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杨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被 申 请 人: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
申请人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作出的周公文(治)行罚决字〔2020〕X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1月22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周公(治)行罚决字〔2020〕X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提交办案民警出警的完整无间断视频证据。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错误且民警存在渎职行为。申请人通过110举报违法行为,出警民警满身酒气违反了公安部的禁令规定;民警将申请人带至没有监控的房间,对申请人进行辱骂、恐吓、殴打等行为,不全程开启录音录像设备,证据链不完整,申请人并不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0年1月17日晚20时48分值班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出警,发现申请人举报的违法情形不存在,随即电话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又多次拨打110报警,110指挥中心通知值班民警当面告知报警人检查情况。杨某某醉酒后与付某一同到治安大队,值班民警在告知检查情况后让杨某某到询问室制作笔录时,杨某某情绪激动,采取威胁、辱骂、抢夺执法记录仪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有视频资料、询问笔录、民警证言为证。杨某某的行为符合《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2020年1月17日20时48分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值班民警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出警,经现场检查,被举报场所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手续,不存在违法营业情况。值班民警将现场检查情况告知举报人杨某某,杨某某对该检查结果不满意并多次拨打110报警。后民警联系杨某某到治安大队当面告知检查情况。当晚杨某某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64.4mg/100ml)到达治安大队情绪激动,在询问室质问并指责民警,并在民警用执法记录仪录像时进行阻挠,不配合民警工作。2.被申请人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对案件受理登记后,历经调查询问、处罚前告知、行政处罚审批、拘留通知、送达等程序。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接处警登记表;2.受案登记表;3.询问笔录三份;4.视频光盘一张;5.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一份;6.值班民警证言四份;7.行政处罚告知笔录;8.行政处罚审批表;9.行政拘留执行回执;10.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11.人民警察证两份。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规定,申请人杨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被申请人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对其作出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申请人杨某某提出的复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作出的周公文(治)行罚决字〔2020〕X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