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市中心城区城管执法
和市容管理职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周政办〔2012〕 102号
川汇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进一步明确市中心城区城管执法和市容管理职能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九日
进一步明确市中心城区城管执法和
市容管理职能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明确市中心城区城管执法和市容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市城市管理局的有关职能
按照重心下移的要求,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川汇区城管机构、市经济开发区城管机构、市东新区城管机构行使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权。向川汇区城管机构、市经济开发区城管机构、市东新区城管机构下放市容管理的审批权和管理权。
(一)负责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市容管理的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工作;负责对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专项执法活动和市容管理工作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检查督办。
(二)负责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标准的制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负责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证件、标志管理工作。
(三)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川汇区、市经济开发区、市东新区的有关职能
(一)负责本辖区内“两违”整治,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负责本辖区内沿街门店出店经营、流动摊点占道、小广告乱贴乱画等管理工作,行使行政执法权。
(三)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渣土的清运、消纳、处置的管理,行使行政执法权。
(四)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门头匾额、灯箱、招牌、标志牌、条幅等广告的审批和管理,行使行政执法权;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广告、占地广告,按照《周口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周政〔2011〕83号)规定执行。
(五)负责本辖区内违章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路灯和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影响、损坏城市供水、供气、通讯设施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执法监察。
(六)负责对本辖区内城市管理方面的市民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和反馈。
(七)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统一和健全“三区”城市管理机构,作为区政府(管委会)职能部门,行使政府城市管理职能。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街道办事处(乡镇)设立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川汇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东新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三、切实加强城市管理队伍建设
(一)人员管理
1、市城市管理局城管监察支队代表市城市管理局行使城管监察职能,人员分解到督查大队(直属)、川汇区城管执法大队(归口川汇区城管机构管理)、市经济开发区城管执法大队(归口市经济开发区城管机构管理)、市东新区城管执法大队(归口市东新区城管机构管理),人事、工资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使用、管理、考核、奖惩由川汇区城管机构、市经济开发区城管机构、市东新区城管机构负责。
2、川汇区、市经济开发区、市东新区城管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在征求市城市管理局的意见后,由各区按程序任免。
(二)经费管理
市、区两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费用的财政负担渠道不变。
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指导、监督和协调;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执法标识、着装、执法文书的统一管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执法规范化水平。强化城市管理队伍的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