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通知
周政办〔2023〕30号
来源: 周口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23-06-30 18:11:38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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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6月21日         

 

关于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10号),完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实重大行政决策前期基础性工作

(一)明确决策事项范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重要的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在市级层面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纳入决策事项范围。

(二)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对纳入市政府决策事项范围的,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提出,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拟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市委同意后按程序实施。市发展改革、教育体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政府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的编制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本级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决策事项启动。对各方面提出的市政府决策事项建议,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研究论证后,报请市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市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时,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决策牵头承办单位。

(四)拟定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订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预测的,应当形成分析预测报告。

二、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一)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召开听证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通过适当方式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二)组织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市政府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暗示。决策承办单位要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事项草案。

(三)做好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决策事项草案应当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内设机构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并经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程序提交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不得以征求意见、召开会议、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事项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讨论。决策草案提交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及具体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合法性初审意见;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需要的其他材料。决策承办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五)提请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布。市政府决策事项草案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市政府决策事项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依法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市政府决策事项出台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说明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六)做好决策事项记录归档。市政府办公室和决策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负责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

三、抓实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和后评估

(一)推动决策执行。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市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市政府将决策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做好决策后评估。建立市政府决策事项后评估制度,对决策实施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市政府认为有必要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市政府将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组织后评估。承担决策后评估的具体工作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及时向市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市政府调整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依法调整决策。依法作出的市政府决策事项,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决策事项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要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四、切实推动工作执行落实到位

(一)坚持党的领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二)严格贯彻执行。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重要性,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确保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更好保障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加强实施监督。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各级督查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的阶段性督查和动态化管理,各级审计部门按照规定对同级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计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四)强化学习宣传。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学习全覆盖。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熟练掌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报道各级各部门研究总结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典型案例,不断探索出可推广、可复制、可操作的好经验、好做法。

附件:1.周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流程图

2.周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3.周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4.周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办法

5.周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管理办法

6.周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管理办法

 

 

 

 

附件1

周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流程图

 

附件2

周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具体范围,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和《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确定。

市政府部门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行决策,不予纳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四条  市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列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

第五条  市政府于上年第四季度组织编制下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的,可以适当延期。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承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部门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体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部门应当对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各自管理领域工作,将拟提请市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征集的时限和要求,向市政府办公室申报。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在组织编制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前,可以根据需要,向各县(市、区)政府、市委部委、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征集决策事项建议。

第九条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书面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

市政府办公室将收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交决策事项主管部门研究论证,决策事项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市政府指定。

市政府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明确完成时限。承担研究论证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决策事项建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研究论证。经研究论证,认为需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认为无需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对各部门申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审核,市政府办公室统筹拟订市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根据需要可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对属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范围,但市政府部门未申报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室可以要求决策事项主管部门补充申报或者将相关决策事项直接列入市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

第十一条  市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承办单位;

(三)实施决策的时间安排;

(四)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第十二条  拟列入市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的决策事项,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由市政府部门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

参加论证的专家要保证其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后,应当报决策事项涉及的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进行审核,并按照要求研究修改完善。

第十四条  经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后,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程序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示,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市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应当按程序报市委同意。经市委同意的市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公布。

第十六条  经认定属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但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对确需调整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事项,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报市政府确定,并按程序报市委同意。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周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工作,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市政府按照职责权限确定重大行政决策前,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的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风险综合评价和估量,并由此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的行政活动。

未经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主要实施单位负责评估。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

第七条  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向决策承办单位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背景、目的;

(二)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

(三)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四)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五)大多数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六)按照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确定风险等级;

(七)决策实施预期效益和可能对社会、经济、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八)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风险等级分为高、中、低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社会公众大部分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风险事件,难以疏导、稳定,存在较大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为高风险;

(二)社会公众部分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为中风险;

(三)社会公众能够理解支持,少部分人有意见,存在较小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为低风险。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要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决策承办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估工作小组,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

(三)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对象、内容、标准、步骤与方法;

(四)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确定调查对象,广泛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形成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情况,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形成包括以下内容的风险评估报告:

(一)总体评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评估过程、方式,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对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定性与定量统计分析、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抽样分析等综合分析方法评估,对实际情况进行总体评估,经评估确定的风险等级等。

(二)合法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是否违反强制性标准,是否准确界定对象和范围等。

(三)合理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是否贯彻新发展理念,是否兼顾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是否反映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各方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

(四)可行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事项涉及的相关政策是否有连续性;实施方案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是否周密、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等。

(五)可控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事项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是否存在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的情形;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害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是否存在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是否存在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损失、形成重大地方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情形;是否存在舆情风险,包括可能产生大范围的严重负面评价的情形;是否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等。对存在的各类主要风险,应提出化解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

(六)提出决策建议。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提出不予决策、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的建议;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防范化解措施、降低风险等级后再提请市政府作出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提请市政府作出决策,但应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潜在风险。

第十二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周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跟踪反馈,及时发现、解决决策执行中的问题,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跟踪反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是指在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执行单位采用科学、系统、规范的方式跟踪、调查、收集有关决策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接受督查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跟踪反馈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推动、监督检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工作。

决策执行单位具体实施跟踪反馈工作。

第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工作方案,明确负责跟踪反馈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时间节点、方法步骤等,并严格按照工作方案推进工作。

第七条  决策执行单位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实施该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相关资料。需要进行决策后评估的,按照我市有关规定进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根据跟踪工作情况,拟定跟踪反馈工作报告。跟踪反馈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工作进展情况、执行效果、执行中存在问题和解决建议、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第九条  决策执行单位在跟踪反馈过程中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决策执行单位及时、主动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如期完成决策事项。年底对决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书面督查、听取汇报、实地督查等方式,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督查效能,并形成书面督查报告。督查报告经市政府主要同志审定后,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将督查结论反馈决策执行单位。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调解决跟踪反馈工作报告、督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

跟踪反馈工作报告、督查报告可以作为市政府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继续执行或者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参与跟踪反馈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跟踪反馈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周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一定时间后,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并提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执行或者调整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推动、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开展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办公室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重大行政决策有试点或者试行期限要求的,试点结束或者试行期限届满;

(五)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人员、评估范围、评估时间、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委托评估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信息以及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

(三)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的,评估报告应当经决策执行单位审查验收并予以确认。

严重违反上述评估程序的,应当重新组织评估。

第七条  决策执行单位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可以自行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相应的科研能力,并与决策执行单位无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利益相关性。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

第八条  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决策后评估工作,及时提供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预、影响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期限、评估经费、评估成果归属、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方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评估内容转委托。

第三方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性、公正性,禁止预先设定结论性、倾向性意见。

第十条  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采用意见征询、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实地考察、舆情跟踪、专家咨询、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应当评估下列内容:

(一)决策实施的效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影响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完成后,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一个月内形成书面评估报告提交市政府。

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四)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市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决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其中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市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后,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落实,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因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十五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要求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6

周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档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是指对决策事项起草论证、会商研究和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全过程通过一定的载体形成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记录材料进行归档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全面完整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做好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市政府办公室做好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提请会议审议前相关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办公室移交相关材料。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档案整理。

第八条  决策启动阶段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事项建议材料;

(二)初步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报请启动决策程序材料;

(四)初步拟定决策事项草案材料。

第九条  公众参与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承办单位征求有关机构和部门意见有关材料;

(二)决策承办单位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材料;

(三)决策承办单位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有关材料;

(四)决策承办单位举办听证会有关材料;

(五)决策承办单位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采纳与否以及未予采纳意见说明理由有关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形成的决策事项草案及说明;

(七)依法不履行该程序的,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条  专家论证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专家参与决策事项草案论证的有关材料;

(二)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的委托书;

(三)专家署名或者受委托专业机构盖章的论证意见书或论证报告;

(四)依法不履行该程序的,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组织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委托书;

(二)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风险评估活动的相关材料;

(三)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有关材料;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依法不履行该程序的,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有关材料;

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的材料。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申请集体讨论的请示;

(二)提交集体讨论的决策事项草案及相关材料;

(三)集体讨论会议纪要;

(四)决定决策事项的其他辅助材料。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报经市委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的,应当将履行报批程序的有关材料收集归档。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将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书面或者电子凭证收集归档。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应当按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立卷归档的具体要求以及归档后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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