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月31日
周口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动惠企政策高效落实,实现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2〕10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放管服效”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精准化、便利化水平,推动政府部门从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政策落实从“企业找政策”到“政策找企业”转变,持续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最大程度实现利企便民。
二、主要目标
以周口市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通过数据汇集共享、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辅助,对企业信息和政策要素进行快速精准匹配,实现“政策找企、应享尽享、免申即享”。率先上线落实一批含金量高、企业获得感强的惠企政策,逐步探索推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免申即享改革,推动实现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全覆盖。2023年3月底前,完成平台主体功能开发,建立完善的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平台服务模式。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惠企政策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税收征收管理等制度,确保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流程符合法律法规。
(二)坚持方便易用。通过周口市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把尽可能多的惠企政策主动兑现给企业,不断优化平台界面和操作流程,让平台更加便于操作、实用易用。
(三)坚持协同推进。坚持市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县联动,共同推进政策梳理、平台上线、审核把关、资金兑现,推动免申即享工作在全市实现全覆盖。
(四)坚持安全可靠。严格落实事前事中审核把关和事后资金绩效评估机制,通过平台兑现政策的数据要全程留痕、均可在线追溯,确保免申即享各环节安全可靠。
(五)坚持循序渐进。既勇于创新、积极推进,同时也实事求是、精心操作、循序渐进,按照先易后难的顺序稳妥推进,条件成熟一批,推进一批。
四、重点任务
(一)分批梳理政策清单。按照“先市级、后县级”的政策梳理原则,分批梳理国家、省、市、县制定的各类惠企政策,重点梳理税费减免、财政补贴、融资支持、招商优惠等领域的惠企政策,形成免申即享政策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梳理汇集本行业、本系统惠企政策,并建立政策动态更新机制,形成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库。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原则,率先推动奖补范围明确、审核标准清晰、比对数据齐全的名单类(政策执行部门可直接提供企业名单)、条件类(惠企政策可数据化为若干颗粒化、区间化政策条件,平台通过企业数据比对分析,自动筛选出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惠企政策免申请办理。对暂时难以数据化类政策,尽可能减少企业申报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政策兑现效率。平台运行成熟后,进一步扩大平台应用推广范围,各县(市、区)逐步开展县级惠企政策梳理上线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推进平台建设。按照“端口整合、一门受理”的原则,加快推进周口市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重点建设一个平台底座(统一用户体系和数据资源“聚通管用”的企业服务支撑平台)和两个服务入口(面向企业访问的应用门户和面向政府工作人员的政务服务工作台);重点打造政策条件库、企业画像库、政策匹配库三大基础模块,深入推进功能开发、优化完善、系统对接等各项工作,实现政企数据共享,政策自动匹配、主动推送,推动首批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尽快上线。重点汇聚“办事通、政策通、诉求通、金融通、招商通、企业之家”等六大集成模块,拓展平台功能,不断完善周口惠企服务矩阵,提供更加丰富的惠企服务。(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数据汇集录入。按照“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强化惠企政策同相关政务数据、社会数据、经济数据的汇集录入、比对共享,为实现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提供数据支撑。政策执行部门对纳入免申即享清单的政策进行梳理,列出数据资源部门和数据共享需求清单。原则上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未明确禁止的,数据资源部门不得拒绝提出的数据共享需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大企业登记、税务、供水、供电、供气等涉企数据汇集共享力度,协调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银行存贷款等经济数据应用,进一步提高免申即享政策匹配精准度。同时加强电子证照标准化改造、电子印章备案、电子材料归集等工作,加快推进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在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兑现中的应用,确保材料和企业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资金拨付的安全性。数据管理部门要将各类数据进行归集,根据政策执行部门提供的业务规则,确保惠企政策数据模块能够实现数据共享、自动比对、智能审批,确保惠企政策数据能够实现政策条件颗粒化、市场主体数据结构化、审批流程标准化等自动操作。(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按照“平台智审,自动享受”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惠企政策现行申报流程、发放条件、兑现程序,推进惠企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由“申请、受理、审核、提交收款材料、核拨、拨付”六大流程优化为“数据比对、意愿确认、拨付到账”三个环节,实现由“企业先报、政府再审”转变为“系统匹配、确认领取”的主动服务模式。对名单类政策,由政策执行部门在政策兑现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导入平台,通过平台发送短信、企业确认信息、部门审核拨付的方式发放奖补资金;对条件类政策,由政策执行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在政策兑现前,对政策条件“颗粒化、数据化、区间化”情况进行再确认,通过平台自动匹配筛选企业、平台发送短信、企业确认信息、部门审核拨付的方式发放奖补资金;对暂时难以数据化类政策,探索运用数据共享、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并联审批等方式,由政策执行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让企业尽快享受政策。(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精准编制办事指南。按照“一事项,一指南”的原则,凡是平台录入的政策,政策执行部门全部编制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办事指南,规范并明确政策兑现的条件、时限、流程等,使企业充分了解政策规定、操作流程。对于已上线的政策,负责人、文件依据、奖补时间、奖补金额等要素发生变化时,政策执行部门应及时调整惠企政策办事指南;对于新上线的政策,政策执行部门应在政策兑现前,在平台公布惠企政策办事指南,确保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公开到位、精准供给。(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持续加强制度建设。按照“制度先行”的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免申即享改革实际需求,及时修订与免申即享不相适应的制度和标准规范,新制定的惠企政策原则上要按照免申即享服务模式进行设计,要主动与数据管理部门对接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和办事指南。明确信息公示制度,确保政策兑现全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建立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免申即享政策实施效果。数据管理部门要将惠企政策全部纳入平台,加快推进电子印章、签名、证照、档案在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兑现中的应用。财政部门要结合预算管理实际,探索建立适用免申即享惠企政策的财政资金拨付制度。发展改革部门要实施政策资金兑现信用承诺制,依法依规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惠企政策免申即享中。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纪律监察制度,审计部门要将惠企政策免申即享落实情况纳入审计范围,强化监督,保障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兑现过程合规、合法、高效。(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等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着力强化资金监管。按照“免申不免审”的原则,稳妥推进免申即享工作。政策实施前,政策执行部门要会同数据资源部门,对政策匹配所需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进行再核查;审核审批过程中,政策执行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审批标准,灵活运用现场核验、过程公示、异议处置等方式,落实部门审核审批职责,及时研判免申即享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点,确保免申即享资金兑付依法合规;资金拨付后,政策执行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政策清单,建立政策更新机制。参照《河南省省级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第一批)》,已制定《周口市市级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第一批)》(见附件)并通过平台技术公司评估,清单包括国家、省、市共35项名单类、条件类政策。要建立健全政策更新机制,实行政策台账化管理,在平台正式运行前,每月更新一次惠企政策清单内容;平台正式运行后,推进市级惠企政策季度更新、县级惠企政策逐步更新。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政策执行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月底前
(二)加快模块开发,完善平台服务功能。通过周口市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完善的“1+2+3+N+6”免申即享服务模块:1个惠企政策免申即享主体模块,惠企政策和办事指南2个清单模块,政策条件库、企业画像库、政策匹配库3个基础模块,N项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数据模块,办事通、政策通、诉求通、金融通、招商通、企业之家等6个集成模块。平台运行成熟后,拓展其他特色服务模块和县(市、区)服务模块。
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
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2月底前
(三)推进数据录入,开展平台模拟运行。平台基础性模块开发完成后,推进惠企政策数据化,把名单类、条件类政策及其对应企业名单以数据化形式录入到平台中。加大企业画像库数据的完善,逐步推动条件类政策数据向名单类政策数据的转化。第一批数据录入完备后,要推进平台与各部门政策兑现系统、资金拨付系统的对接,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市财政局与政策执行部门及时开展平台模拟运行,重点推进认定(评定)类和奖补类免申即享政策的试运行。平台运行成熟后,逐步强化政务数据、社会数据、经济数据汇集共享,为实现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提供数据支撑。及时发布“平台操作指南”,使政策执行部门对免申即享平台操作有整体、清晰的认识。
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等市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3月底前
(四)对接省级平台,实现政策线上兑现。在与省级平台实现对接后,发挥省、市平台联动工作机制作用,全面运行平台的数据共享、自动比对、智能审批等功能,在线上实现基于政策条件颗粒化、市场主体数据结构化、审批流程标准化的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真正实现资金、政策信息直达企业。对于不通过线上平台即可实现免申即享的惠企政策,政策执行部门应将政策兑现数据导入平台,平台通过企业画像库,以发送核实短信的方式核实政策兑现结果。及时发布“企业办事指南”,使企业充分了解免申即享政策规定、操作流程。
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省级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平台开发完成后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组成的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专班,专班下设政策梳理组、平台建设组、资金监管组,建立常态化对接沟通机制,统筹推进政策梳理、平台建设、流程优化、推广应用等工作。
(二)强化服务创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确保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持续强化服务创新意识,不断优化政策申报兑现流程,可以实现免申即享的惠企政策要全部纳入平台办理。要积极营造鼓励创新、支持改革的浓厚氛围,激发广大干部勇于创新、大胆改革的热情。
(三)强化内部防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防控机制,规范免申即享政策自由裁量权,对照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全面梳理其他惠企政策要求,防止政策兑现口径不一、出现矛盾冲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资金现象发生。
(四)强化监督问效。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专班要定期组织评估,对政策梳理发布不及时、流程优化不彻底、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建立健全常态化督办机制,对发现的政策问题、平台问题、对接问题及时交办督办、跟踪问效。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紧扣“六最”营商环境要求,以营造优良政务环境为目标,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宣传推广免申即享惠企政策,不断提高市场主体认知度,让更多企业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和便捷服务。
附件:周口市市级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第一批)
附 件
周口市市级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第一批)
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咨询电话 |
1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幅度减征“六税两费”。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
税费减免 |
市税务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19号)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
2 |
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税费减免 |
市税务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19号)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
3 |
扩大汽车后市场消费,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符合条件的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 |
税费减免 |
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12366纳税服务 热线 |
4 |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
税费减免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12366纳税服务 热线 |
5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税费减免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12366纳税服务 热线 |
6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税费减免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
12366纳税服务 热线 |
7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税费减免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12366纳税服务 热线 |
8 |
对旅行社继续实施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 |
旅行社 |
税费减免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稳定向好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2〕41号) |
0394-8223657 |
9 |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 |
用人单位 |
税费减免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5号) |
0394-8223695 |
10 |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省级及省级以下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税费减免 |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豫财税〔2020〕2号) |
12366纳税服务 热线 |
11 |
在全市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取消供应商企业投标保证金,免收中标供应商企业履约保证金。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税费减免 |
市财政局 |
《周口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周财购〔2020〕5号) |
0394-8319604 |
12 |
将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税费减免 |
市人防办 |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配建防空地下室的通知》(豫人防〔2021〕56号) |
0394-7723808 |
13 |
对执行分时电价的工业企业实施阶段性用电优惠,2023年1月17日至2023年2月5日期间,有关企业平段电量按到户电度电费的80%结算。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税费减免 |
市发展改革委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春节前后稳岗稳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3〕2号) |
0394-8223349 |
14 |
实施海外仓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对评为省级海外仓示范企业的,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对认定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备注:本条为省级奖补)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稳定向好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2〕41号) |
0394-8227608 |
15 |
鼓励存量外资企业使用境内利润增资或新设企业,对新设(含增资)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省财政按到位资金额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备注:本条为省级奖补)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市商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稳定向好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2〕41号) |
0394-8227608 |
16 |
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缴费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缓缴期限至2023年3月31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缴费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养老服务机构 |
税费缓缴 |
市城市管理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稳定向好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2〕41号) |
0394-8582458 |
17 |
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
用人单位 |
财政补贴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19号) |
0394-8223695 |
18 |
周口市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60%提高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备注:按照豫政〔2022〕19号文件要求,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由60%最高提至90%,我市按照最高标准90%返还) |
用人单位 |
财政补贴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19号) 《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执行比例的通知》(周人社办〔2022〕97号) |
0394-8223695 |
19 |
支持创建(重组入列)国家级创新平台。对新创建(重组入列)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并根据其研发投入、实施一流项目等情况统筹给予1000万元持续支持。将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的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最高限额由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备注:本条为省级奖补)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市科技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2〕9号) |
0394-8222140 |
20 |
对新建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现有省级重点实验室每家每年给予50万元稳定经费支持。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中共周口市委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区域性创新高地的实施意见》(周发〔2022〕21号) |
0394-8222140 |
21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10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中共周口市委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区域性创新高地的实施意见》(周发〔2022〕21号) |
0394-8222140 |
22 |
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中共周口市委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区域性创新高地的实施意见》(周发〔2022〕21号) |
0394-8222140 |
23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新联合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10万元;对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中共周口市委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区域性创新高地的实施意见》(周发〔2022〕21号) |
0394-8222140 |
24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10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中共周口市委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区域性创新高地的实施意见》(周发〔2022〕21号) |
0394-8222140 |
25 |
对首次认定省级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奖补10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中共周口市委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区域性创新高地的实施意见》(周发〔2022〕21号) |
0394-8222140 |
26 |
支持企业向科技型企业转变。对首次和连续三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配套奖补;对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销售收入规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补。(备注:本条为省级奖补,可以与29条同时享受)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2〕9号) |
0394-8222140 |
27 |
支持企业向科技型企业转变。对于首次认定和连续三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财政奖补10万元。对整体迁入周口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经确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按照企业规模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备注:本条为市级奖补,可以与28条同时享受)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中共周口市委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区域性创新高地的实施意见》(周发〔2022〕21号) |
0394-8222140 |
28 |
支持大型仪器设施购置共享。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5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全部对企业共享。对省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发放20万元科研设备仪器使用券。对购买符合条件的进口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给予贴息支持。(备注:本条为省级奖补)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2〕9号) |
0394-8222140 |
29 |
科技型中小企业用户使用省共享服务平台科研设施和仪器提供的服务,可按实际发生额给予30%的补助,最高额度为每年20万元/年。(备注:本条为省级奖补)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豫科〔2018〕137号) |
0394-8222140 |
30 |
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河南省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优秀项目和团队优先推荐参加全国创新创业大赛。(备注:本条为省级奖补)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河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十项举措>的通知》(豫科〔2021〕99号) |
0394-8222140 |
31 |
申请境外上市融资的省内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后,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备注:本条为省级奖补)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融资支持 |
市金融工作局、 市财政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惠企纾困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22〕14号) |
0394-8276696 |
32 |
对申请在沪深交易所、北交所上市的省内“专精特新”企业,按照辅导备案登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两个节点,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50万元补助。(备注:本条为省级奖补)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融资支持 |
市金融工作局、 市财政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惠企纾困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22〕14号) |
0394-8276696 |
33 |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起免收3个月房租、减半收取12个月房租;对存在转租情形的房屋,要将国有单位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 |
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
国有房屋租金减免 |
市财政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19号) |
0394-8319396 |
34 |
2023年1月17日至2023年2月5日期间,对全省“四保”白名单企业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给予20%优惠。 |
符合条件的运输车辆 |
高速通行费优惠 |
市交通运输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春节前后稳岗稳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3〕2号) |
12328交通热线 |
35 |
对行驶G59呼北高速全线、S62淮内高速邢集至淮滨段、S21濮商高速淮滨至固始段高速公路的货车,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实施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差异化政策的通知》(豫交文〔2021〕3号)规定的差异化政策基础上实行通行费8折优惠。 |
符合条件的货车 |
高速通行费优惠 |
市交通运输局 |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速公路实施货车差异化收费政策的通知》(豫交文〔2022〕10号) |
12328交通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