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 市司法局 时间: 2023-06-20 17:41:17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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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立法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所有设区的省辖市。2023年立法法修正案中将设区的省辖市立法权内容限扩大至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基层治理”是个高度抽象的词,在今后的社会发展进程中,各地方或许在流动人口管理、基层矛盾处理等领域,都可以贴合自身发展制定自己的规章。在秉承立法原意的基础上,把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解决各地的突出问题上,紧扣国家大局和实践需求,不仅可以完善国家立法的不足,又助力了社会发展新格局。

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复杂,涉及环节多,专业性强,而我市目前对这一项新的工作,许多部门尚无有关工作经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河南省《河南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07号),虽对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立法环节作了规定,但有些环节的规定过于原则,且新形势下国家对立法工作也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因此,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立法最新文件精神,提高规章制定质量和效率,有必要出台我市的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明确政府规章制定流程,规定各环节、各部门工作要求与责任,以积极推进我市法治建设进程,为我市改革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制定《规定》的依据主要是《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同时,参考借鉴了郑州、三门峡、开封、洛阳、驻马店、信阳等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文件。

二、起草过程

《规定》由市司法局负责起草。在依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河南省《河南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07号)的基础上,参考多地相关规定,对《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三、立法思路

《规定》共7章41条,包括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备案解释评估和清理、附则。在起草过程中,主要确立了以下立法思路: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有关规定和政策要求。二是确保《规定》与上位法一致,结合规章制定工作实际细化相关规定,保证法制统一。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政府规章制定机制不够完善、制定流程和分工不够明确等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定机制。四是突出地方特色,将近年来在地方立法及相关工作中积累的有效做法和有益经验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部门职责。由于规章制定、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多,需要明确规章制定过程中各单位、各部门的责任,以便有效推动制定工作。为此,《规定》第三条规定了市政府在规章制定中的领导地位,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有关工作,形成有效的规章制定责任机制。

(二)关于工作保障。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性强,工作繁杂,需要机构、人员、责任、经费等保障。《规定》第四条将规章制定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以解决规章制定经费问题。

(三)关于规章立项。规章立项是保障规章制定质量和效率的基础。由于制定政府规章是一项新工作,把好规章立项关尤其重要,是确保科学立法的前提。为此,《规定》对规章立项作了详细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分别对规章制定计划的编制,征集立项建议、立项申请、申报项目论证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四)关于规章起草。规章起草工作是一项具有很强专业性、技术性和经验性的工作,也是保障规章质量的关键。《规定》关于规章起草的规定,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注重草拟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注重草拟过程中征求意见的广泛性。三是注重部门协商。四是强调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规章起草过程中的组织和管理职能。

(五)关于规章审查。规章审查是规章制定程序核心环节,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办法》对规章审查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此基础之上,根据本《规定》有关起草规章的要求,明确具体审查内容。

(六)关于规章决定和公布。规章决定是规章成为法律文件的环节,而规章签署公布则是其生效的必经程序。《规定》第二十七至三十一条对前述环节分别做了规定。

(七)关于规章备案、解释、评估和清理。规章备案作为维护法治统一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立法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制定机关的法定义务。规章解释使有关条文含义明确化、具体化,以便规章执行。规章清理为经济社会发展扫除障碍。开展事后评估,对规章实施体检。为规范这些工作,《规定》第三十二至第四十一条对规章的备案、解释、评估和清理做了规定。

        联系人:市司法局  赵静丽  0394-8273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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