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赵某举报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3C认证产品且冒用他人3C认证证书,被申请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案件调查处理期间,赵某通过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其举报件的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被申请人签收信件后未作答复。被申请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出结案处理,并向赵某邮寄《调查结果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作出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请求确认违法并责令作出答复。
二、复议结果
申请人赵某向被申请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开其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及适用法律依据,实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获取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属于赵某对举报情况的咨询,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而不应该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故该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另外,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其举报事项尚在立案调查处理期间,案件调查终结后,被申请人已将《调查结果告知书》邮寄给赵某,该邮件已被签收,其已获知处理结果。复议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赵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咨询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何为咨询类申请?在政府信息公开事件中,常常遇到申请人以提问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土地是否征为国有”“是否履行相应审批手续”“作出某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以此种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质上并非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是质疑某个行政行为合法性,或者要求行政机关解答疑惑,此种咨询类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