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20-11-06 16:52:27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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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周政办〔20203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26

周口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及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构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支持指导体系、服务多元化供给体系、规范化管理体系政策法规体系,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工作目标

2020年底,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全市筛选2~5个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标准规范、方便可及的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每个县市区完成1~2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初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明显成效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所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一步满足广大家庭的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家庭婴幼儿照护支持指导体系

1.保障婴幼儿家庭合法权益。严格落实《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陪护假等政策, 积极探索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的育儿假、产休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设置育婴室、哺乳室,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照护提供便利条件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需求。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2.加强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在市妇幼保健院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编写家庭婴幼儿照护指南。依托各类医疗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用互联网科技信息化手段,通过家长课堂、亲子活动、入户指导等方式,开展包括儿童发展与教育理念、儿童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喂养护理及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等知识的宣教普及工作,提升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委、总工会、团委、妇联

3.强化婴幼儿健康服务。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做实做细家庭签约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开展早期发育风险筛查项目,进一步为全市0~3岁儿童免费提供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视力筛查,提供针对性干预、矫正和治疗。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婴幼儿父母,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上门服务等形式,为其提供育儿指导和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

(二)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多元化供给体系

    1.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多元化服务格局。鼓励社会组织和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等青年劳动力密集的用人单位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附近,为职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总工会)

2.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向托班延伸,增加托班规模,招收2~3岁的幼儿,实行托幼一体化综合服务和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教育体育局)

3.大力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落实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依托城企合作,通过提供场所、人才培养、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国家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积极争取中央预算投资对新增托位的补助资金。充分调动妇幼保健机构、公益性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发挥社区综合服务体功能,开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总工会)

)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化体系

1.规范登记备案管理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实行注册登记管理。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后,应当及时通过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

2.加强机构规范管理。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等行业相关要求和规定。要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实现主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全市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解答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3.强化安全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县市区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入托期间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家长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和质量评估制度,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评估委员会,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和相关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健全督促检查、信息公示等制度,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消防、卫生、服务等方面的动态、全程、综合监管。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纠正和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规范行业发展。对虐童、性侵儿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体系

1.强化政策支持。鼓励县市区政府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多种形式的托育机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要求,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机构,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并免征增值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托儿所等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实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鼓励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友好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强化规划布局。县市区要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对新建的城市居住小区,要按照新修订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237号)等要求,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应在5年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及旧城改造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

3.强化土地政策。各县市区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予以保障,年度计划指标优先用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强化人才培养。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加强托育专业人员队伍体系建设,对育婴员、保育员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和职后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或相关课程支持开展婴幼儿照护专业前期研究,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专业人才。支持各类高校与妇幼保健机构共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培训各类婴幼儿照护人才。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开展辅助性工作。公益性岗位申报比例原则上按照城市社区非盈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中婴幼儿人数与公益性岗位100:1的标准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并交纳社会保险。(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强化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研发应用符合本市实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管理和政策引导,确保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任务、责任、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协作配合

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机构编制、发、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税务、市场监管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形成部门协同推进、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合力。

(三)加强示范引领

在全市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四)加强宣传引导

县市区要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宣传力度,积极传播科学育儿理念与知识,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工作,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认知度,为婴幼儿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推广经验做法,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责任编辑:周口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