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汇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2日
周口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效管理和控制周口市中心城区的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和《河南省周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区划范围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为中心城区的城市开发区域,控制在周商高速、大广高速、宁洛高速、沙河、颍河所围合的范围内,城市开发边界内面积244.555平方千米。
二、划分原则
(一)以改善声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群众享有良好的声环境为目标。
(二)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重点考虑城市近期规划和用地现状,按照规划用地性质、用地现状和声环境质量现状,科学划定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三)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因地制宜,统筹兼顾,有利于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四)严格控制 4 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五)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平方千米。
三、划分依据
(一)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5类,见表1。
表1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类别 |
适用区域 |
|
0类 |
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
|
1类 |
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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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 |
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
|
3类 |
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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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类 |
4a |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
4b |
铁路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
(二)噪声限值
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标准限值见表2。
表2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分贝
类别 |
时段 |
||
昼间 |
夜间 |
||
0类 |
50 |
40 |
|
1类 |
55 |
45 |
|
2类 |
60 |
50 |
|
3类 |
65 |
55 |
|
4类 |
4a |
70 |
55 |
4b |
70 |
60 |
注: “昼间”是指6:00至22:00 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 至次日6:00 之间的时段。
(三)4类声环境功能区两侧距离的划定要求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距离的确定方法见表3。
表3 4类声环境功能区两侧距离的划定要求
类别 |
源强类型 |
划分距离(米) |
相邻功能区类型 |
4a类 |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 |
50±5 |
1类区 |
35±5 |
2类区 |
||
20±5 |
3类区 |
||
4b类 |
铁路干线 |
55±5 |
1类区 |
40±5 |
2类区 |
||
25±5 |
3类区 |
1. 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临街建筑面向公路交通干线至该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分为4a或4b类声环境功能区。
四、划分结果
(一)划分概况
本次周口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共分为4类。其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69.177平方千米,占划分总面积的28.29%;2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149.858平方千米,占划分总面积的61.27%;3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25.52平方千米,占划分总面积的10.44%;4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快速路、铁路等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以及交通设施(不统计面积)。1~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详见附件1、附件2。
(二)其他说明
1. 3类声环境功能区中现状为学校、医院、住宅、机关、公园等噪声敏感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2. 交通干线建设规划未实施前应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建设规划实施后实时调整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3. 1类、2类、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内包括4 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执行4类标准;划分为4b 类与4a 类有重叠的部分,执行4b 类标准。
4.各声环境功能区内的建设工地噪声执行相应《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五、实施与管理
(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声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城市管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及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禁止在 1类声环境功能区、严格限制在2类声环境功能区建设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项目。
(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周口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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