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2014〕 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9月29日
周口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加大考核监督力度,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价各部门、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周政办〔2014〕87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综合治税工作实绩。
(二)职责明晰原则。根据各有关部门、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公开、公平进行考核。
(三)奖惩并举原则。根据考核结果严格奖惩,充分调动各部门、单位积极性,促进地方税收稳定增长。
二、考核对象
主要考核有综合治税工作任务、有协税护税工作职责的综合治税工作成员单位。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综合治税工作分为责任落实、信息传送、协作控管三项具体内容,考核实行百分制。
(一)责任落实(30分)
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本部门、单位的综合治税责任,明确承办机构和办事人员,并督促相关机构和人员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1.要有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没有分管领导的扣3分;
2.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本部门内信息收集和报送过程中的协调工作,未明确联络员的扣3分;
3.要明确一名信息员,负责及时报送本部门涉税信息,未明确信息员的扣5分;
4.有关人员按时参加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和培训活动,缺席一次扣3分。
(二)信息传送(50分)
信息员应按照要求按时报送本部门涉税信息,资料完整,内容真实。
1.应按规定时限及时报送信息,超过时限报送的,出现一次扣2分;
2.应按要求完成全年信息报送次数,未按次报送信息的,出现一次扣5分;
3.涉税信息不符合报送格式要求的,每缺一项扣1分。
(三)部门、单位控管(20分)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对综合治税各环节严格税收控管,并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工作。对财税部门提出的合理要求不支持的,出现一次扣5分。
四、奖惩措施
(一)对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单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授予“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二)对荣获“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的部门、单位,由市政府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给予每家单位适当奖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单位,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1.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落实专人负责的;
2.不按规定向财税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资料,或涉税信息资料内容严重失真、时间滞后,导致控管不利、税款流失的;
3.发生突发性涉税案件,配合处置不力,出现推诿扯皮的。
五、组织实施
综合治税工作采取年度考核,按年度进行总结表彰。综合治税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奖惩。
本办法自2014年9月3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