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周政自然公〔2023〕第24号)
(周口市2022年度第五十七批城市建设用地)
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 2023-04-26 18:49:22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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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周口市2022年度第五十七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3470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用途:

宗地一位于郑庄路西侧、张堂路东侧;

宗地二位于夏楼路南侧、张堂路东侧、郑庄路西侧。

以上宗地拟供教育科研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                        

拟征收许湾办事处后张堂村集体耕地6.4971公顷、园地0.3564公顷、林地0.8751公顷、其他农用地0.2677公顷、建设用地2.2786公顷;许湾办事处大王村集体耕地0.5410公顷、园地0.0022公顷、林地0.2554公顷,共计11.0735公顷(其中耕地7.0381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执行,拟征收土地属于二级区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56000元/亩;地上附着物由市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包干,标准为8000元/亩,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000元/亩。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按202149豫人社20191号文件规定执行3拆迁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许湾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在征地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其他事项

本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由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具体实施并落实,具体情况经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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