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周政办〔2022〕88号
来源: 政府站群服务中心 时间: 2023-01-18 13:59:18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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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1116日        

周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周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预防、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定义与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件1)。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较大及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对本市造成影响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市政府认定的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周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因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和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1.5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事件严重程度,依据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与我市其他领域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其下级预案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基层(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行动方案以及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周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市级层面应急指挥机构

1)市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事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较大(III级)事件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牵头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组成及职责详见附件2)。

2)市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市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2.1.2  县级层面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新闻发布、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区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政府共同负责。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由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生态环境分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再由市生态环境局向市政府请示后确定。

2.2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 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各级组织指挥机构和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2.1  市级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设立由突发环境事件相应责任部门组成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应急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况指定。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特点,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建议,市指挥部总指挥确定。可分为以下情形:

企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参与配合组建,成员可考虑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

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局牵头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配合组建,成员可考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单位。

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建。成员可考虑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涉及铁路运输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增加相关单位为现场指挥部成员;涉及高速公路运输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增加相关单位与事发地高速公路经营业主为现场指挥部成员。

水域船舶污染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市水利局、市港航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建,成员可考虑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

由引调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建。

国家、省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指导、协调工作组的,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在国家、省级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或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应急现场工作组

应急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新闻宣传、社会稳定、调查评估、技术专家等工作组。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单位职责,牵头或参与工作组相关工作。市应急现场指挥部工作组职责见附件3

2.2.2  县级层面应急现场指挥部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照市级层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组成和职责分工组建相应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协调当地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风险场所的日常环境监测,并通过多渠道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委、应急、气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或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制定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  风险预防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隐患排查的监管,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或修订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处置不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加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须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区域环境应急能力。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和发布权限,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3.3.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主体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发布施行严格的审签制。三级以上预警信息,具体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会同市指挥部办公室编制,报请市指挥部批准后,报市政府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编制、发布,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涉及跨省、市界的突发环境事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向相邻地区通报。

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并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

事业单位违法排污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调度、航运船舶港口(码头)、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处理的有关工作。

2)发布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应对常识、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3)发布途径

市、县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市、县政府要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停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健康防护措施等。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涉及饮用水安全时,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工作。涉及其他民生物资的,相关部门做好物资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监管。加强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保障工作。

4)引导舆论。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并做好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提出防范措施建议等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政府,要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应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4  信息处置

4.1  事件信息收集

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政务值班电话、12369举报热线、生态环境在线监测监控设施等多种渠道,加强对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收集和监控。生产安全、社会治安、交通运输、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次生环境污染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或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事发地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同时,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随时核实、补充并报告有关信息。涉及放射源丢失的还应当同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4.2  事件信息核实

、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要立即核实事件的信息来源、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因环境污染导致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等,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4.3  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

4.3.1  事件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市级或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一般的,事发地市级或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市、县政府接到报告后,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市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先于县(市、区)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并依照相关规定报告相应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突发环境事件;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

5)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3.2  事件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或需要补充报告的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先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对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及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当边报告、边核实。无法立即核实清楚的,应当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4.3.3  事件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涉及跨省污染的,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级、级、级、级四个级别,与事件等级对应,严重程度依次降低。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启动级、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事件损失情况、发展趋势等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  响应程序

5.2.1  级、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级或级响应。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先期处置,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启动级或级响应后,在省政府、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指挥部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调度核实有关信息,指导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5.2.2  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级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向各有关单位及可能涉及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启动级响应要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市政府立即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应急需要,成立市应急现场指挥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市应急现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启动实施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3)应加强与事发地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实行24小时专人专线值班,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和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规定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4)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分析研判情况,调集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为事发地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及时向可能涉及的相邻地区通报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并根据事件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置情况。

市指挥部其他组成部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要求,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市指挥部。

2)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请求。

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已启动市级相关领域应急预案的,按照其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预案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现场环境监测、污染处置和污染调查等工作。当事件转化为以应对环境污染为主时,视情况报请市政府启动本预案。

5.2.3  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启动级响应。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及时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根据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请求和实际需要,市指挥部启动部门预案配合、指导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启动级响应要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建的地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级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向各有关参与单位发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2)根据应急需要,成立县级应急现场指挥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3)县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专人专线值班,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和核实有关情况,向市指挥部报告。

(4)根据事件的发展,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请求。

5)及时向县(市、区)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并根据事件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置情况。

5.3  响应措施

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涉事企事业单位根据现场应对工作需要或在预警行动的基础上,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3.1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加强对事件现场的管控,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情况。

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现场污染处置工作。应急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地政府必须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理,全力控制事件态势。同时,组织生态环境、公安、水利、应急等有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肇事者,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参与先期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及时收集、保全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证据。先期处置情况应随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5.3.2  现场应急处置

据规定成立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负责组织制定并协调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发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信等方式告知涉事单位和人员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和可能受到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时间、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现场处置组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及时切断污染源。

5.3.3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及事发地的水文、气象、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等因素,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及时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转移受到威胁和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确保生命安全。同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医学救援、生产生活安置保障等工作。

5.3.4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救护力量,对伤病员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组织、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疗物资,支援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5.3.5  应急监测、预报、预警

加强对大气、水体、土壤和伽马辐射剂量率、放射性表面污染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开展监测,并发布事发地的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3.6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危害。

5.3.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政府24小时内在官方“两微一端”(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平台上发布事件信息,并结合事件进展持续公开信息。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或者敏感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政府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由是市指挥部会同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具体事宜。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依托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媒介,采取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对事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5.3.8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救灾物资存放等地点的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4  响应终止

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事件现场的各专项应急处置已无继续的必要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工作

6.1  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计算可量化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划分生态功能丧失程度。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恢复重建和环境修复的依据。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6.3  善后处置

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并实施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被征用的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及其他物资等财产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妥善处理应急过程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按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要求,市指挥部牵头负责组织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参与应急过程的总结、评估等工作。

较大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市、县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各级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紧密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和特点,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演练,提高指挥、协调和现场救援能力。

7.2  物资与资金保障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需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物资、生活必需品等供给。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县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级通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安全畅通。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控,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7.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健全完善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卫生防疫等应急准备。

7.5  处置现场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治安秩序。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指导下,针对当地社情、民情,加强事发区域治安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7.6  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和运用。发挥各级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作用,积极引进环境保护大数据技术,提升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等事项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水平。

7.7  制度保障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建立定期评估制度,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预案进行评估,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解释工作。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及时修订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