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周政(行复决)〔2020〕72号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20-10-27 09:34:18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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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请 人:叶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

  申请人叶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作出的周公城北(治)行罚决字〔2020〕X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9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周公城北(治)行罚决字〔2020〕X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2020年7月18日在中原国际商贸城B区2栋17号店门口,申请人与隔壁邻居周某某发生矛盾,周某某一家都辱骂申请人,并将申请人打倒在地造成申请人项链丢失及右手指头骨折,现只有周某某的母亲被拘留几天,而参与主事的周某某、周某甲、周某某的媳妇及子女都逍遥法外。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公安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

  被申请人称: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叶某某、周某某在川汇区商贸城是隔墙邻居,2020年7月18日10时许,因一个垃圾桶所放位置引发双方争吵,周某某侄女周某乙(17岁)上前与叶某某争吵时,叶某某先推了周某乙一下,周某乙与叶某某开始厮打,周某乙弟弟(13岁)、周某某妻子张某某及其两个孩子(女儿10岁、儿子6岁)先后参与厮打,叶某某撕扯着张某某头发,周某某母亲胡某某上前拉,拉不开也参与殴打叶某某,周某某上前掰叶某某的手也掰不开,直到民警赶到现场劝说几分钟后,叶某某才松手。2.案件处理程序正当合法。被申请人接警后迅速处警,经鉴定叶某某与张某某均为轻微伤。叶某某不相信张某某两次检查证实已怀孕一事,经女民警全程陪同取尿液,当着叶某某的面进行试纸测试确认,叶某某仍要求再做抽血检查,还要求处理周某某及周某甲。被申请人与上级法制部门共同研究视频及案卷材料后认定处罚周某某、周某甲的证据不足。3.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或者六十岁以上的),对叶某某拘留10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叶某某符合《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应给予行政处罚而不予执行的情形,对叶某某处罚行政拘留10日未执行。综上被申请人对叶某某作出的处罚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2020年7月18日上午10时许,申请人叶某某在位于川汇区商贸城自家店门口与隔壁邻居周某某发生争吵。在周某某侄女周某乙(17岁)上前和叶某某争吵过程中,叶某某先推了周某乙一下,双方开始相互殴打,周某乙弟弟(13岁)、周某某妻子张某某及其两个孩子(女儿10岁、儿子6岁)、周某某母亲胡某某也参与了打架。叶某某一直扯着张某某头发,周某某上前掰叶某某的手未掰开,直到民警赶到现场劝说后,叶某某才松手。双方实施的殴打行为造成张某某、叶某某均为轻微伤。2.被申请人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对案件受理登记后,依法进行了调查询问、伤情鉴定、处罚前告知、行政处罚审批、送达等程序。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2.当事人户籍证明五份;3.无前科证明四份;4.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各八份;5.视频光盘一张;6.(周)公(刑)鉴(临)字〔2020〕3XX号、3XX号鉴定书各一份;7.鉴定意见告知笔录六份;8.周口市中心医院彩色超声报告单两份;9.周口市中心医院检验报告单四份;10.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四份;11.行政处罚审批表三份;12.人民警察证两份。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本案中叶某某与张某某(已怀孕)相互殴打事实清楚,叶某某存在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情形,被申请人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申请人叶某某作出的处罚及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作出的周公城北(治)行罚决字〔2020〕X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0月27日

责任编辑:翟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