220.应当履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程序而未按规定履行的处罚

 221.制造、销售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设备,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处罚

 222.使用单位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组焊)许可证的处罚

 223.委托没有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化学清洗、检验的处罚

 22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经批准自行进行安装、修理、改造、检验的处罚

 22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办理使用(托管)注册登记手续的处罚

 226.特种设备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处罚

 227.气瓶及其他移动式压力容器不按规定进行充装的处罚

 22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的处罚

 22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停用、报废手续的处罚

 230.未按规定使用已经报废特种设备,或者非承压设备当承压设备的处罚

 23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及有关从事审查、型式试验等机构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232.使用无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操作、检验等活动的处罚

 233.转让资格许可证书,或给无许可资格的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23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235.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处罚

 236.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237.不符合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处罚

 238.未按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处罚

 239.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处罚

 240.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处罚

 241.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处罚

 24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处罚

 243.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244.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245."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和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处罚"

 246.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产品出现严重安全性能问题的处罚

 247.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不再具备制造许可条件而继续生产的处罚

 248.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拒绝、逃避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处罚

 249.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涂改、伪造监督检验证明的处罚

 250.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的处罚

 25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向其它企业产品出具《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虚假随机文件的处罚

 25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未经批准超出《制造许可证》范围制造产品的处罚

 253.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处罚

 254.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的处罚

 255.气瓶充装单位在充装前未按规定检查、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处罚

 256.气瓶充装单位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翻新的处罚

 257.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处罚

 258.气瓶充装单位负责人或操作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处罚

 259.对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260.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瓶装气体,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的处罚

 261.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气瓶的处罚

 262.监督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失控,未对气瓶实施逐只监检的处罚

 263.气瓶监检机构监检项目不全或者未监检而出具虚假监检报告的处罚

 264.经气瓶监检机构监检合格的气瓶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导致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被吊销的处罚

 265.无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266.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267.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268.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269.制造、修理、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处罚

 270.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271.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的处罚

 272.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处罚

 273.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加工棉花的处罚

 274.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275.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

 276.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277.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278.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279.违反各项质量保证能力条件得到正常运行和实施、成包棉花必须参加仪器化公证检验的规定的处罚

 280.未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收购(进厂)、加工棉花、未按照国家规定挑拣、排除异性纤维的处罚

 281.购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加工棉花、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282.以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资格证书》、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获得的《资格证书》、使用无效、失效的《资格证书》、伪造、变造、冒用《资格证书》的处罚

 283.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收购棉花的处罚

 284.销售的棉花没有有效的质量凭证、棉花等级、类别、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棉花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的处罚

 285.未获生产许可证从事棉花加工机械生产经营、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加工机械的处罚

 286.违反棉花交易市场规定,未建立健全棉花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的处罚

 287.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其他检验标志、标识、在棉花收购、加工和销售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288.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行政执法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289.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毛绒纤维未实施检验的处罚

 290.毛绒纤维经营者违反规定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未按类别、重量、等级、型号分别置放、保管的处罚

 291.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未按净毛绒计算公量规定的处罚

 292.对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处罚

 293.违反挑拣、排除劣质毛绒纤维、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分类别、分等级加工、加工后的未成包组批、未标注标识,且标识中未标明品种、等级、批次、包号、重量、生产日期、厂名、厂址,标识与质量、数量不相符、未经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质量凭证与实物质量不相符的处罚

 294.对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的处罚

 295.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在销售活动中批量销售未经加工的毛绒纤维的处罚

 296.对所销售的毛绒纤维不按净毛绒计算公量的处罚

 297.违反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未实施公正检验的批量山羊绒,未向纤维检验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地市级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而拒不补办的规定的处罚

 298.未建立健全毛绒纤维入库质量验收、出库质量检查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毛绒纤维的类别、型号、等级、数量、包装、标识等与质量凭证相符规定的处罚

 299.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300.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301.茧丝经营者收购的桑蚕鲜茧未按规定标准、质量进行评议,结算前没有以书面形式告知交售者类别、等级、数量,随便放置所收购的蚕茧的处罚

 302.对未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自查报告的处罚

 303.茧丝经营者对生产、加工的桑蚕鲜茧不能保质保量,未进行包装、合理储存等问题的处罚

 304.茧丝经营者使用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规定的处罚

 305.茧丝经营者销售的茧丝未经公证检验,没有附公证检验证书、检验标记等的处罚

 306.对未建立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入库、出库茧丝的质量、数量与标识、质量凭不证相符、不按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造成的质量变异、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质量义务规定的处罚

 307.伪造、变造仪评的数据或结论、伪造、变造、冒用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规定的处罚

 308.对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规定的处罚

 309.茧丝经营者隐匿、转移、毁损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310.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麻类纤维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规定的处罚

 311.违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规定的处罚

 312.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确定所收购麻类纤维的品种、类别、季别、等级、重量,并分别置放、挑拣、排除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未对所收购麻类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进行晾晒等技术处理规定的处罚

 313.对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规定的处罚

 314.对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不符合国家标准,不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和质量、数量不相符的处罚

 315.每批麻类纤维应附未附质量凭证、包装、标识麻类纤维品种、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未附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规定的处罚

 316.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规定的处罚

 317.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318.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规定的处罚

 319.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规定的处罚

 320.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规定的处罚

 321.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不具备必要的人员、设备、工具、场地,没有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组织生产所必需的标准、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规定的处罚

 322.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未进行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验明絮用纤维制品原料不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规定的处罚

 323.生产者进行再加工纤维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时,未验明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纤维制品的再加工纤维符合规定的包装及标识要求的处罚

 324.未按要求标注标识的处罚

 325.未按规定标注有关原料明示说明或警示语的处罚

 326.以不合格絮用纤维制品或原料冒充合格产品,在絮用纤维制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将前款规定的絮用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规定的处罚

 327.伪造絮用纤维制品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规定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7项)

 1.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4.涉嫌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的涉案财物进行封存

 5.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进行封存

 6.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计量器具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计量器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7.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17项)

 1.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2.商品条码使用活动监督检查

 3.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5.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6.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7.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8.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展质量工作考核检查

 9.对各项质量荣誉{省名牌产品、省质量诚信等级A级以上工业企业和省长(市长)质量奖}获得企业的日常监管

 10.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11.制造、修理、销售、使用、检定的计量监督检查

 12.计量授权的监督检查

 13.计量标准监督检查

 14.标准物质的监督检查

 15.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监督检查

 16.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17.商品包装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3项)

 1.计量考核合格确认

 2.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定

 3.组织机构代码办理

 八、其他职权(16项)

 1.受理、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2.对未按规定承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处理

 3.对计量授权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4.对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的监督管理

 5.能源计量工作审查

 6.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产品受理

 7.对单位和个人商品条码注册、续展的审核

 8.受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的告知

 9.采用国际标准标志证书办理

 10.《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颁发

 11.计量纠纷调解和仲裁检定

 12.棉花仪器化公证检验

 13.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备案手续

 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审批受理

 15.周口市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

 16.周口市创建全国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市先进单位

 附件2:

周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权责清单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zip

 

责任编辑:周口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