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市环境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
来源: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16-07-11 15:23:5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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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市环境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

周政办 2016〕 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解决当前我市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环境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环保优先方针,以环境整治为重点,继续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强化综合防治,扎实推进污染减排,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维护环境安全,全面提升环境质量。

  二、整治重点

  (一)大气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指工业源达标排放、燃煤控制、锅炉整治、建筑扬尘、道路扬尘、交通扬尘治理、黄标车淘汰、油气回收治理、餐饮油烟、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秸杆禁烧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水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指河流综合整治、部分河流断面水质不能达到目标要求,中心城区交通干渠、洼冲沟、运粮河等7条黑臭水体污染问题;地表水饮用水源地非法取水、饮用水源地管理不规范问题;各类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在雨污分流、污水接管、运行管理、达标排放、污泥安全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市控以上重点排污企业和印染、化工、造纸、皮革等重污染行业污水排放偷排漏排问题。

  (三)农村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指垃圾污染、畜禽养殖厂污染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进度缓慢,不能发挥效能等问题。

  (四)环境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环境监管不到位,执法能力不足,执法设备不全,执法车辆得不到保障,环境监测能力没有通过标准化验收。除中心城区外,各县(市)没有建设PM2.5空气自动监测站,环境执法后督察存在部分缺位,导致部分环境问题屡禁不止,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

  (五)热点难点环境问题。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大局,群众反映强烈、舆论重点关注、久拖未决的突出信访等问题。

  (六)其它问题。产业集聚区缺少规划环评、违规违法建设项目清理清查进展缓慢、涉重金属企业污染防治不到位、医疗垃圾处理不规范、“十五小土”反弹问题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成立环境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境突出问题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要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集中整治行动第一责任人,围绕整治难点对重点排污企业、环境突出问题和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信访案件等进行梳理和细致排查,在市环保部门列出名单的基础上,进一步排查出需要整治问题的清单。

  (二)加大监督检查,打击违法行为。对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依法取缔关闭;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验收的,依法责令停产停建;对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对非法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依法限期改正。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必须行政处罚到位,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长效机制,营造良好氛围。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此次行动的成效与不足,强化长效管理的措施。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制订更加严格的环境准入标准;着力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建立健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等有关长效管理办法;加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表达环境诉求的渠道。要加强宣传报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督促问题整改。

附件:全市环境突出问题清单

  2016年7月9日

周政办〔2016〕60号附件.zip


责任编辑:周口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