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周政办 〔2016〕 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8日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周政办〔2016〕3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实施《蓝天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称《方案》)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其中市直相关部门是指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三条 各县(市、区)、管委会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以各县(市、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包括产业结构调整、煤炭控制管理、燃煤锅炉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秸秆禁烧、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10项指标。
市直相关部门考核指标包括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第四条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各县(市、区)、管委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年度考核总分值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的60%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值的40%之和。年度考核总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0-90分(含70分)为良好,60-7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市直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情况为30分,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70分。考核结果按评分值实施排名,前3位的相关市直部门为先进单位,其他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为合格单位,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为不合格单位。
终期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和煤炭控制管理等指标的考核细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落后产能淘汰指标的考核细则;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指标的考核细则;市环保局负责制定燃煤锅炉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等指标的考核细则;市城管局负责制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指标的考核细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负责制定城市建筑工地、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使用指标的考核细则;市农业局负责制定秸秆禁烧指标的考核细则。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指标的考核细则。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依据省确定我市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市直相关部门要将蓝天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确定蓝天工程年度重点任务或治理项目,组织协调推动本部门本系统落实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建立年度控制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至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所属部门或企业,明确主体责任。
第七条 市环保部门每月对各县(市、区)、管委会PM10月均浓度进行排名,对排名后3位的县(市、区)、管委会进行预警通报。对连续3次排名后3位的县(市、区)、管委会进行公开约谈,并在新闻媒体曝光。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市直部门,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九条 考核工作在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的领导下,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市政府。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管委会及相关市直部门和月排名连续5次排名后3位的县(市、区)、管委会,实施“一票否决”,由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暂停该(市、区)政府、管委会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对终期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管委会,除暂停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对大气污染严重,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恶化的地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追究当地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方案》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方案》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县(市、区)、管委会考核指标
2.市直相关部门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