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周政(行复决) 〔2020〕30号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20-06-12 09:25:34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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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请 人:冯某辉,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被 申 请 人:沈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冯某辉不服被申请人沈丘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宅基地上房屋的行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并于9月9日作出周政〔2019〕1X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申请人冯某辉不服并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周口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沈丘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申请人宅基地上房屋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沈丘县新安集镇三大夫营村村民,在本村有承包地和宅基地房屋,申请人房屋在沙颍河航道升级改造工程建设规划拆迁区域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公布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征收土地的文件,也未作出并公示征收决定,被申请人在法定节假日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致使屋内物品被毁坏的行为严重违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1.沙颍河周口至省界航道升级改造工程建设用地手续齐全,程序合法。沙颍河改造工程是2016年3月29日经省发改委批准实施的省重点项目,项目业主为周口市航港管理局,该项目施工地点涉及申请人所在村庄。为保障该项目顺利实施,周口市国土局作出《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周口至省界航道升级改造工程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等文件上报省政府批准对包括三大夫营村的部分土地实施了征收,土地规划、耕地占补平衡、安置补偿、社会保障等手续齐全。2.沈丘县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沙颍河航道升级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并未对申请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指挥部根据安置补偿方案依法委托了评估机构对申请人房屋进行了评估,并将房屋及土地补偿款足额支付给了申请人,且为申请人重新安置了宅基地,在申请人腾空房屋后才由当地乡镇政府实施了拆除。因此被申请人并没有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1.周口至省界航道升级改造工程项目于2015年10月通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用地预审(豫国土资函〔2015〕655号),2016年3月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同意建设的批复(豫发改基础〔2016〕332号),是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沈丘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发布了《沙颍河沈丘段航道升级改造一期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及《关于沙颍河航道升级改造工程土地及房屋征收的通告》并在申请人所在的三大夫营村予以张贴。2.沈丘县政府对冯某辉的房屋依法进行了评估,出具了分户报告单,并于2018年11月发布了《关于三大夫营安置区宅基地选号的公告》,为被征收人重新规划了宅基地进行安置且将补偿款支付给了冯某辉。当地镇政府在未与冯某辉达成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组织实施了拆除房屋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沙颍河周口至省界航道升级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豫发改基础〔2016〕332号);2.沈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颍河沈丘段航道升级改造一期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3.沈丘县人民政府《关于沙颍河航道升级改造工程土地及房屋征收的通告》及张贴照片三张;4. 《关于三大夫营安置区宅基地选号的公告》;5.户名为冯某辉的房屋评估分户报告单;6.户名为冯某辉的储蓄存单。

  本机关认为:政府进行房屋征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除只能在两种情况下进行,一种是政府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自愿交付给政府;另一种情况是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生效后,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申请人沈丘县人民政府拆除申请人冯某辉房屋时,并未按照上述两种情况进行,沈丘县人民政府实施的拆除房屋的行为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沈丘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冯某辉宅基地上房屋的行为违法。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6月12日

责任编辑:周口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