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周政(行复决)〔2020〕48号
来源: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20-07-03 09:18:24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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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请 人:曹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四大队

  申请人曹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四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699-0411364XXX)。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主要事实不清。2020年4月9日,申请人开车到盐洛高速(K169)时,第一、二车道因交通事故已被堵死,申请人见前方车辆都是从应急车道驶离事发地,即认为前方有交警指挥车辆从应急车道驶离,申请人就顺着前车正常行驶,并非主观故意。2.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未载明处罚依据,系适用法律错误。3.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驾驶证已累计记分12分,却未扣留驾驶证;被申请人在处罚前未口头告知处罚依据及申请人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交警也未听取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4.具体行政行为不当。在发生交通堵塞时,交警应当引导车辆到就近服务区或驶出高速公路接受处理,而不是现场作出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在高速上停车同样违反了法律。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公正处理。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2020年4月9日凌晨盐洛高速169公里处发生三车追尾事故,三车道全被堵死,拥堵长度约三公里,救援车辆无法通行。执勤交警步行对应急车道车辆进行清理、安插到行车道并收取了违法车辆驾驶证行车证。在救援车辆抵达现场开始施救后,交警才对违法车辆作出处罚。申请人也承认其存在占用应急车道的违法事实。2.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规定。3.程序合法。在现场申请人一直让“照顾”处理,执勤交警在现场处罚前已对申请人进行口头告知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4.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执勤警车具有优先通行权和停放权,申请人认为执法警车在高速上停车违法,毫无根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1.2020年4月9日1时许盐洛高速公路K169处发生三车追尾事故,应急车道、行车道、超车道均处于拥堵状态。被申请人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四大队执勤民警在清理占用应急车道车辆的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曹某某驾驶的豫NP6329重型半挂牵引车占用了应急车道,即收取了曹某某的驾驶证、行驶证,后对曹某某进行了处罚。2.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在现场对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上载明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内容,并告知了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视频光盘一份;2.申请人曹某某提交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份。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9年)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并由一名交通警察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本案中,申请人曹某某在复议申请书中阐述了其与交警之间的对话,与视频光盘中的内容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曹某某占用应急车道的事实以及执勤交警口头告知了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内容。被申请人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四大队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四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699-0411364XXX)。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7月3日

责任编辑:周口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