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R0001-01-2021-00030 发布日期 2021-11-16
发文字号 周政办〔2021〕25号 成文日期 2021-11-09
发文机关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 建设“三同步”工作机制的通知
周政办〔2021〕25号
来源: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21-11-16 15:38:54 访问量:0

字体大小[ ] 打印

分享:

川汇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三同步”工作机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9日

周口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三同步”工作机制

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城市道路的有序畅通,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功能的发挥。促进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同步发展,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工作目标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明确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使用等工作,切实解决当前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于道路建设的突出问题,建立责任落实,分工明确,协调一致,运转高效的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一体化工作机制,确保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以下简称“三同步”),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

(一)方案适用于周口市中心城区(不含淮阳区)建成区内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路面大修改造工程项目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

(二)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是指城市道路上设立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隔离设施、交通监控系统、安全岛、路边缓冲设施以及辅助管线等交通安全、管理、服务设施。

三、工作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将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纳入工程项目,一并立项、预算、设计、施工、验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交通设施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会审、招标采购文件审核、施工监管、项目验收等工作。交通设施验收合格后,统一移交公安机关管理。

(一)同步规划设计

1.道路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交通基础设施进行设计(包含平面图和大样图)。

2.道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道路交通管理及时出具意见,设计单位要积极采纳并完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规委会研究讨论,并确定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方案。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新建、扩建、改建道路配套交通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论证和组织实施。

4.道路规划设计方案未经市规委会通过的、没有道路交通基础设施设计或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得立项不得参与招标采购,财政部门不予投资评审、不予纳入预算。

(二)同步施工建设

1.道路交通基础设施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与道路工程建设同步实施

2.建设单位调整、变更道路交通基础设施设计方案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施工建设阶段应当邀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指导;工程监理单位负责技术和质量的监督监理。

(三)同步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在交工通车前应组织专家或各方责任主体单位进行交通基础设施验收,并邀请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道路接管单位等部门参加。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应在交工阶段进行安全性评价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道路建设单位应将建成并验收合格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移交相关职责部门管养。移交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出具交通安全设施项目竣工图纸、验收合格证明、移交清单。接收单位应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验,资料齐备的,及时接收并出具接收证明。

3.道路建设单位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调整、变更道路交通基础设施设计方案或不按设计方案实施交通设施建设,财政部门不予核拨建设资金;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竣工验收的道路,财政部门不予竣工结算。

四、其他规定

(一)道路交通设施的维修维护

1.现有城市道路和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新建和改建道路的交通设施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管理,并负责日常维护。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要求,持续对交通设施进行补建、更新和完善;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变化和交通组织管理的需要,及时调整、增设和完善相应道路交通设施;对设施缺失、污损的,及时增补、修复和清理;对市区电子警察、电视监控设备进行建设、维护。

3.道路交通设施后期管理维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道路交通设施维护经费的核拨和使用办法,具体由市财政局商市公安局确定。

(二)交通设施供电

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基础设施用电一律纳入城市供电公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交通信号灯和电子警察等设施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管网,供电部门要在建设供电管网时预留交通设施供电接口,保障交通设施用电。

(三)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其他保障

1.因施工或其他活动可能影响城市道路交通设施使用的,应当事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有效措施,事后应当负责立即恢复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原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施工现场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

2.交通设施损坏、灭失的,管理和养护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遮盖、涂改、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护栏等交通设施。

4.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及交通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通行。

5.对违反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附件

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依据《道路交通信号灯》《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方式》《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城市道路单项交通组织原则》《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栏设置指南》《道路交叉口发光警示柱》《周口市市政道路工程设计技术规定》等标准或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不同道路等级实施技术等级分类

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设计应按等级进行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为A、B、C、D四级城市道路的特大桥、长大隧道等。

(一)A级适用于快速路,中、长、特长隧道及特大型桥梁,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间带必须连续设置中央分隔防撞设施和必需的防眩设施;

2.桥梁、高路堤路段以及旁侧有辅路、人行道等撞击后将危及生命结构物安全的路段必须设置路侧防撞护栏;

3.立体交叉及其周边路网应连续设置指路、禁令等标志;

4.施划车道边缘线、分合流路段应连续设置反光突起路标;

5.出口分流三角端应有醒目的提示和防撞设施;

6.实施控制的匝道,应设置匝道控制信号灯;

7.应全路段设置交通监控系统。

(二)B级适用于主干路、作为交通干线的次干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段上应连续设置中间分隔设施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设施(以下简称“机非分隔设施”),且原则上采用花圃隔离,最大程度减少使用交通护栏分隔,隔离设施的端头应有明显的提示,保障安全

2.平面交叉口应根据道路路网、交通流量与流向、相交道路等级、交叉口所处的区域位置以及用地条件等综合分析进行渠化设计,并设置交通信号灯,不易设置信号灯的,应进行信号灯过路管线的预埋,为后期信号灯及电缆的安装预留条件,避免道路的二次开挖

3.立体交叉及其周边地区路网应设置指路、禁令等标志;

4.桥梁与高路堤路段有坠落危险时必须设置路侧防撞护栏;

5.应在主要交叉口、互通式立交等重点区设置交通监控系统,特大型桥梁应全路段设置交通监控系统。

(三)C级适用于次干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施划路面中心线,宜设置中间分隔设施和机非分隔设施;

2.平面交叉口应根据道路路网、交通流量与流向、相交道路等级、交叉口所处的区域位置以及用地条件等综合分析进行渠化设计,并设置交通信号灯,不易设置信号灯的,应进行信号灯过路管线的预埋,为后期信号灯及电缆的安装预留条件,避免道路的二次开挖

3.桥梁与高路堤段有坠落危险时应设置路侧防撞护栏;

4.应在主要交叉口、互通式立交等重点区设置交通监控系统。

(四)D级适用于支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分隔设施;

2.平面交叉口宜进行交通渠化和设置交通信号灯;

3.根据需求在道路主要交叉口设置交通监控系统。

(五)城市道路的特大桥、长大隧道等路段,可根据交通组织要求设置车道信号灯。

设施设置综合考虑所在路网规划、公路功能、技术等级、交通量和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应设置系统、完善的交通标志、标线、视线诱导设施、防眩设施和交通监控系统;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不同形式的护栏连接时,应进行过渡设计;中央分隔带开口处必须设置开口护栏;出口分流三角端应设置防撞垫。

、道路交通基础设施设置要求

(一)交通信号灯设置标准及要求

1.机动车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和掉头信号灯面罩规格应使用Φ400mm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应采用面罩规格为Φ300mm的信号灯。

依据:《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2016)第4.2。

2.有专用转弯导向车道的路口,应安装左转或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并根据配时方案灵活实行启亮或灭灯。

依据《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方式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A/T 527.1-2015第8。

3.下列3种情况应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

①非机动车驾驶人在路口距停车线25米范围内不能清晰视认用于指导机动车通行的信号灯的显示状态;

对于机动车单行线上的路口,在与机动车交通流相对的进口;

③非机动车交通流与机动车交通流通行权冲突,可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

依据:《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2016)第5.1.5。

4.具有中心隔离带(含立交桥下)的交叉口和路段人行横道,隔离带宽度大于1.5m的,应在隔离带上增设二次过街人行横道信号灯;人行横道穿越机动车道部分长度达到或大于16m,应在道路中央增设中央驻足区和二次过街人行横道信号灯;人行横道穿越机动车道部分长度小于16m时可视情况设置。

依据:《人行横道信号灯控制设置规范》(GA/T 851-2009)第4.3;《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2012)第9.2.12。

5.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人行横道,应同步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和相应的机动车信号灯。

依据:《人行横道信号灯控制设置规范》(GA/T 851-2009)第4.4;《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GA/T 1215-2014)第5.1。

6.设置的信号灯和灯杆不应侵入道路通行净空限界范围。

依据:《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2016)第7.1.7。

7.指示机动车通行的信号灯宜采用悬臂式安装,且应确保所指示车道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处于下表规定的范围内时均能清晰观察到信号灯。设计车速304050607080km/h距停止线最小距离分别为506585110140165m

依据:《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2016)第7.1.4。

8.城市道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的信号控制机应选择C类智能信号机,具备联网控制、多时段控制、手动控制、感应控制、无缆协调控制、单点优化控制、公交信号优先、紧急事件优先、故障报警和自动降级、至少独立8相位信号控制等功能。公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的信号控制机宜选择C类智能室外信号机,最低选择B类室外信号机且具备联网控制功能。县级行政辖区内信号机品牌不超过3个,联网联调区域信号灯。

依据:《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GB 25280-2016)第4.1.1。

9.信号机安装位置不能够影响路口通行三角视距,宜安装在道路设施带、绿化带或人行道以外区域,外边缘距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边缘水平距离不小于500mm。

依据:《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安装规范》(GA/T 489-2016)第4.1。

10.电缆线使用应严格符合相关要求。从电源接入处到信号机所使用的电源电缆应采用YJV-0.6/1KV 3×16型号;连接信号灯和信号机的控制电缆应使用KVV 5×1.5型号

依据:《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安装规范》(GA/T 489-2016)第4.4.2;《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2016)第9.2。

11.电缆线原则上应地下管道敷设,路口管道应为字型闭合分布6根管道,穿过机动车道的管道埋设深度应不小于70cm,穿过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的管道埋设深度不小于50cm。地下敷设的电缆线严禁有接头,信号控制强电电缆不能与通讯及检测器等弱电电缆使用同一管道。

依据:《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安装规范》(GA/T 489-2016)第4.4.3、第4.4.4;《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2016)第9.3。

12.信号控制路口应配套规范稳定的市政电源、流量检测设备和2KVA以上的UPS不间断电源,其他设备不应从信号机内引电。

依据:《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安装规范》(GA/T 489-2016)第4.8。

(二)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标准及要求

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成品和材料,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依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1-2009)第4.2.3。

2.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布局合理,做到信息连贯一致,不得出现信息不足或过载的现象,且不应传递与道路交通无关的信息,如广告信息等。同时,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与城镇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相互协调,应根据区域的交通组织和交通管制情况,同步配套完善相应的禁令标志或指示标志。

依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2009)第3.2.1、第3.2;《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第4.1.3、第4.1.4;《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第4.1.2。

3.除特殊情况外,交通标志一般应设置在道路行进方向右侧或车行道上方。当路段单向车道数大于4条、道路交通量大、大车比例高时,宜分别在车辆前进方向左、右两侧重复设置相同的交通标志。

依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2009)第3.2.2;《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第4.2.10;《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第4.3.1。

4.同一地点的一个支撑结构上最多不应安装超过4个交通标志,且应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排列。同时,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路口优先通行标志、会车先行标志、会车让行标志、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应单独设置;如条件受限制无法单独设置时,一个支撑结构上最多不应超过2种标志。

依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2009)第3.2.3、第3.2.4。

5.根据实际需要,交通标志可嵌套使用,同一版面中嵌套的禁令或指示标志的数量不宜多于4种;隧道、特大桥路段的入口处,同一版面中的禁令或指示标志的数量不应多于6种;同一版面中禁止某种车辆转弯或禁止直行的禁令标志,不应多于2种。禁令标志中的停车让行、减速让行标志不得套用于无边框的白色底板上。相同底色标志套用时,应使用边框;不同底色标志套用时,一般不使用边框或衬边。

依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2009)第3.6.2;《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第4.2.3、4.2.4、第4.3.4;《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第4.3.5。

6.标志安装应使标志面垂直于行车方向,当符合下列条件时,交通标志应采用悬臂式或门架式等悬空支撑方式,但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以内:

1路侧交通标志视认受到遮挡或影响;

2路侧交通标志影响视距或交通安全;

3单向有三条或三条以上车道;

4交通量较大,或大型车辆所占比例很大;

5枢纽型互通式立体交叉、形式复杂或出口间距较近的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出口指引标志;

6平面交叉预告和告知标志;

7车道变换频繁的路段;

8交通标志设置较为密集的路段;

9隧道、匝道入口处,以及出口匝道在行车方向的左侧。

依据:《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第4.1.6、第4.5.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第4.5.2。

7.道路交通标志版面应采用逆反射材料制作,标线应采用反光标线,反光等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相关规定。

依据:《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第4.6、第11.3;《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第4.4、第5.1.4;《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2009)第2.6.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2009)第3.8。

(三)交通护栏和其他隔离设施设置标准及要求

1.城市主次干道原则上应设置中央分隔带。城市双向六车道及以上主干路无中央分隔带时,应设置中央隔离栏;其他主次干路无中央分隔带时,宜设置中央隔离栏。双向两车道的城市道路不宜设置中央隔离栏。

2.城市主次干道原则上应设置机非分隔带,且设置后非机动车道净宽不小于2.5米。

依据:《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栏设置指南》(GA/T 1567-2019)第4.2、第4.3。

(四)交通监控系统、安全岛、路边缓冲设施以及辅助管线等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其他技术规范执行。

、道路交通基础设施设置其他规范

(一)问题纠正。施工、监理等单位发现交通基础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交通基础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多方参与验收。建设单位在交工通车前应组织专家或各方责任主体单位进行交通基础设施验收,并邀请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道路接管单位等部门参加。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还应在交工阶段进行安全性评价。

(三)不得通过项目工程交工验收情形

1.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2.未按照道路建设项目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道路建设项目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3.建设项目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4.交通基础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5.交通基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6.未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意擅自变更的;

7.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责任编辑:钱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