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周政 〔2014〕 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政办〔2013〕97号)要求,省政府对周口地区行政公署、周口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周口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作为行政依据的2013年9月30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2005年以前,周口地区行政公署、周口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周口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统一宣布失效;确需继续执行的,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2005年至2013年9月30日,周口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一)《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周政〔2005〕30号)等32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豫政〔2006〕52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周政〔2006〕49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水务局周口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周政〔2005〕25号)等6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四)《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周政〔2007〕15号)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以上决定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周口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25件)
2.周口市人民政府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3.周口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8件)
4.周口市人民政府予以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201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