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 政府站群服务中心 时间: 2022-01-23 09:21:19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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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21〕53号)精神,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应诉工作机制的意见》)。现对《应诉工作机制的意见》进行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定义、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类型和未履行出庭义务的处理措施等。为了将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落到实处,着力加强和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出台了《应诉工作机制的意见》。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庭前督促、庭后通报、告诫约谈”的长效常态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各级各部门责任,推动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实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

  三、工作机制

  (一)庭前督促:督促形式。被诉行政机关为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经济开发区、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的,法院在案件开庭前3个工作日,将开庭信息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出《督促函》督促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时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政府部门的,法院在案件开庭前3个工作日,将开庭信息通知同级政府办公室,由政府办公室发出《督促函》督促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时出庭应诉。督促处置。被诉行政机关在接到《督促函》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并将该负责人姓名及职务书面报送政府办公室备案登记。

  (二)庭后通报:通报形式。被诉行政机关为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经济开发区、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文逐月进行通报;被诉行政机关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政府部门的,由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和县级法院联合发文逐月进行通报,并将通报内容报送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内容。在法院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通报处置。书面通报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被通报批评的单位应及时向发布通报的政府办公室提交整改方案,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三)告诫约谈:约谈对象。被通报批评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约谈形式。各级政府办公室根据分管领导意见,向约谈对象发出通知,由分管领导进行一对一当面约谈或会议集中约谈。约谈事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约谈:被通报批评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方案的;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年出庭应诉率未达到90%以上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约谈处置。行政机关负责人年度内被约谈的,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扣除被约谈单位相应分数;被约谈两次以上的,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总分不得超过及格分,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取消被约谈单位当年度法治系统评优评先资格。

  四 、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注重总结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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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祥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