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河南省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周政办 〔2016〕 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南省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豫政办文〔2016〕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加强督促检查考核评比工作,是新形势下积极探索建立督查工作有效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单位和督查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重要举措。为确保《河南省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落到实处,特强调以下几点:
一、认真做好重大决策事项的督查落实工作。做好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重要会议决策事项的督查落实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及时反馈进展情况和落实结果。
二、及时做好各类专项督查工作。积极配合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开展的各类专项督查活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认真完成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对省、市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要按照时限要求认真答复,及时办结。
四、积极开展督查调研活动。上报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为完善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五、积极在《河南政务督查》专刊或省、市报刊、杂志发表有关政务督查工作的文章,积极宣传本地区、本部门抓落实及督查工作取得的成绩、经验、举措等。
2016年6月12日
河南省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进一步调动各级、各部门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督促检查工作促进政策落实、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范围为市、县级政府办公室,省政府部门办公室(或负责督查工作的处室)、督查室(局),全省政府系统督查工作人员。
第三条 考核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决策督查占40%;二是专项督查占30%;三是建议提案办理占20%;四是其他部分占10%。
第二章 决策督查
第四条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涉及各地、各部门能按要求时限完成并认真落实的每件加5分,不能按要求完成的每件扣5分。
第五条 重要会议决策事项(政府工作报告、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等)能够按要求时限完成的每件加3分,没有按要求完成的每件扣3分。
第六条 决策事项下达后,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迅速组织落实,并按时间节点反馈进展情况和落实结果。紧急事项、周期短的事项、阶段性工作随时反馈;对时间跨度较长的事项,要根据情况及时报送阶段性进展情况(有结果报结果,无结果报进度,无进度报计划)。对完成任务较好的单位视情加3 — 5分,没有按要求完成又不能按进度报情况的视情扣3—5分。
第七条 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决策事项,牵头单位作为落实承办的主要责任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反馈等各项工作,完成任务较好的每件加5分,没有按要求完成的每件扣5分;协办单位作为协同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主动配合,配合较好的单位每件加3分,不主动配合的每件扣3分。
第三章 专项督查
第八条 积极配合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开展的各类专项督查活动,在规定时限内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每次加3—5分;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省政府督查室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每次扣3—5分。
第九条 凡承办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要结果的批示查办件,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每件加3分;反馈报告被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或省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每件加5分。凡承办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批示查办件,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结且无书面报告进展情况的每件扣5分;办结报告经审核不符合要求重办的每件扣2分;对整改不到位,未按规定时限要求上报的,催办一次扣1分,催办二次扣2分,催办三次扣5分。
第十条 单项督查事项经三次催办后,仍未完成的或办理不符合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的扣5分。
第四章 建议提案办理
第十一条 对省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按照要求时限办结的一件加1分,答复基本满意的一件加2分,满意的一件加3分。
第十二条 对建议提案(包括改办)要及时进行查收办理;对没有按时查收,无正当理由退回的一件扣3分。
第十三条 参加建议提案会办的单位按时提交会办意见的一件加1分;对没有按时提交会办意见的一件扣1分。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能够按照省政府工作安排开展督查调研活动且按时上报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每次加2分,被省政府领导批示予以肯定的每次加3分,对省政府办公厅有安排而未开展调研活动的每次扣5分;凡在《河南政务督査》专刊或省以上报刊、杂志发表有关政务督查工作文章的,每篇加1分,被国办《督查工作信息》采用的每篇加3分。
第十五条 按要求参加省政府督查室组织的会议(培训)、理论研讨、督查调研等活动的每次加1分,不能按要求参加且无正当理由的每次减2分。
第十六条 承办或协办省以上各类督查工作座谈会、研讨会和督查工作培训班的每次加10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督促检查工作情况进行评比,依据评分情况,在全省政府系统通报评比结果。省政府办公厅对评比对象每年表彰一次,对优秀督查工作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一定影响的;对督查工作不负责,执行力不强,被省政府督查室通报批评二次以上的;一年中有两件督办件未按要求上报且又未说明原因或落实不力、进展缓慢、临近期限未办结以及退回重办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