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周政自然公〔2023〕第16号)
(周口市2022年度第十批城市建设用地)
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 2023-03-14 14:36:25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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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周口市2022年度第十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3212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用途

宗地位于七一路(周口大道-武盛大道,拟供交通运输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                        

征收川汇区淮河路街道等3个乡(街道)孟营居委会等5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13.6911公顷、林地0.8897公顷、其他农用地0.1487公顷、建设用地2.3116公顷,共计17.0411公顷(其中耕地13.6911公顷)(详见附表)。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执行,拟征收土地属于二级区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56000元/亩;地上附着物由市政府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包干,标准为8000元/亩,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000元/亩。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按202149豫人社20191号文件规定执行3、拆迁安置;4、第三产业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淮河路、许湾、文昌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在征地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其他事项

本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由周口经济开发区、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具体实施并落实,具体情况经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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