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辛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申 请 人:冯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申 请 人:冯某甲,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被 申 请 人:沈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辛某等三人不服被申请人沈丘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沙颍河沈丘段航道升级改造一期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沙颍河沈丘段航道升级改造一期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违法。1.《实施方案》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系在集体土地未被征收的情况下作出的;2.该《实施方案》只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剥夺了被征收人申请听证的权利,程序违法;3.该方案未能达到保障被征收人现有生活水平不下降的最低保障要求。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1.沙颍河周口至省界航道升级改造建设用地相关批准手续、拆迁安置手续等齐全,程序合法。沙颍河改造工程是2016年3月29日经省发改委批准实施的省重点项目,为保障该项目顺利实施,周口市作出《关于周口至省界航道升级改造工程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等文件上报省政府批准对包括三大夫营村的部分土地实施征收,土地规划、耕地占补平衡、安置补偿、社会保障等手续齐全。2.沙颍河航道升级改造工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是依法制定、依法公告、依法实施的。沈丘县沙颍河航道升级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工作组成立后逐户走访村民并委托评估机构对村民房屋测量登记后进行了评估。沈丘县人民政府多次开会讨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当地的经济生活制定出涉案拆迁安置方案。安置方案作出后,工作组再次逐户上门走访群众,告知拆迁安置方案、并在村里多处张贴公告。3.本次沙颍河航道改造工程共计拆迁406户,除三位申请人对征收拆迁安置方案有异议外,其余群众均没有异议且在得到补偿款和置换的宅基地后,主动拆除了房屋。而若对三位申请人提出的无理要求予以支持将会造成对其他群众的严重不公平。综上,涉案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合法、合理,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1.周口至省界航道升级改造工程项目于2015年10月通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用地预审(豫国土资函〔2015〕655号),2016年3月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同意建设的批复(豫发改基础〔2016〕332号),是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沈丘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发布了《沙颍河沈丘段航道升级改造一期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及《关于沙颍河航道升级改造工程土地及房屋征收的通告》并在申请人所在的三大夫营村予以张贴。2.《沙颍河沈丘段航道升级改造一期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周政〔2012]63号)、《沈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丘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沈政〔2013)4号)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定的;征收标准中集体土地参照实施征地批准的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补偿安置方式则为货币补偿与宅基地安置并行,其中房屋等建筑物的补偿按照评估公司评估结果进行补偿。3.沙颍河沈丘段航道升级改造一期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共涉及406户,补偿及置换宅基地工作已完成403户,其中有108户已在置换的宅基地上建好新房入住。仅辛某等三人不同意拆迁安置方案,未领取补偿款,被申请人已将三申请人的补偿款予以提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沙颍河周口至省界航道升级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豫发改基础〔2016〕332号);2.沈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颍河沈丘段航道升级改造一期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3.沈丘县人民政府《关于沙颍河航道升级改造工程土地及房屋征收的通告》及张贴照片三张;4. 《关于三大夫营安置区宅基地选号的公告》;5.分户报告单三份;6.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储蓄存单三份。
本机关认为:沈丘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沙颍河沈丘段航道升级改造一期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制定依据明确、公告程序合法;补偿方式合理、补偿标准统一,且除了三位申请人外,其余被征收户均认可该方案,并已按照该方案补偿安置到位。申请人请求撤销该实施方案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沈丘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沙颍河沈丘段航道升级改造一期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