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周口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13-03-14 09:42:58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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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周政办〔2013〕 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17日

周口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同意洛阳等6个省辖市为第二批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单位的函》(豫政复委函〔2012〕1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周口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议决市政府重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研究本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和聘请的专业人士、专家学者等组成。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对除需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以外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直接进行处理。

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和案件审理会议制度,会议实行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下列事项:

(一)研究建立依法解决行政争议长效机制,引导因行政争议引起的信访案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二)制定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相关制度,研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行政复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其它需要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分别于每年的1月和7月召开,特殊情况经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可以临时召开。

第七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议决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重大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二)涉及征地、拆迁或城镇规划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

(三)相关政府部门对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理意见提出异议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赔偿案件;

(五)其它疑难、复杂、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案件需要提请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成员由案件单位和案件相关单位的委员组成,一般为不少于七人的单数。

第八条 应由市政府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并拟制行政复议决定,经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后执行。

第九条 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相对集中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审理后,拟制行政复议决定书,经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签发后,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加盖公章并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案件另行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条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送达。

第十一条 由相对集中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负责应诉;有关部门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应于当日转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并及时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办案人员办理应诉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4月30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周口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