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韩某与宋某是某村前后邻居,相隔一条水泥路。宋某在韩某屋后水泥路上点燃落叶,韩某认为着火点与其屋后空调外机较近(现场照片显示韩某的空调外机与地面及着火点均有一定距离)。双方争吵后发生厮打,韩某面部等多处受伤,宋某左手中指被咬伤,经鉴定,两人伤情均为轻微伤。公安机关受案调查后,对韩某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二百元、宋某行政拘留七日并罚款三百元。申请人韩某认为引发矛盾的过错全在宋某,申请人出于维护自身及其他村民财产安全而出面制止宋某的纵火行为,属见义勇为,不应当受到处罚。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行政处罚。
二、复议结果
本案中,申请人韩某与宋某因点燃落叶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事实清楚。公安机关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韩某违法情节一般,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韩某称其因财产安全受威胁而实施的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等主张与事实不符,故复议机关维持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典型意义
远亲不如近邻,邻里间应当和睦相处,若遇纠纷也应相互理解,互谅互让,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冷静沟通,妥善处理纠纷,口舌之快会让矛盾升级,动手互殴更会违反法律法规,不仅身心受伤,而且要承担法律责任。打架没有赢家,凡事应冷静处理、以和为贵,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过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