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21-05-31 17:03:31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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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周政办〔202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17日

周口市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

增效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43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创新发展,全面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

(一)科学规划,严格落实“多规合一”要求

“规划科学是最大的效益”,开展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要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强化规划引领,推动高效规划,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体现产城融合互促发展,打造有序高效的城市运行秩序。坚持“科学规划、多规合一”的原则,编制产业集聚区规划要深入调研、切合实际、便于实施,力戒规划编制上的形式主义,要结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布局,着力破解产业发展用地需求和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解决“重发展、轻保护”“重规模扩张、轻利用效率”的问题。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变规划围绕项目和盲目规划的情况,积极引导工业项目入区,除选址有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应全部进入产业集聚区,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外原则上不再规划工业用地。

(二)全面清理,彻底摸清各类用地现状

全面摸清各类用地底数,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产业集聚区土地利用调查评价工作,全面查清批而未供、闲置、低效土地的面积、宗数、位置等基本情况并标图入库。建立包括地块基本信息、问题原因、处置措施、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等要素的工作台账。将各产业集聚区低效用地情况纳入到省产业集聚区土地利用信息监管平台,实施盘活存量用地动态管理。

(三)优化供应,改革创新土地供应模式

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贯彻执行宗地出让的规定,严格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和监管规则,严格按照约定的投资强度、亩均产出效益以及用水、用电、用能等控制指标,确定用地规模及分期建设时序,鼓励带规划设计方案供应土地。积极主动推进“标准地”出让,各县(市、区)和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要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区域评估,组织制定拟出让工业用地“3+N+1”控制性指标体系,建立并实施“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的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鼓励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工业用地,暂定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为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6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6万元/亩、出让年期不超过20年+有条件续期。

(四)严控指标,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以盘活存量确定增量,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对新招商项目,选址应优先利用批而未供土地,统筹运用财政资金、土地储备债券资金,实施土地储备,加快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综合施治、有序消化批而未供土地。采取限期开发、调整利用、置换盘活、依法收回、临时使用等方式,分类施策,有效处置闲置土地和低效工业用地。

(五)加强考核,强化土地供后监督监管

运用大数据分析、遥感监测、地理信息系统、互联网、数据共享等技术手段,开发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对土地使用全过程实行动态监管,围绕事前管标准、事中管达标、事后管信用,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日常管理,按照“谁提出、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形成以土地利用管理为基础的多部门共同监管机制。

二、落实责任,切实开展产业集聚区提质增效行动

(六)完善规划编制,确保产业集聚区用地合规高效

各县(市、区)要组织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以及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科学编制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总体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年)、控制性详细规划,实现多项规划相互衔接,形成产业集聚区规划“一张图”。

1. 组织编制产业集聚区总体发展规划。

组织编制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总体发展规划,发展改革部门与规划编制单位要加强衔接,深入研究,抓好统筹,充分与国土空间规划协调衔接,围绕产业资源优势和项目发展导向,完善规划编制,强化规划深度,确保规划更全面、更具操作性。

各产业集聚区要加快开展总体发展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主要是2020年到期的以及规划尚未到期但确需调整主导产业、优化空间范围和功能布局的产业集聚区总体发展规划。总体发展规划要突出理念引领,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贯穿规划修编实施全过程,强化产业发展综合承载功能,推动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从严管控无序扩张、盲目发展,严格执行实际使用各类建设用地未达到规划总面积70%的产业集聚区不得扩区的规定。

开展产业集聚区总体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时,要同步完成规划环评的编制和产业集聚区环境现状区域评价,确保产业集聚区总体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完整完善。根据《河南省产业集聚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产业集聚区规划修编指导意见的通知》(豫集聚办〔2020〕1号)文件精神,原则上,2021年6月底前,确保产业集聚区总体发展规划取得上级批复文件。

各县(市、区)建立分管领导牵头、县级有关部门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调联动,确保高质量完成相关工作。规划修编过程中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加强与省、市有关部门对接,确保符合产业准入、国土空间开发、生态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等管控要求,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等部门(排名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2. 组织编制产业集聚区国土空间规划。

产业集聚区国土空间规划是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启动规划期至2035年、展望至2050年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时,要加强研究,按照“功能分区、集群发展”的总体思路,充分考虑产业集聚区发展特点,聚焦优势和高端高新产业,高水平、高质量编制产业集聚区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年),统筹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力争2021年年底,全面完成产业集聚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任务。在编制产业集聚区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细化指标体系,引导工业项目入区入园,对实施“退城进园”、转型升级的中心城区产业,优先供应或置换建设用地。

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文件要求,依据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和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河南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等相关要求,做好产业集聚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部门。

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

3. 组织编制产业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依据产业集聚区国土空间规划同步修编完善产业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空间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充分考虑产业集聚区发展需求,统筹城市功能和产业功能,优化各类建设用地配置。产业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合理确定产业集聚区用地规模、结构、布局以及各类设施配建标准,不得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不得规划建设宽马路、大广场、大绿地等形象工程。以发展工业为主的产业集聚区,其工业、仓储物流用地比例不得低于60%。严控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不得以编制产业集聚区各类规划为由减少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总量。考虑到我市作为粮食主产区,除生产工艺、安全生产等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0,建筑系数不得低于40%,绿地率不得超过20%。土地使用权人在不改变土地工业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研究制定新型产业项目配套用地政策,支持其总部、研发中心、设计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结算中心等用地。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新型产业用地可复合、兼容利用,其中产业占地面积不低于70%、产业计容建筑面积不低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0%,出让起始价可按照相应土地用途评估价、物业自持比例等综合确定。

各县(市、区)要制定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平台公司,利用工业用地建设高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等,并积极组织分片集中配置建设行政办公、商务展示、生活服务、停车场站等公共设施。确需自行建设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的,产业用地需优先开发建设并达到一定规模,其自行建设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部门。

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

(七)“一宗一策”,分类处置批而未用土地

1.妥善处置批而未供、未供即用和闲置土地。

各县(市、区)要制订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摸清批而未用土地现状和底数,逐宗落实地块现状和进展情况,做到“一地一策”,拿出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逐宗处置到位。

进一步加大土地征收、供应力度,重点研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单独选址的加快推进项目落地,按计划进行土地供应,尽早开工建设;未完成土地征收、暂不具备供地条件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列入土地储备计划,对可收储的土地,在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前期开发,尽快形成供地条件,加快土地供应。对确实无法征收的,采取区位调整、核减撤销批文加以处置。

2018年年底前已批未供即用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用地,经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摸排、认定、验收,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准入政策,且运营良好、亩均产出效益较高、履约情况较好的,允许以项目开工时间为出让起始时间,合理确定出让底价;对符合完善用地手续条件的,列入整改台账,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于2021年年底前完成历史遗留问题整改,完善用地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已批未供即用的城市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可将划拨决定书直接核发给相关权利主体,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原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乡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前已经报批征收土地,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并依法实施征地后,可于2021年年底前与企业直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以深挖存量土地潜力为主,采取限期开工、分割转让、置换盘活、依法收回等方式,分类施策,有效处置闲置土地。对涉及司法查封或者抵押的企业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各县(市、区)要建立工作专班,协调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理清闲置低效土地债权债务关系,利用土地储备机构或者政府平台公司“搭桥”、引入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依法处置,推进债务化解和土地资产盘活。

2.分类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

1)对产业集聚区企业资产进行逐户调查、逐项核实、逐企建档,从资产负债率、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等方面了解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健全企业闲置资产台账。

2)依据省自然资源厅土地高效利用评价体系,研究制定低效工业用地认定标准和再开发工作方案,根据园区产业特点,按照土地利用强度、土地利用效益等低效工业用地的界定标准,分别确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建立工业用地数据库和低效工业用地的台账,实施动态监管,有效推进停建缓建、围多建少、停产类项目用地盘活利用。

3)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对违反园区招商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规定的,通过解除土地出让合同、责令退还土地等方式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企业利用效率不高又无意愿继续投资生产的,可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进行再出让;对于企业内部面积较大且无再开发利用相关计划的未利用土地,可以鼓励企业出租或者分割转让该部分未利用土地给其他企业利用;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探索建立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机制,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对缺乏改造提升能力的企业或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除特殊情况外,企业申请改变低效工业用地土地用途的,由政府统一收回后重新供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

(八)加强监管,建立健全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

坚持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对土地使用全过程实行动态监管,健全工业用地产业准入、亩产效益评价、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政策,根据各园区的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研究制定不同产业类型用地规模和投入产出的具体量化指标,从注册资本、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建设工期等方面明确建设投资要求和具体考核办法,并作为招商引资的依据和条件。鼓励园区统一建设标准厂房,根据各园区产业规划和土地资源状况,规定投资额度在一定标准以下的工业项目一律进入标准厂房,不得新占土地。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

(九)严格考核评价机制,确保产业集聚区优质高效

组织开展产业集聚区土地高效利用考核评价。对评价结果好的,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优先支持其调区、扩区和升级;对评价结果差的,核减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暂停其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利用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土地利用信息监管平台,加强与全市“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对产业集聚区土地利用情况进行调查评价、分析预警、动态巡查,确保全市产业集聚区提质增效行动取得实效。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等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

三、加强领导,全面组织有效实施

(十)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细化配套政策,制定严密程序,营造舆论氛围,综合施策、积极稳妥全面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节约集约、提质增效。市政府成立市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督导调研、观摩考评、总结奖惩、经验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人员、经费等工作保障,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认真做好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保障,强力推动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工作开展。

(十一)落实项目管理,强化经费保障

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工作是一项具有创新意义的系统工程,需要着力开展技术攻坚,将低效用地再开发评价体系、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作为攻坚项目,交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平台进行设计开发。项目开发要突出目标导向,调动各方积极性,推动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能,为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各项预算、资金,加大产业集聚区提质增效行动经费保障。

(十二)强化工作督导,严肃工作问责

将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行动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督导、督查工作范围,建立“日常指导、季度通报、半年约谈、年度考评”的工作机制。每季度末,各县(市、区)要按要求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组织领导、制度建设、提质增效工作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开展评估并予以通报。每半年开展一次观摩评比,对工作推进慢、效果不明显的县(市、区),及时启动约谈机制。每年年底组织年度考评,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兑现奖惩。

附件:1.周口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实施细则

    2.周口市推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具体措施

    3.周口市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周口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深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我市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以下简称“标准地”)出让制度,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对国土空间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作为“标准”的拟出让宗地。

“标准地”出让是指按照“标准”实施储备土地开发,带“标准”出让土地,同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企业按“标准”用地,各有关部门对照“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联合监管,形成“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的出让制度。

第三条各县(市、区)要组织辖区内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9〕10号)要求,对区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现状评价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成果共享应用;对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使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单独组织评估评价。

第四条各县(市、区)及各级土地储备机构要对辖区内拟作为“标准地”出让的宗地,按照“标准地”使用的各项要求,实施前期开发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形成产权明晰、配套完善、条件优越、满足“标准地”使用各项要求的优质用地。

第五条县级政府在土地供应时,应当确定牵头部门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按照不低于省定标准,制定“3+N+1”控制性指标体系,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

“3”即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由市相关部门制定分区域、分行业最低准入标准,并定期发布。

“N”即亩均产值、就业人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安全生产要求、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管控要求、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和行业准入要求)等其他控制性指标,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1”即出让年期。实行“标准地”出让的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0年设定,期满经评估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续期手续。

第六条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在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合同》的同时,与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明确约定期限内应满足的开发建设条件,投产、达产要求以及达不到约定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直至项目退出等管理内容。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或者市、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约定实施项目履约保函制或者采取其他市场化措施,促进“标准地”高效利用。

借鉴“最多跑一次”改革经验,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选派专人无偿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或者部分审批事项代办服务。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应当实行告知承诺制。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明确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要求,申请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同步签订《“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相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信用承诺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实现企业“拿地即开工”。

第七条用地企业应当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按时开工竣工,按期投产达产。

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开工竣工或者投产的,用地企业可以申请延期一次,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或者投产时间;逾期仍未开工竣工或者投产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八条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由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牵头对照“标准”,组织实施联合监管。

项目竣工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未通过联合验收的,要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2年),并落实有关惩处措施。

项目达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协议》约定的指标进行一次性联合达产验收。未通过达产验收的,要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2年),并落实有关奖惩措施。整改后进行达产复验,对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引导项目限期协商退出。

竣工联合验收和达产验收具体办法,由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产业集聚区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实施工业用地退出。对符合《合同》《协议》约定的退出土地使用权情形的,出让人可按照约定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可事先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对符合《合同》《协议》约定、允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可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条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协议》《合同》履行情况纳入全省“标准地”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平台,并做到省、市、县三级信息共享,实现各有关部门联合监管和“云上管地”。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工业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纳入企业诚信体系,将信用诚信企业、信用不良企业分别列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红名单”和“黑名单”,推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河南)网站,实现信用信息开放共享。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周口市推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具体措施

低效工业用地盘活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通过产业转型升级、土地重组回购、“腾笼换鸟”、“退二优二”、提高容积率等方式,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投入产出水平为目标,实施土地二次开发或者再利用。为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工作,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产业集聚区“二次创业”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规范认定,摸清低效工业用地底数

(一)规范认定标准。低效工业用地是指布局散乱、设施落后、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产业落后、停建停产的权属清晰存量工业用地。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1.产业转型类:国家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环保标准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工业用地,转型升级及“退二优二”“退城进园”工业用地,政府列入“关停并转”范围的工业用地。

2.粗放用地类: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亩均产出、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明显低于地方行业平均水平的工业用地,围多建少存在大面积空闲土地的工业用地。

3.停建停产类:企业处于停建缓建或者停产半停产状态,超过2年未产生主营利润的工业用地。

低效工业用地认定标准由各县(市、区)组织各自辖区内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生产经营等情况制定,并公布实施。

(二)摸底调查建库。按照《河南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产业集聚区低效工业用地专项调查,建立低效工业用地数据库,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汇总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入库。

(三)制定盘活方案。各县(市、区)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目标,以专项调查成果为基础,围绕推动产业集聚区提质增效,统筹产业结构升级、提升产业链、培优产业集群等要素,聚焦主导产业,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充分衔接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按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编制要点,组织编制产业集聚区3—5年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规模布局、性质用途、时序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产业集聚区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由各县(市、区)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分类盘活,促进土地高效再利用

(四)复合立体开发。鼓励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建设先进制造业、新基建、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产品改良、产学研合作、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实施立体开发、复合用地。

(五)成片综合开发。原土地使用权人、再开发实施主体、政府储备机构或者投资平台通过重组、收购等方式,集中连片综合盘活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

(六)更新升级开发。通过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方式,促进停建停产类企业逐步转型升级,实现“退二优二”,重新盘活利用原低效工业用地。

三、多策并举,加快推进低效用地盘活

(七)实行过渡期政策。利用现有工业用地进行转型升级,建设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新行业项目的,经各县(市)政府批准(中心城区经市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过渡期为5年,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

(八)土地价款及税费相关政策。原土地使用权人在不改变土地工业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地上地下空间适当提高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盘活利用原低效工业用地,新上工业项目为政府鼓励类或者重点扶持类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九)分割转让及登记相关政策。鼓励围多建少类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将空闲土地分割转让或者由政府依法收回后重新利用。分割转让工业用地,涉及标准厂房的可按照独立使用的幢、层等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但不得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涉及新型产业项目的,在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条件后,允许对产业用房依规依约分割、转移登记,生活服务设施不得分割,以共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单独分割。

(十)成片综合开发相关政策。原土地使用权人、再开发实施主体、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或者投资平台通过重组、收购等方式,集中连片综合盘活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确需自行建设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其占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可一并改造开发,但单宗零星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开发项目总面积的10%,根据申请可依法依规将分散的土地合并登记。零星土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下同)修改的,可纳入批次用地依法报批。

(十一)倒逼盘活机制政策。逐宗明确低效工业用地(尤其是停建停产类)盘活期限,到期后仍未完成的,结合省发展改革委企业分类综合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资源要素价格配置政策,对供水价格、供电价格、污水处理费等适当提高,对供水量、供电量等相应限制;对企业分类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的企业,禁止安排新增用地。要细化用地、用水、用电、用能和排污等政策措施,形成优胜劣汰的差别化政策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亩均产出效益。对未按期完成盘活开发的企业及其控股股东,限制其报名参与其他土地竞买,取消涉企财政补助奖励政策,倒逼企业主动退出。

(十二)其他配套政策。因产业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工业用地,由各县(市)政府(中心城区由市政府批准后)统一依法收回,并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退二优二”的要求,重新安排使用。各县(市、区)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作用,加大低效工业用地盘活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积极引导低效工业用地进入二级市场转让盘活,降低低效工业用地退出、交易及企业并购重组环节的交易成本,促进土地要素流通。



附件3

周口市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全面提高我市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推进产业集聚区“二次创业”,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周口市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行动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王宏武  副市长

  副组长:徐 钊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建华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任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成 员:马力克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董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曹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尹殿超  市财政局副局长

      袁   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

      杨登峰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常俊峰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李文启  市水利局四级调研员

      姜公岩  市商务局四级调研员

      李全立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三级调研员

      朱平和  市防震减灾中心主任

      张建伟  市审计局副局长

      孙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顾云芝  市统计局二级调研员

      赵崇宏  市税务局副局长

      葛   市气象局副局长

      王   川汇区委宣传部长

      齐长军  淮阳区副区长

       李 鹏  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二级调研员

       张 晓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 翔  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李建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责任编辑:周口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