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周政办〔2022〕66号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22-09-09 16:58:31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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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周口市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22年9月6日

 

周口市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8〕5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讲话精神,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把文物保护管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制定“先考古、后出让”的制度设计和配套政策,对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使用。落实“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按照“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方针,扎实推进我市国有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改革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含鹿邑县)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划拨(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包括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和收回的存量土地),适用本方案。

全市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规划成片开发范围内,需要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文物保护区域评估的用地,应按照《河南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豫文物保〔2020〕206号)要求执行。

本方案施行之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工程开工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仍按原有程序进行。

三、工作程序

(一)编制年度考古勘探工作计划

市文物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制定年度考古勘探计划。

(二)土地清表

拟出让土地属地政府(管委会)和拟取得划拨(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在市文物部门指导下,负责考古调查、勘探的场地清表,确保土地具备考古调查、勘探的工作条件且无群众纠纷;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开展前,做好场地保护和社会稳定工作。

(三)申请

对已完成相关征用手续的拟出让土地,经市文物部门确认具备考古调查、勘探条件后,由拟出让土地属地政府(管委会)或土地储备机构向市文物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

对拟划拨(租赁)的国有建设用地,经市文物部门确认具备考古调查、勘探条件并确保无群众纠纷后,拟取得划拨(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于项目建议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市文物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

(四)实施

1.市文物部门接到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考古调查勘探工作交办给考古工作单位;考古工作单位与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的单位签订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协议。

2.考古工作单位应按照签订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协议,在法定时限(30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并在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结束后7日内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及阻工等不确定因素造成的延误,不计入时限;因工程规模巨大确需延长时限的考古调查、勘探项目,按程序上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考古发掘工作时限由考古发掘单位根据地下文物埋藏情况与考古发掘申请单位共同商定。考古发掘工作技术标准按照《田野考古工作规程》执行。

3.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未发现地下文物的,依据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报告由市文物部门出具文物行政许可审批意见;发现有文物埋藏的,由市文物部门按照程序上报省文物局批准后,由拟出让土地属地政府(管委会)或土地储备机构或拟取得划拨(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与省文物局指定的考古发掘单位签订考古发掘协议。考古发掘结束后,市文物部门依据考古发掘完工报告出具文物行政许可审批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市文物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意见作为土地出让、划拨(租赁)的审核要件,未取得文物行政许可审批意见的一律不予出让、划拨(租赁)。

4.因土地自然状况或其他因素,无法实施全面考古调查、勘探的区域,对项目单位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地下文物遗存,由市文物部门会商有关部门依法另行处理。

5.经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发现特别重要的文物遗迹确需原址保护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调整建设规划;确需搬迁保护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执行。

6.拟出让、划拨(租赁)的建设用地涉及已经公布需要保护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的,由当地文物部门告知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土地招拍挂公告中列明;取得出让、划拨(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在开发建设前应当按照文物保护要求报请当地文物部门,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四、工作经费

(一)拟出让土地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要在土地出让之前进行,所需经费由拟出让土地属地政府(管委会)或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出让成本,根据签订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协议及考古发掘协议及时支付。

拟划拨(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块,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要在项目建议或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经费由拟取得划拨(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根据签订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协议及考古发掘协议支付。

(二)根据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和《河南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考古勘探经费预算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豫文物保〔201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费用,按照宗地面积4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考古发掘费用由考古发掘申请单位与省文物局指定的考古发掘单位另行核算。

(三)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经费,按照《河南省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指引(试行)》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完善资源配置,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54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净地”供应制度,助推全市经济建设快速发展。

(二)规范流程,配合协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扎实做好本职工作,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措施,建立机制。建立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共同参与的全市考古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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