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口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政〔2023〕35号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23-09-22 20:26:34 访问量:0

字体大小[ ] 打印

分享: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临港开发区、黄泛区农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周口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23年9月8日        


周口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建立健全国家卫生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实现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常态化,推动健康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和《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精神,按照《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全爱卫发202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川汇区、淮阳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临港开发区)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生态环境、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等七个方面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条  科学划分市、区管理责任,明确各区政府、管委会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市直单位的监督管理责任,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国家卫生城市管理架构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制度保障、全面覆盖的国家卫生城市管理机制。

第四条  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要注重民生导向,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促进国家卫生城市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创新模式,理顺机制,建立健全国家卫生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实现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

第五条  市、区政府对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负责巩固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措施,并抓好落实。

第七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负责研究制定国家卫生城市有关政策、标准和管理规范,研究年度目标和工作重点,具体负责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评比和奖惩工作。

第八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国家卫生城市管理主体,对辖区内国家卫生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根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对照《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制定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组织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工作场所和与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做好国家卫生城市和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直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切实履行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责任,开展集中专项治理活动,组织开展本单位、本行业检查指导、考核评比工作,抓好国家卫生城市和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街道(乡镇)、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明确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依据《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确定责任分工,落实好国家卫生城市和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市政府将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各责任单位依据部门职责分工,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第十二条  建立中心城区路长制和网格化管理制度。市级领导分包中心城区主次干道和街道办事处,市直单位分包社区。区级领导和区直单位参照市级落实。

第十三条  实行常态化督导机制。成立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督导组,不定期采取明察与暗访、日常检查与专项督导相结合的方式,建立问题收集、交办、整改、反馈、销号台账,对在巩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中发掘的先进经验、有效措施和工作亮点等予以通报推广,对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和整改较慢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建立和落实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例会制度,由市爱卫会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会议,听取责任单位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责任单位履行职责,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实行卫生健康创建制度。深入推进爱国卫生运动“六进”(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镇、进家庭)活动,加强卫生县(市)、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居民小区、卫生先进单位及无烟单位等创建工作,不断丰富工作内涵。推进健康城市建设,打造卫生城市升级版。实施健康“细胞”工程,积极开展健康村镇、健康社区、健康学校、健康单位、健康企业和“五星健康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卫生先进单位是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的基础工程,把卫生先进单位作为同级文明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考核内容,做到同级同创。

第十六条  实行周五城市清洁日制度。确定每周五为城市清洁日,各区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依据责任划分开展城市卫生清洁活动,在分包社区和单位内部清理卫生死角,清除积存垃圾,营造干净整洁的城市环境。

第十七条  立社会监督制度。实行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行政监督和专业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各区在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城市标识,完善投诉渠道,以市长热线12345为监督平台,发挥数字城管平台作用,分类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建议;新闻媒体设立专题专栏,定期公布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动态;建立国家卫生城市义务监督员队伍,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社区群众和志愿者等为监督员,发动群众参与国家卫生城市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流动红黄黑旗制度。依据《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对督导整改、检查考核、会议安排、专项行动、领导督办和群众监督等工作中领导重视、表现突出、效果显著的区和单位颁授“红旗”,以示表彰;对领导不重视、行动缓慢、效果较差的授予“黄旗”,以示警告;对出现负面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国家卫生城市复审的授予“黑旗”,以示惩戒;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予以问责。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各区、各单位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每年12月底前完成工作总结并报市爱卫办,平时做好信息报道、报表统计、材料上报、资料收集和归档等日常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落实网格化、数字化管理。发挥基层单位监管职能,采取分片巡视、动态巡查等形式,实现对公共设施、市容环境、环境保护、重点场所和医疗卫生的全方位监管。发挥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和指挥系统作用,实现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执法处置、评价工作数字化,落实中心城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快速反应能力。

第二十一条  严格考核奖惩。国家卫生城市日常考核以街道(乡镇)为基本单位,每月进行一次,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主要行业部门分别组织;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主要行业部门的考核由市爱卫办组织,每季度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较差三个等次,作为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主要行业部门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设立国家卫生城市奖励专项资金,在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关键时期和通过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后,市爱卫办提请市委、市政府对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授“黑旗”的单位,取消其下一周期申报资格,已经是卫生单位(健康单位)的,市爱卫会取消其卫生单位(健康单位)荣誉称号。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单位要将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列入本级、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加强业务培训。采取请进来与走出去、集中授课与考察学习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相关培训学习,提高国家卫生城市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中心城区大型电子宣传屏、沿街门面电子屏、公交车、出租车等工具和官方公众号、微信、微博、抖音等各类媒体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国家卫生城市管理成效,凝聚社会共识,引导群众关心关注、积极参与。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解决好群众反映的问题,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十七条  加大财政投入。市、区政府要将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不断加大健康教育、城市基础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老城区改造、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卫生整治、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管理和监督、病媒生物防制等方面的投入,形成稳定的投入机制。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强化法治保障。相关职能部门要不断完善行业管理规范和制度,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依法查处影响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违法行为。教育和引导群众遵章守法,打造管理有序、干净整洁、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宋金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