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气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来源: 周口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14-01-14 11:53:20 访问量: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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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气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周政办〔2013〕 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大气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25日

周口市大气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预案

为有效应对不利气象条件下产生的灰霾污染问题,及时、有效地控制大气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人民生产、生活环境,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撑。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环发〔2010〕113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快速反应、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组织保障

大气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由大气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大气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预案启动、升(降)级及解除命令的发布,并组织督查组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四、等级划分

在应急状态时,由市环境监测站会同市气象局,于每日13时前提出未来24小时中长期空气质量预测分析报告。当预测到24小时后环境空气质量可能出现污染态势时,于14时前将预测信息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预测信息,确定启动预案等级,并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批。16时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启动预案等级和时间的命令。市环境监测站每2小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环境空气质量现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环境空气污染现状,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及时发布预案升级、降级或解除命令。

应急预案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具体划分为:

(一)空气污染指数预测达到101-150时,启动Ⅳ预案;

(二)空气污染指数预测达到151-200时,启动Ⅲ预案;

(三)空气污染指数预测达到201-300时,启动Ⅱ预案;

(四)空气污染指数预测达到300以上时,启动Ⅰ预案。

五、预案控制

预案根据其环境质量为控制目标,划分为长期控制和短期控制。长期控制即根据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预计的开发活动、计划减少排放污染物数量来制定;短期控制即针对最近的各项活动,采取立即减少污染物数量的措施。本预案为短期控制预案。

六、预案批准

(一)Ⅲ级、Ⅳ级预案由领导小组副组长批准启动;

(二)Ⅰ级、Ⅱ级预案由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启动。

七、应急处置

(一)Ⅳ级预案处置措施

1、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辖区内重点企事业单位每4小时对厂区及道路实施一次洒水降尘;在4小时内完成辖区内建设工地、道路交通工地、拆除工地等施工工地现场检查;8小时内完成辖区内大气污染情况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安排相关单位及人员在6小时内完成问题的整改,并督促检查整改情况。

2、市环境保护局依据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在8小时内强化对涉气企业的重点检查和监测,严格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3、市环卫处、市园林处每24小时对辖区内重点区域的绿化带、行道树、景观设施进行一次冲洗、降尘,每12小时对道路实施一次洒水降尘。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建筑工地扬尘的监督管理,3小时内派出督查组对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促落实有关控尘的强制性规定,责令控尘设施未达到规范要求的工地停止施工,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至少每4小时进行1次湿化作业。

5、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主要交通道路通行车辆的检查,严格对未密闭运输、撒漏的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查处。

6、市城市管理局强化对违章占道露天烧烤摊点及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等行为的查处。

7、市农业局加强秸秆禁烧工作期间启动《预案》后对全市秸秆禁烧工作的组织和督查,4小时内派出督查组强化对全市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进行督查,严肃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8、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空气质量超标情况通知各成员单位,派出督查组,对各部门、单位落实空气质量保障处置工作措施情况进行督查。根据空气质量监测情况,适时发布预案解除或升级命令。

(二)Ⅲ级预案处置措施

1、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辖区内重点企事业单位每3小时对厂区及道路实施一次洒水降尘;在3小时内完成辖区内建设工地、道路交通工地、拆除工地等施工工地现场检查;6小时内完成辖区内大气污染情况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安排相关单位及人员在3小时内完成问题的整改,并督促检查整改情况。

2、市环境保护局依据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在6小时内强化对涉气企业的重点检查和监测,严格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3、市环卫处、市园林处每24小时对辖区内重点区域的绿化带、行道树、景观设施进行一次冲洗、降尘,每3小时对道路实施一次洒水降尘。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建筑工地扬尘的监督管理,3小时内派出督查组对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促落实有关控尘的强制性规定,责令控尘设施未达到规范要求的工地停止施工,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至少每2小时进行1次湿化作业。

5、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主要交通道路通行车辆的检查,严格对未密闭运输、撒漏的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查处。

6、市城市管理局强化对违章占道露天烧烤摊点及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等行为的查处。

7、市农业局加强秸秆禁烧工作期间启动《预案》后对全市秸秆禁烧工作的组织和督查,3小时内派出督查组强化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进行督查,严肃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8、市工业与信息化局5小时内完成全市空气污染重点企业的压产、限排工作。

9、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空气质量超标情况通知各成员单位,派出督查组,对各部门、单位落实空气质量保障处置工作措施情况进行督查。根据空气质量监测情况,适时发布预案解除或升级命令。

(三)Ⅱ级预案处置措施

1、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辖区内重点企事业单位每2小时对厂区及道路实施一次洒水降尘;在2小时内完成辖区内建设工地、道路交通工地、拆除工地等施工工地现场检查;4小时内完成辖区内大气污染情况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由办公室安排相关单位及人员在2小时内完成问题的整改,并督促检查整改情况。

2、市环境保护局依据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在4小时内强化对涉气企业的重点检查和监测,严格查处违法排污企业;通报污染原因,协同媒体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市民绿色出行,自觉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劝导市民减少户外活动。

3、市环卫处、市园林处组织每12小时对辖区内重点区域的绿化带、行道树、景观设施进行一次冲洗、降尘,每2小时对道路实施一次洒水降尘。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建筑工地扬尘的监督管理,2小时内派出督查组对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落实建筑工地、市政工地停止土方施工、渣土外运及全场湿化工作。

5、市国土资源局3小时内派出督查组强化对响应区域落实未开工建设的闲置土地裸土湿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主要交通道路通行车辆的检查,严格对未密闭运输、撒漏的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查处。3小时内派出督查组落实道路交通工地停工及全场湿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市城市管理局强化对违章占道露天烧烤摊点及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等行为的查处。

8、市农业局加强秸秆禁烧工作期间启动《预案》后对全市秸秆禁烧工作的组织和督查,2小时内派出督查组强化对全市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进行督查,严肃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9、市工业与信息化局4小时内完成全市空气污染重点企业的压产、限排工作。

10、市公安部门对黄标车辆实施限行措施。

11、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空气质量超标情况通知各成员单位,派出督查组,对各部门、单位落实空气质量保障处置工作措施情况进行督查。根据空气质量监测情况,适时发布预案解除或升级命令。

(四)Ⅰ级预案处置措施

1、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辖区内重点企事业单位每1小时对厂区及道路实施一次洒水降尘;在1小时内完成辖区内建设工地、道路交通工地、拆除工地等施工工地现场检查;2小时内完成辖区内大气污染情况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由办公室安排相关单位及人员在1小时内完成问题的整改,并督促检查整改情况。

2、市环境保护局依据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在2小时内强化对涉气企业的重点检查和监测,严格查处违法排污企业;通报污染原因,协同媒体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市民绿色出行,自觉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劝导市民减少户外活动。

3、市环卫处、市园林处每6小时对辖区内重点区域的绿化带、行道树、景观设施进行一次冲洗、降尘,每1小时对道路实施一次洒水降尘。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建筑工地扬尘的监督管理,1小时内派出督查组对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落实建筑工地停止土方施工、渣土外运及全场湿化工作。

5、市国土资源局2小时内派出督查组对未开工建设的闲置土地裸土湿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主要交通道路通行车辆的检查,严格对未密闭运输、撒漏的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查处。2小时内派出督查组落实道路交通工地停工及全场湿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市城市管理局强化对违章占道露天烧烤摊点及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等行为的查处。

8、市农业局加强秸秆禁烧工作期间启动《预案》后对全市秸秆禁烧工作的组织和督查,1小时内派出督查组强化对秸秆禁烧工作进行督查,严肃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9、市工业与信息化局3小时内完成全市空气污染重点企业的压产、限排工作。

10、市公安局3小时内对重点区域实行临时交通管控,采取远端分流、计划放行的方式,控制交通流量。对进入市区的黄标车辆实施限行措施,对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限行措施。

11、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空气质量超标情况通知各成员单位,派出督查组,对各部门、单位落实空气质量保障处置工作措施情况进行督查。根据空气质量监测情况,适时发布预案解除或升级命令。

八、预案终结

当空气污染指数恢复到污染等级下限时,降低或终止相应级别预案。

九、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大气环境污染处置工作机构,健全运行机制和规范标准,依据本预案规定,制定并及时启动实施应急预案,做到落实责任,准备充分,应急迅速,措施有效,监管有力。

(二)经费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足额安排预算执行的工作经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解决。

(三)工作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空气质量。市气象局、市环境保护局协调做好大气污染应急响应期间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业与信息化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扬尘污染治理;市工业与信息化局强化禁煤工作,市公安局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市环境保护局严格核定涉气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督促企业依法达标排污。市环委会加强对成员单位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强化工作督查,扎实推进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四)纪律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巡查、督查,确保预案及时启动、迅速执行,对拖延启动、措施不力、影响较大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问责。

十、附则

(一)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修订情况,及时调整预案启动的判定指标。

附件:1.周口市大气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周口市大气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3.周口市大气污染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指挥流程

附件1

周口市大气环境污染应急指挥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李绍彬   市政府正市长级干部

副组长:丁建清   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员:唐     市政府应急办主任

    市监察局副局长

程俊华   市公安局副局长

尹殿超   市财政局副局长

    市工业与信息化局副局长

窦中文   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

林庆春   市环境保护局正处级干部

陈心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殷玉柱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薛世营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晏建国   市农业局总农艺师

    市气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由任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周口市大气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周口市大气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流程JPG

附件3

周口市大气污染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指挥流程

周口市大气污染应急处置工作预指挥流程.JPG

责任编辑:周口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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