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2023年度第二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于2024年10月21日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4〕93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用途
宗地一:富民路南段,拟作为城市道路用地。
宗地二:纬七路(五一路--经七路),拟作为城市道路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
征收太昊路办事处许寨居委会集体耕地1.1882公顷,毛楼居委会集体耕地0.6238公顷、林地0.0163公顷,共计1.8283公顷(其中耕地1.8120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执行,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级区片70000元/亩、二级区片56000元/亩、三级区片46000元/亩;地上附着物由市政府对各区包干8000元/亩,青苗补偿费包干标准为1000元/亩。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3.第三产业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太昊路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在征地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其他
本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由川汇区具体实施并落实,具体情况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特此公告。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