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十二五”合理控制能源 消费总量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周口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12-07-17 15:00:13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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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十二五”合理控制能源

消费总量工作方案的通知

周政办〔2012〕 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周口市“十二五”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周口市“十二五”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全面落实《周口市“十二五”节能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和省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供需矛盾将更加凸显。同时,我市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经济增长方式仍然比较粗放,万元生产总值能耗较高,污染物排放量较大,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各级、各部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以过度消耗资源和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推动经济增长的方式已难以为继。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是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破解资源环境约束的必然选择,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家实行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的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对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有效措施,以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的有效开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家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要求,把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实行能源消费总量、用电量同时控制和预算管理,建立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着力优化产业结构,着力提高能源效率,着力强化用能管理,着力创新体制机制,保障合理用能,鼓励节约用能,限制过度用能,推动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与节能减排紧密衔接的工作格局,以尽可能少的能源消费支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与促进科学发展相协调。正确处理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建立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形成推动科学发展的倒逼机制,引导各地更加注重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做到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与促进科学发展相互协调。

——坚持与推进节能减排相衔接。以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目标分解为基础,按照“共同责任、区别对待”原则,合理确定各地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与节能减排工作紧密衔接、相互支撑、形成合力,确保实现双重控制目标。

——坚持与调整能源结构相促进。以新增化石能源消费量作为控制重点,对“十二五”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煤层气与页岩气、余热余压发电消费量暂不计入控制目标考核统计,体现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导向。

——坚持与优化配置增量相结合。着眼于有效保障各地科学发展对能源的合理需求,重点对能源消费增量实行预算管理,科学设定各地能源消费年度预支增量,并作为上限对新上建设项目所需用能量进行登记,促进各地优化配置能源消费增量。

(三)控制目标

根据《周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河南省“十二五”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精神,按照“十二五”期间GDP实际年均增长10%左右和省下达的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5%目标测算,到2015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859万吨标准煤以内,年均增长5.9%,用电量控制在97亿千瓦时,年均增长12.43%。

三、主要途径

(一)优化调整供能结构

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优化发展化石能源,构建安全、高效、清洁的现代能源保障体系。加强生物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5%以上。适度控制煤炭消费增量,着力发展清洁、高效、大容量发电机组,积极吸纳外地市电力。积极利用天然气等燃气资源,加快实施“气化周口”工程,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积极推进煤层气、页岩气勘探开发。加强余热余压利用,大力推进水泥、化工、造纸等企业安装余热余压发电设施。认真落实鼓励可再生能源、余热余压、煤层气等发电上网的调度和价格政策。

(二)提高供能综合效率

强化电力行业供电煤耗、线损和综合能耗管理,继续关停小火电和老旧机组。积极发展热电(冷)联产,加快淘汰分散供热的燃煤小锅炉。全面实施节能发电调度,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机组和高效、清洁大机组发电。优化输配电网络结构,积极推广使用高效节能输配电技术和设备,加快老旧输配线路和变电站改造升级。

(三)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按照高端、高质、高效的方向,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着力构建节能环保型产业体系。以显著降低单位产品能耗为重点,加快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电力、煤炭、建材、化工、纺织等传统产业。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加工、轻工、新型建材等高成长性产业,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5%以上。着力发展我市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业,加快发展高成长性服务业,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30%以上。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配置,支持资源加工型产业向产业集聚区集聚,形成循环产业链。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四)全面推进节能降耗

突出抓好重点和关键领域节能,深入实施工业节能综合改造、建筑节能、低碳交通、公共机构节能、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节能产品惠民、节能服务体系建设、节能能力建设等八大重点节能工程,制定实施工业、建筑、交通等节能行动计划。积极推广循环经济先进经验和典型模式,加快建设工农业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市。依法加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千家企业(单位)节能低碳行动,实行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加快节能技术改造。继续淘汰电力、建材、化工、造纸、发酵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落后产能,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分解和考核机制,对能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工艺、设备及产品实行强制性淘汰制度。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能效标识管理和节能产品认证管理,积极推广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

(五)严格能源需求侧管理

进一步提高市场准入标准,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限制“两高”产品出口,抑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过快增长。完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将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对重点高耗能行业和终端用能产品,制定并限期实施具有引导性的“领跑者”能效标准。加强煤炭需求侧管理,逐步降低煤炭消费强度,在电力、建材和化工等主要耗煤行业实施单位产品能耗定额管理。改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完善重点用电行业能效标准,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制度,继续对水泥等高耗能行业实施差别电价,对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减少不合理用电需求。落实国家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开展能效电厂和季节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试点,引导重点用电单位错峰避峰用电。积极开展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改革试点。

(六)加快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

组织实施节能重大科技专项,加大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等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力度。实施节能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低热值余气发电、新型墙材加工、秸秆生产燃料乙醇、污泥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等示范项目。积极发挥产业集聚区作用和优势,加快促进半导体照明、高效电机、低品位余热余压利用等急需的节能技术成果转化。根据国家发布的高效节能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结合我市实际,以市场为导向,从市场准入、财政奖励、强制淘汰等方面支持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余热余压回收、高压变频调速、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技术。组织开展技术咨询、信息发布、宣传培训等活动,多渠道、多形式推广高效节能技术与产品。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技术。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将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纳入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职责,建立市、县、乡三级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体系,充实加强工作力量。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上下衔接、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结合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开展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宣传和业务培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逐级分解控制目标

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科学制定分解办法,将能源消费总量和用电量控制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及重点用能单位(见附件2,向市直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的分解结果另行下发)。各县(市、区)要将市下达的控制目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的目标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围绕完成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实行用能预算管理

制定实施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预算管理办法,根据分解下达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任务,结合各地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改造以及可再生能源、煤层气与页岩气、余热余压发电发展等情况,逐年分配各地能源消费总量预算指标,并实行动态管理。结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对项目所需能源消费量实行登记制度,从当地年度能源消费预支增量中列支并不得突破。探索开展新增用能量以及现有用能存量有偿转让和交易试点。

(四)开展目标责任考核

将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由市政府一并进行考核,并根据国家和省要求逐步严格考核标准。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每年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工作开展情况时,要一并报告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任务完成和措施制定落实情况。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和年耗电1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探索实行用能总量管理并签订目标责任书。

(五)加强能源统计监测

加强能源生产、流通和消费统计,完善能源统计核算和监测方法。根据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需要,完善市能源利用监测信息平台,对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逐步过渡到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能源利用状况实时监测。推进能源统计基础能力建设,重点加强市、县两级和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统计能力建设,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和网上直报,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备案与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将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纳入节能减排形势季度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机制,对能源消费总量和用电量增长过快的县(市、区)及时预警调控。

附件:1.周口市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2.周口市“十二五”能源消费总量和用电量控制目标分解计划

附件1

周口市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预算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更大实效,根据国家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要求,结合周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能源消费总量预算管理。

第三条 能源消费总量预算指标包括控制总量、控制增量和预支增量。 

控制总量,是指在控制年度内最大允许的能源消费总量。

控制增量,是指在控制年度内最大允许增加的能源消费量。

预支增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允许增加的能源消费量 

第四条 “开口”能源新增利用量和存量用能单位能源消费减少量大的地方,分配较多的控制增量和预支增量。

“开口”能源,是指“十二五”期间新增的暂不纳入考核统计的可再生能源、煤矸石煤泥发电、煤层气与页岩气、余热余压发电。 

第五条 “十二五”期间,能源消费总量预算指标作为预期性目标,纳入对各县(市、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目标(以下简称节能目标)的年度考核。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能源消费总量预算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应明确本地负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主管部门)。

第二章 总量的控制

第七条 根据省下达的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任务和节能目标,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等,确定全市能源消费控制总量和控制增量,每年分解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

第八条 各县(市、区)能源消费控制总量根据上年控制总量、实际消费量和分解下达的年均控制增速确定。

各县(市、区)能源消费控制增量在当年控制总量净增量的基础上,结合存量用能单位能源消费减少量以及“开口”能源预期新增利用量确定。

第九条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将控制总量和控制增量分解到下一级人民政府和重点用能单位,明确目标责任。

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费控制总量,按照同一行业、同等规模、同样工艺、同一指标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 各县(市、区)应通过优化能源和产业结构、提高能源开发和转换效率、强化节能降耗和能源需求侧管理等措施,确保能源消费控制总量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鼓励各县(市、区)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实施节能改造等减少存量单位能源消费量,同时大力发展“开口”能源。

各县(市、区)新增“开口”能源利用量暂不计入能源消费控制总量。

第十二条 结合节能目标统计考核,建立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月报和定期督导制度,对能源消费和用电量增长过快的地区实行预警、约谈。

第三章 增量的预支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能源消费预支增量以当年控制增量为基础,扣除居民生活用能所占比例后,根据上年控制总量和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上浮一定比例确定。

上浮比例按照上年控制总量和节能目标任务均完成、仅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或仅完成控制总量任务、上年控制总量和节能目标任务均未完成,由高到低分为三档。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需能源消费量,原则上应从当地年度预支增量中列支,并不得突破。

第十五条 结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建立能源消费预支增量支出登记制度,在批复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时,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主管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量登记。

第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按月汇总各县(市、区)能源消费预支增量支出情况,对没有预支增量的县(市、区),原则上本年度不再对其新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应按月上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量登记和能源消费预支增量支出情况。

第十七条 能源消费预支增量应优先用于支持高成长性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先导产业等重点产业发展,优先支持省重点建设项目、进入产业集聚区的建设项目和能耗低的建设项目。

第四章 预算指标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在满足本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控制增量和预支增量可以开展交易,但调出县(市、区)交易的控制增量或预支增量不得超过其当年新投产“开口”能源项目折算的年耗能量。

第十九条 企业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装备、淘汰落后产能、实行节能降耗措施,减少存量能源消费量,结余的能源消费控制总量,可用于企业扩大规模或进行有偿转让。

第二十条 对事关全市产业布局、结构调整的重大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当年预支增量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采取跨行政区交易或调剂的办法解决,调剂的预支增量需从当地下年度预支增量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一条 每年10—12月份,根据各县(市、区)上年度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能源消费总量和节能目标完成实际数据以及上年度和当年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改造、新增“开口”能源项目投产运行等情况,核算当年控制增量和预支增量。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当年实际使用控制增量和预支增量已超过核算数的部分,相应扣减下年度预算指标。当年剩余的预支增量,可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 预算指标核查

第二十三条 完善全市能源统计监测信息平台,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算指标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

第二十四条 根据节能目标统计考核进度,市主管部门会同市统计局等部门在各县(市、区)自评的基础上,对各县(市、区)上年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完成和预算指标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核算,并以此作为对各县(市、区)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考核评分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能源消费预支增量管理工作进行稽查。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量未按要求登记或登记不全的,核减当地下年度预支增量,并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周政办〔2012〕 5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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