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周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市管理局 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
来源: 周编办 时间: 2015-12-26 09:21:33 访问量:0

字体大小[ ] 打印

分享:

中共周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市管理局

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

周编办〔2015〕号


市城市管理局:

根据《中共周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周编〔2015〕12号)和《中共周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周编〔2015〕158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周口市城市管理局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对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未列入但应由本部门履行的管理职责,要切实负起责任。因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调整等需要调整清单的,按程序办理。请你局在本通知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同本通知及其附件一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周口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

2.周口市城市管理局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2015年12月9号

附件1

周口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

(共166项)

一、行政许可(10项)

1.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及砍伐、移植树木(含古树名木)审批

2.户外广告设置(张贴、张挂宣传品)审批

3.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广场)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4.环卫设施拆除及异地重建审批

5.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审批

6.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7.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各种管线(排水、照明等)、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市政设施的审批

8.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

9.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地审批

10.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二、行政处罚(142项)

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2.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3.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4.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5.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6.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7.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8.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处罚

9.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处罚

10.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的处罚

11.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12.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13.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14.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15.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16.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罚,

17.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18.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9.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罚

20.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罚

21.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22.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罚

23.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

24.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25.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罚

26.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27.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28.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29.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未按要求改造或者拆除的处罚

30.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31.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32.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33.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34.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35.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36.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37.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38.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处罚

39.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40.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4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42.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

43.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44.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45.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

46.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47.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服务的处罚

48.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49.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50.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5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

5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

5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5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5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

56.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

57.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

58.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59.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处罚

60.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处罚

61.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处罚

62.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63.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64.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65.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处罚

66.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处罚

67.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的处罚

68.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69.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处罚

70.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处罚

7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72.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7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74.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75.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76.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77.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78.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79.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80.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使的处罚

81.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拭刹车的处罚

82.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83.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

84.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85.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

86.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87.未对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88.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89.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90.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91.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92.挖掘、堵塞、填埋、腐蚀等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处罚

93.占压各种窨井、通道口,阻塞排水管道、沟渠及出水口的处罚

94.其他地下管线穿通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井的处罚

95.已经采取分流制排水系统,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处罚

96.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的处罚

97.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爆破、挖掘等有碍桥涵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98.私自接用路灯电源,损坏、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99.其他损害、侵占市政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100.未经批准擅自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设施的处罚

101.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超标排放废水的处罚

102.未经批准,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的处罚

103.未经批准,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的处罚

104.未经批准,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的的处罚

105.未经批准,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处罚

106.未经批准,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处罚

107.无理阻碍、干涉、拒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城建监察职能、打击报复城建监察人员和城建监察事项举报人的处罚

108.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指令进行整改的处罚

109.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110.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111.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112.擅自停业供水或者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罚

113.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114.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的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处罚

115.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施工的处罚

116.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罚

117.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罚

118.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罚

119.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120.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罚

121.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

122.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罚

123.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124.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125.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126.擅自设立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127.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128.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129.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130.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13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132.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133.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134.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135.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136.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137.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138.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139.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处罚

140.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14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6项)

1.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2.不按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予以制止

3.不按规定位置及技术要求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排放予以制止

4.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予以制止

5.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予以制止

6.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予以制止

四、行政征收(5项)

1.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征收

2.城市道路占用费征收

3.城市绿化费征收

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5.污水处理费征收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3项)

1.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工作统一监督管理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0项)

附件2

周口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职权清单方案0000.doc


责任编辑:周口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