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周政办〔2022〕87号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22-11-29 15:07:1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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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河南省支持建筑业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建筑业转型发展的十条意见〉的通知》(豫建联办〔2020〕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培育提升

(一)支持企业升级资质。我市建筑业企业晋升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分别给予升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勘察、设计企业晋升综合甲级资质的,给予升级奖励50万元。

(二)支持企业增产创收。我市建筑业企业年产值首次突破30亿元、20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独立纳税的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年纳税总额在1亿元、6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承揽市外工程在我市形成财政贡献的,按其对财政贡献较上一年增量的30%给予市场开拓奖励,由受益财政承担。

(三)支持企业合作联营。支持建筑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合作等方式,强强联合,向大型建筑业集团发展。支持本市建筑业企业与中央、外埠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鼓励外埠企业与本地建筑业企业联合组建股份制项目公司;鼓励建筑业企业与地方国资进行合作,相互参股组成混合制企业。

(四)扶持专业承包企业。发挥“项城防水”“沈丘建筑”品牌效应,打造具有鲜明专业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周口特色建筑品牌。大力发展建筑防水防腐保温、装修装饰等专业承包企业,支持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组建中小型建筑业企业,鼓励防水防腐保温、装修装饰等从业人员申办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引导中、小企业向特色专业企业发展,培育并做专做精一批特色专业资质承包企业。

(五)鼓励企业升规入库。引导建筑业企业根据经营规模和资质情况配合统计部门做好纳统、数据上报和统计规范化工作。对新增入库建筑业企业,按照《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四上”企业培育入库激励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22〕10号)享受分类奖补、税收优惠、综合扶持、评先奖优等政策,在推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委员、青联委员企业界代表时,建议主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入库的“四上”企业负责人中推选。

二、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一)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支持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设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积极引进投资融资能力强、技术力量雄厚、社会信用好、品牌叫得响的外地优势企业在我市落户,吸引央企、省内外大型优势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总部或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积极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对在我市新设立的或注册地由外地迁入我市的具有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三年内纳税总额达到3亿元、2亿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安置补助;综合甲级设计、咨询企业三年内纳税总额达到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安置费50万元。补助费用由受益财政承担。

(二)支持企业拓展转型。鼓励重点骨干建筑业企业跨行业申请相关资质,积极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向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支持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重组、并购等方式,向全过程工程管理咨询企业转型。

(三)推动建筑业劳务体系转型提升。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原则,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充分发挥企业在建筑工人组织化、技能培训等方面的主体作用。鼓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培育自有产业工人,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推动建筑工人向专业化、产业化转变。

三、支持企业立足本地市场做优做强

(一)支持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在市政、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安置房等重大建设项目中,应合理划分标段,鼓励注册地在我市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投标。支持央企、省企将中标的项目中自身不承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或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工程依法发包给我市建筑业企业承担。鼓励重大建设项目外地投标单位与本市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工程投标。加大本地建筑业企业和开发企业的协调对接,提升承接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份额。

(二)拓宽企业经营范围。支持我市重点骨干建筑业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发展,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参股入股、项目合作等方式参与工程承包,并向关联度较高的上下游产业延伸,向高新技术产业、比较优势产业发展。

四、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对建筑工程领域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四类保证金,引导建筑业企业首选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存,进一步降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四类保证金缴存比例,实行差异化管理,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二)加强承包履约管理。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制度,实现工程项目投资估算、概算与最高投标限价、发包价、合同价、结算价政策衔接,注重工程造价计价与招投标、合同的管理制度协调,形成制度合力,保障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有效遏制工程压级压价现象。

(三)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建立工程款支付、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不得因未完成工程审计而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鼓励预付工程进度款,保障建筑业企业施工资金需求;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引导工程竣工结算按约定及时办结,遏制工程款拖欠,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合法权益。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企业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推进银企战略合作。搭建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与建筑业企业对接平台,支持建筑业企业开展中标贷、项目融资、贷款和组建投资联合体。对信誉好、实力强的重点扶持企业,金融机构可相应提高授信额度,降低开具保函条件,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和外汇周转贷款。支持建筑业企业开展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抵押融资和应收账款、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

(二)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授信和贷款额度。允许建筑业企业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后凭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申请贷款,建设单位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对建筑类企业的信贷投入视同工业企业的信贷投入,纳入政府相关考核指标,加大考核权重。对重点培育建筑业企业及信用好、且有特殊贡献的建筑业企业,所在辖区政府在金融信贷方面应给予协助和大力支持,推动建筑业企业和金融机构深度合作,支持建立建筑业供应链金融平台,降低建筑业企业成本。

六、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一)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逐步形成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技术支撑、产业联盟、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有序发展装配式建筑。鼓励有条件的预制部件、墙材生产、商品混凝土、钢结构等企业延伸产业链,实施技术改造升级,促进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园区。新立项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及学校、医院等政府和国有投资新建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要采用装配式技术。

(二)落实装配式建筑扶持政策。依据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和项目建设用地。落实建筑业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优惠政策,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生产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采用预制外墙或预制夹芯保温墙体)的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容积率,但其建筑面积不应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项目,优先推荐参与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的评奖评优。对运输预制混凝土及钢部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管理方面予以支持。

(三)加强建设领域信息化应用。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为项目方案优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加大建筑业企业信息化建设扶持力度,企业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费用,可按规定在税前列支。

(四)鼓励绿色低碳发展。全面落实绿色建筑推广政策,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推动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鼓励建设近零能耗建筑及低碳、零碳建筑(社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政府投资性项目除外),按建筑面积给予奖补资金,奖励标准为二星级标识项目10元/平方米,三星级标识项目15元/平方米,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补资金由项目属地本级财政承担。

七、加大建筑产业科技创新力度

(一)加快培养高层次人才。研究出台激励措施,加快引进、培养高层次建筑行业人才队伍。开展多层次建筑业企业经营管理、装配式建筑、绿色施工等领域培训,提高行业监管人员、企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培养具备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的管理人才和生产、操作经验的技能型产业技术工人,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证。对引进符合相关人才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人才补贴、人才公寓、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从事施工作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二)加大科技创新和新技术研发应用。加大对建筑产业科研投入的扶持力度,提高建设领域科研投入;积极推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鼓励企业设立技术中心,优先支持企业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2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奖”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

(三)打造装配式建筑技术支撑体系。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规划设计、开发建设、建筑施工、装备制造、管理服务等企业组建创新联盟,推广应用适合我市地域特点的装配式建筑的标准设计、部品生产、装配施工、质量安全、检查验收等技术支撑体系。对建筑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成本摊销或据实扣除按照现行政策标准执行。

八、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服务能力

(一)强化建筑市场公平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不得强制要求跨区域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在当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各类建筑工程招标文件不得提出与招标项目无关的要求,不得设置高于招标项目相对应的企业资质和业绩条件。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不得人为抬高准入门槛,不得对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招标投标交易电子化。招标文件避免出现限制性、歧视性条款,防止排斥潜在交易响应人。

(二)实行信用评价制度。利用周口市建设工程综合执法监管平台,积极推进对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体系管理,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建筑业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凡在我市从事建筑市场经营活动的企业,根据其综合实力、市场和现场行为、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信用综合评价并定期发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评先评优和对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打造绿色科学施工环境。按照分类施策、精准管控的原则,科学执行扬尘防控标准。推动建立政府部门间、跨区域间协查联查和信息共享机制,避免“多头检查”“层层叠加”。对于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实行差别化管理,禁止在扬尘污染防治中“简单化”“一刀切”等形式主义。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周口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城建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科技、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完善工作机制。推进相关部门之间、政企之间、银企之间的合作机制,建立多方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服务。坚持寓服务于监管,大力推行“互联网+建筑业”信息化管理,不断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服务监管水平。

(三)深化行政改革。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解阻碍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瓶颈,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秩序,创造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做大做强我市建筑业。

(四)科学规范奖惩。同一奖励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奖励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资纠纷等严重问题,或严重失信、恶性偷税侵权等违法行为,不享受本意见中的扶持及奖励政策。

(五)强化政策宣传。各级各部门要重视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宣讲解读,定期召开企业座谈会,做好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及时完善、优化,确保惠企政策落地见效。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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