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周政(行复决) 〔2020〕64号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20-08-26 09:04:36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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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请 人:李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7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豫公交决字〔2020〕第411623-2900838XXX)。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违法。1.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被申请人没有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程序违法。2.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形成时间是2017年4月16日,而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超出了法定的处罚期限。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2017年4月16日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与杨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2017年5月15日李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对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商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酒精检测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2.2017年4月24日被申请人对李某某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一事以笔录的形式告知了李某某,李某某不要求听证。3.《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而申请人在事故发生后于2017年4月24日投案自首,其违法行为已经被发现,故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另外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不得申请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李某某隐瞒其醉驾的事实于2018年7月将其准驾车型由C1小型汽车增驾为B2大型货车。综上,李某某的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2017年4月16日16时许,在省道217线12公里+600米商水县平店乡周王村路口,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豫P3XXP7的小型面包车与杨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李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投案自首,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2017年5月15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对李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2017年4月24日商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告知笔录的形式将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均告知了李某某,并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内容告知了李某某,根据该告知书的内容,在刑事判决书送达生效后,李某某有义务主动到事故发生地所辖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吊销驾驶证行政案件。3.2017年4月24日商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李某某醉驾的违法行为采取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强制措施。李某某在刑事判决履行完毕后,未配合交警部门办理吊销驾驶证,而隐瞒了醉驾事实,申请取得了准驾车型为大型货车的B2驾驶证。4.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开展“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吊销而未吊销”排查清理工作的通知》(豫公交办〔2020〕329号)的要求,被申请人在履行了审批程序后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2.询问笔录两份;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4.《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5.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6.行政强制措施凭证;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豫公交认字〔2017〕第000X9号);8.商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豫1623刑初3X2号);9.领导审批表;10.李某某机动车驾驶证;11.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开展“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吊销而未吊销”排查清理工作的通知》(豫公交办〔2020〕329号);12.情况说明一份;13.人民警察证两份。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申请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清楚,2017年4月24日,办案民警依照程序告知李某某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及其应配合公安机关办理吊销驾驶证事项的义务,而李某某没有配合公安机关办理吊销驾驶证的行政案件,其驾驶证应当吊销而没有吊销的情况在全省开展“机动车驾驶证应吊销而未吊销”排查清理工作中被发现。另,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六条、八十八条第三款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本案中,申请人李某某隐瞒了醉驾的事实取得了B2驾驶证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综上,被申请人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豫公交决字〔2020〕第411623-2900838XXX)。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8月26日

责任编辑:翟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