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周政办〔2015〕 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13日
周口市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切实落实《周口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努力实现2015年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为依据,以《周口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为抓手,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综合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整治拆改燃煤锅炉、淘汰黄标车辆、防治城市扬尘、加强秸秆禁烧为重点,统筹谋划,综合协调,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真抓实做,有序推进,改革创新,综合施策,确保全面完成2015年度各项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下降比例达到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30%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4年下降3%以上,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190天以上,重污染天气有所减少。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落实《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44号),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主要抓手,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承载力,采取强化环保排放标准、实行差别电价、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措施,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政策,促进落后产能加快退出。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
2.严控“两高一剩”(高污染、高耗能、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
严格控制焦炭、铅锌等一般性有色冶炼、电石、煤化工等“两高”行业项目,不再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
3.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3〕67号),组织实施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加快能源结构调整
4.控制和减少煤炭消费总量
(1)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制定我市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积极采取增加天然气供应和接受外输电规模、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5.1%以上。
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开展产业集聚区燃煤锅炉改造。10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产业集聚区热源调整方案,逐步取消产业集聚区内分散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
(1)在管道天然气“县县通”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天然气利用市场,全年天然气利用量达到1.5亿立方米;有序推进“煤改气”项目建设,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民用,优先实施惠民生、保重点的民用煤改气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大力发展光伏发电。重点推进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在不改变土地性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农业大棚、水塘水面建设小型农光互补光伏电站。到2015年底,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万千瓦。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积极谋划推进生物质能示范项目。根据全省先进生物质能示范省规划,积极推进秸秆纤维乙醇产业化,因地制宜推广醇气、醇电、醇化电联产。积极发展大中型沼气工程及车用生物质天然气等沼气高值化利用,力争生物质能开发利用总量达到30万吨标准煤。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严控高污染燃料
在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6月底前,市政府制定出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实施办法》,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禁燃区域内禁止燃烧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非成型生物质燃料,限期拆除或改造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
责任单位:川汇区人民政府,东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7.实施建筑节能改造
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市、区)和绿色生态城区的新建项目、各类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生物质能供暖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模块化同层排水节水分户中水系统等技术和设备。加快推进新增绿色建筑面积。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三)深化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8.深化燃煤机组治理改造
强化燃煤机组主要污染物治理。10月底前,完成1台燃煤机组锅炉烟气综合治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郸城县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9.实施燃煤锅炉集中整治
10月底前,各县(市、区)建成区完成集中供热供气覆盖范围内29台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完成9台10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脱硫和高效除尘设施建设,其中1台2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环保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1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10.强化水泥行业综合治理
6月底前,完成3家水泥粉磨站粉尘提标治理,颗粒物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1.开展化工行业综合治理
落实《河南省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要求,完成挥发性有机物基础性调研,制定具体整治方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加大面源污染治理力度
12.加强建筑、道路扬尘环境监管
(1)强化施工扬尘综合治理。落实《河南省建筑扬尘防治工作管理规定》,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各类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等工地使用散装水泥;城市建成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2)控制城市道路扬尘。落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高城市市容环卫机械化作业的通知》(豫建城〔2014〕40号)要求,不断提高城市道路机械清扫化率,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建成区快速路以及主、次干道机械清扫化率达到60%以上。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中心城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严格渣土车运营管理,制定渣土运营管理办法,整治运输车辆物料抛洒和扬散问题。建立城市周边道路巡查制度,及时发现解决道路扬尘问题。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中心城区)。
(4)治理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扬尘问题。加大对国省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清扫保洁力度,减少道路扬尘,完成1674公里国省和高速公路扬尘综合治理工作。制定高速公路施工扬尘控制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3.开展工业堆场扬尘专项治理
加强工业堆场扬尘治理。开展工业堆场专项整治,10月底前,完成电力、水泥、建材行业堆场的规范化整治和料仓与传送装置密闭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4.加强餐饮油烟治理
加强城市环境管理,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严禁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10月底前大、中型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基准灶头数大于6个)要加装集气罩,建设密闭的油烟排放管道,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各县市区)、城管局(负责中心城区)、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5.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治理
10月底前,所有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改造、验收工作,并达标运行。新建加油站同步建设油气回收装置(设施)。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安全监督局。
16.加强秸秆禁烧监管
制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方案,建立“市和县(市、区)督导为主、乡镇和村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着力形成市、县、乡镇、村四级控制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和以乡镇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指标任务逐级分解,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确保禁烧工作取得实效。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7.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技术检验力度,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强制报废。10月底前,在用汽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加大机动车污染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环保、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整治客货营运、物流快递、公交等高使用率车辆,依法处罚无环保标志和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质监局。
18.强力推进黄标车淘汰
12月底前,完成省下达的黄标车淘汰任务,基本淘汰所有营运黄标车,城市建成区逐步实行黄标车限行。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事管局。
19.积极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占2015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20%。落实河南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有关政策性文件、河南省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奖励实施细则、河南省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等。
责任单位:市事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20.大力发展绿色交通
实施营运客货车辆、城乡公交车辆油改气工程。2015年,新增公交、出租、物流等营运车辆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60%以上,营运货车单位周转量能耗较2010年下降6%以上。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环保局、商务局。
(六)完善政策科技标准
21.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执行《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经济手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2.贯彻执行环保新标准
切实做好《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等有关行业新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对不符合新排放标准的企业依法进行限制生产、停产治理或停业关闭。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3.提高科技治污水平
围绕环保重大需求,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机动车尾气净化以及环境监测等方面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大气污染防治经验,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先进技术。面向公众发布基于空气质量指数的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加强灰霾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技术等研究。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环保局、气象局。
24.推行发电机组绿色节能调度
落实发电机组绿色节能调度计划,充分发挥电力调度的杠杆作用,优先支持高效环保机组和大容量、低能耗机组满负荷发电,降低燃煤消耗。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25.明确责任分工
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根据职责分工,牵头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落实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完成。各级政府是实施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要在主要媒体上定期或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措施,发布应急信息,把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责任单位: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6.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涉及民生的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黄标车淘汰、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大气环境治理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7.加强执法监管
加大环境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依规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监察局、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8.严格考核奖惩
按照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及考核办法,对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实施年度考核。把环境质量改善作为刚性约束条件,对未完成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对当地政府实施“一票否决”,必要时实行区域限批,由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建立完善市级监察、各地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连续两年持续恶化的县(市、区),由监察部门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达不到治理要求,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取缔关闭。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