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周政办〔2008〕 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资、物价水平不断提高,我市现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偏低(川汇区和项城市现为160元,其他县为128元),已不适应目前低保对象的生活救助需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省委、省政府2008年承诺十大实事责任单位的通知》(厅文〔2008〕1号)和《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08〕25号)文件中“将城市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差标准由70元提高到95元”、“从2008年1月1日起,城市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差标准在由不低于70元提高到不低于95元的基础上,再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补助水平”的要求,按照全国通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城市职工最低工资40%的测算法,我市现行的周口市城区和项城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550元,县级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450元。综合以上几个因素,根据我市财力状况,从2008年7月1日起对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如下调整:项城市、川汇区、市经济开发区每人每月220元,其他各县为每人每月180元。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