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周口市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治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周政办〔2015〕 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地税局制定的《周口市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6月1日
周口市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治理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屋租赁业税收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提高社会公众纳税意识,提升税务机关服务水平,加强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三届八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政府牵头、部门协作、综合治理为手段,以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公平税负为目标,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治理活动,提高全市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法治化、精细化、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房屋租赁税收成为长期、稳定的地方财政收入来源。
二、清查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清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出租的单位和个人在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赁业税收;对偷逃税额较大的纳税人和群众举报的案件,追溯其以前年度偷逃税款。
(二)工作目标
1.征收到位。确保全市房屋租赁业及时纳入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有效避免漏征漏管,防止税收流失。
2.管理规范。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稽查管理工作,提高全市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质效,建立健全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的长效机制。
3.优化服务。进一步掌握房屋租赁业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完善纳税服务措施,优化房屋租赁业纳税服务。
三、治理原则
1.依法治税原则。房屋租赁业税收治理工作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开展,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治理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2.实事求是原则。税务机关要严格按征管法的规定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持不收过头税。广大房屋租赁业纳税人要自觉遵守税法规定,自觉维护税法尊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积极依法申报纳税。
3.公平税负原则。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税务机关要为经营者创造一个合理的税收环境,促进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
4.优质服务原则。在专项治理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宣传,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要切实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对待纳税人诉求,努力争取各方支持。
5.协调配合原则。要坚持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的原则,充分发挥税务、财政、公安、监察、检察、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的职能优势,加强信息交换和共享,积极营造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6.重点突破原则。此次专项治理活动要把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作为治理重点,以点带面,推动专项治理活动取得实效。
7.宽严适度原则。专项治理活动自查期间,凡是纳税人主动办理税务登记,主动申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对隐瞒不报、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在责令缴纳期限内拒不缴纳税款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涉嫌涉税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采取自查补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时间安排为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1月20日,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自查补缴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1.深入开展动员发动工作。召开房屋租赁税收专项治理工作动员会议,安排部署专项清理工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政府组织市地税、财政、监察、检察、公安、工商、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各县(市、区)政府召开相应会议,并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市场主办单位召开动员会,构筑社会化协税网络,对房屋租赁信息进行收集,奠定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治理工作基础。
2.深入开展房屋租赁业税收政策宣传、辅导、解读工作。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争取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3.深入开展纳税人自查补缴工作。自查的重点是:税务登记办理情况;应纳地方各税(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申报缴纳情况。
4.积极纠正纳税人自查发现的问题。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要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应纳税款;应补缴税款的,要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足额补缴税款,并如实反映自查的问题。
(二)第二阶段:重点检查阶段(7月1日至10月31日)。
1.澄清底数。各县(市、区)要以街道(乡、镇)为单位统一部署,由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及各税务所抽调人员组成小组,进行拉网式摸底调查,对居住小区、大市场要依靠物业公司和市场管理处进行重点清查。逐户填写《房屋出租(自营)分户登记表》或《房屋租赁信息明细表》采集信息,核定税额,逐户下发《税收缴纳通知单》。
2.欠税公告。根据清查结果,将欠税情况进行公告,对经公告仍不缴纳的,除依法进行处理外,列入税收“黑名单”,并列入纳税信用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3.重点检查。各级税务机关组织力量进行税收专项整治。对自查不认真、自查问题不如实申报的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纳入重点检查的纳税人,除追征税款、滞纳金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第三阶段:建章立制阶段 (11月1日至11月20日)。
1.重点检查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认真总结,并把清查结果作为税源普查的内容之一纳入税收大分析活动。
2.把专项治理情况与金税三期对接,建立税收征管电子档案,丰富基础信息数据库。同时,根据全市房屋出租税收清查情况,建立部门之间房屋租赁业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丰富综合治税内容。
3.针对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规律,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是规范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规范税收秩序的重要内容,是推动综合治税的重要抓手。全市各级各部门,尤其是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活动的开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征收查处力度。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涉税犯罪行为,对拒绝或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供房屋权属信息,工商部门要及时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供各类出租房屋合同签订及相关登记信息。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涉税环节登记项目的审查、监管,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逐步完善房屋租赁税收管理网络,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税作用,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把此次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治理工作与强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相结合,与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和清理漏征漏管户相结合,与宣传诚信守法经营、曝光违法案件相结合,与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优化治理环境工作相结合,切实加强对重点问题、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的具体指导,及时帮助解决整顿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税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与当地房地产租赁市场管理办公室开展联合办公,充分利用房地产租赁市场管理办公室掌握的纳税人信息及相关资料,摸清税源状况,推动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四)严格考核奖惩。此次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治理活动,要严格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收入预算级次报解入库,严禁转引税款,严禁混级串库,严禁寅吃卯粮。市房屋出租税收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清理工作进行督查和通报,并列入年度综合治税考核。
(五)严格执纪问责。各级各部门要严明工作纪律、政治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20条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实施意见》要求,带头转变作风,对专项治理活动中出现的“关系税”、“人情税”,“吃、拿、卡、要、报”及以税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