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周政(行复决)〔2020〕3号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20-02-27 17:43:4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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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朱某华,汉,19X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史某勤等九人不服被申请人川汇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沙北沙颍河片区棚户区改造史滩社区房屋征迁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2018年1月15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18年3月1日作出周政(行复决)〔2018〕7-X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申请人史某勤等九人不服,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被驳回起诉,申请人史某勤等九人不服并提起上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指令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2行初4X4号行政判决书,责令周口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现本机关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沙北沙颍河片区棚户区改造史滩社区房屋征迁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申请人称:申请人史某勤等14人在史滩社区一组分别拥有宅基地及房屋,用于生活居住。2017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川补〔2017〕11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沙北沙颍河片区棚户区改造史滩社区房屋征迁补偿的公告》,公告中载明其作出的“征迁补偿决定”,申请人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征迁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实体及程序均违法,侵害了申请人对房屋及所占土地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沙北沙颍河沿岸棚户区房屋征迁决定和补偿方案实体和程序均合法。川汇区沙北颍河沿岸棚户区改造项目是经川汇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川汇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通过的项目,且2017年9月经周口市规划局审查符合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并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另外征收补偿资金已经到账。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作出了《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沙北沙颍河沿岸棚户区房屋征迁决定》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川汇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川政〔2017〕13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沙北沙颍河沿岸棚户区房屋征迁决定》,决定对沙北沙颍河沿岸棚户区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迁补偿;并于2017年10月10日发布了川征〔2017〕9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沙北沙颍河沿岸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后于2017年11月10日发布了川补〔2017〕11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沙北沙颍河片区棚户区改造史滩社区房屋征迁补偿的公告》,对补偿项目、补偿主体、补偿范围、搬迁期限、监管单位及补偿方案、救济方式予以公告。2.沙北沙颍河沿岸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列入《川汇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并经川汇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川汇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符合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符合《周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且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意率达到88%。3.该项目所涉及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已经划拨到专用账户。4.《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沙北沙颍河片区棚户区改造史滩社区房屋征迁补偿的公告》(川补〔2017〕11号)中公告的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补偿事项明确、补偿标准统一。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沙北沙颍河沿岸棚户区房屋征迁决定》(川政〔2017〕13号);2.《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沙北沙颍河沿岸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川征〔2017〕9号);3.周口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审查表;4.《周口市规划局关于沙北沙颍河沿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求意见的复函》(周规函〔2017〕17号);5.《川汇区发改委关于沙北沙颍河沿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机西高速连接线及太清路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函》(川发改〔2017〕70号);6.《周口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分局关于沙北沙颍河沿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机西高速连接线及太清路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周国土资川发〔2017〕9号);7.房屋征收款预拨款客户转账业务回单(收款)三张;8.《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沙北沙颍河片区棚户区改造史滩社区房屋征迁补偿的公告》(川补〔2017〕11号);9.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终3XX5号行政裁定书;10.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2行初4X4号行政判决书。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川汇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沙北沙颍河片区棚户区改造史滩社区房屋征迁补偿的公告》(川补〔2017〕11号)依法公告了补偿主体、补偿范围、搬迁期限、补偿安置方案及救济方式等内容,公告程序合法;公告的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补偿事项明确、补偿标准公正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沙北沙颍河片区棚户区改造史滩社区房屋征迁补偿的公告》川补〔2017〕11号。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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