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实施意见的通知
周政办〔2024〕11号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24-04-22 14:40:44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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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临港开发区、黄泛区农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4月9日

 

周口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3〕35号)要求,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覆盖全体老年人的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1.基础性原则。对社会预期进行合理引导,对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统筹考虑,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

2.普惠性原则。强化政府兜底线、保基本职能,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确保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到位。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过程中,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内容,使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方便可及、大致均等地获得基本养老服务。

3.共担性原则。坚持政府、市场、社会、家庭、个人多方参与,各尽其责,在赡养人、扶养人切实履行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市场作用、引导社会互助共济等方式,帮助困难家庭分担供养、照料方面的负担。

4.系统性原则。推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老年优待等制度资源优化整合,强化各相关领域体制改革配套衔接,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

(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实现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养老服务事业和养老产业协调发展,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清单不断完善,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完善,老年人能够获得方便可及、城乡均衡、优质共享的基本养老服务。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照《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河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在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低于国家、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基础上,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制定并发布《周口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项目、内容、类型、标准、支出责任、牵头部门、落实措施等,确保清单服务事项全部兑现、全面落实。

2.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中,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市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根据省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调整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修订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印发。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3.加强统计调查。建立老年人口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科学设置基本养老服务调查统计项目和具体指标,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并定期发布统计数据。(市统计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推动实现评估结果全市范围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将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参考依据。培育发展一批综合评估机构和评估队伍,探索将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免费健康体检等服务有机结合。(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建立服务对象动态识别机制。依托市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跨部门互认和开放共享。整合利用老年人能力、需求、健康、残疾、照护、经济状况等信息,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服务措施,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探访关爱服务。依托基层自治组织、社区组织和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社工站等基层管理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家庭养老指导、供需对接等便民服务。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采取设置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探访关爱服务。(市民政局负责)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7.落实社会保障制度。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救助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实施救助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健全照护保障体系。加强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政策衔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老年人基本护理保障需求。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制度,合理确定覆盖范围、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做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完善医养结合服务的医保配套支持政策,合理确定医保费用结算标准和方式,科学核定养老机构举办医疗机构的医保限额。(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强化养老机构社工专业化建设,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均拥有1名社会工作者。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实施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培训计划,对符合脱贫劳动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条件的参训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要,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加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力度,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加大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社会工作、人员培养等方面的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落实优惠扶持政策。落细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税费减免政策,建立民政、税务部门共享的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信息通报机制,提高税收减免工作效率。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暖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需要缴纳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应当予以减免。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分散特困老年人落实用电、用水、用气、取暖等优惠政策。按照城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75周岁以上服务对象数量与公益性岗位100:1的标准,提供政府公益性岗位数量。(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养老服务设施供给体系。

12.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状况和发展趋势、环境条件等,分级编制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整体方案,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推进城市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配建。落实养老服务设施与新建住宅小区规划、建设、验收、交付“四同步”机制,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达标补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盘活各类国有资源用于发展养老服务,统筹利用清理的养老服务用地用房达标补建养老服务设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以促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为着力点,充分发挥县级兜底和指导作用、乡镇枢纽和辐射作用、村级载体和依托作用,将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农村幸福院、邻里互助点、老年驿站等村级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服务。(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推进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公共设施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领域的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建设。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社区适老化设施改造,通过完成小区路面平整、出入口和通道无障碍改造、地面防滑处理、因地制宜增加活动场地和康复、健身、体育设施,设立无障碍标识,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打造老年宜居社区和老年友好型社区环境。持续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做到愿改尽改、应改尽改,以“室内行走便利、如厕洗澡安全、厨房操作便利、居家环境改善、智能安全监护、辅助器具适配”为主要内容,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生活品质。推动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融入适老化标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方便安全的出行和居家生活环境。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培育优质市场主体。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综合奖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多元化基本养老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水平。

17.强化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综合考虑区域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床位需求,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强化对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作用,对生活不能自理且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满足保障对象入住需求的基础上,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孤寡、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等。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拓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创新社区(村)养老服务运营模式,支持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日间照料、集中托养、居家上门服务。优化居家养老服务,建设线上智慧服务设施,整合线下资源,开展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急、助行等服务。支持物业、家政服务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鼓励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引导低龄、健康老年人服务高龄、失能老年人。探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养老服务机制。(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加强家庭照护者培训,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慈善组织公益培训、网络公开培训课程等方式,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完善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财政补贴制度,积极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推动普及至老年人家庭。(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推动医养康养融合发展。按照“就近就便、互利互惠”原则,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机制,推动部分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向医养康养联合体机构转型,建立医疗、康复、护理双向转诊机制,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支持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家庭医生签约等方式提供居家医疗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民生实事项目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评估范围,确保目标明确到位、任务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各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机制牵头协调作用,加强部门间涉老数据信息共享和政策衔接,协调解决推进中遇到的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推动基本养老服务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指导监督。市政府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监督考核,具体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综合考核、高质量发展评估等内容,加强对清单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清单项目落实到位。完善标准规范,发挥其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

(三)营造良好氛围。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广泛开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的宣传教育,利用“敬老月”“重阳节”等重要时间节点,积极宣传孝老敬老文化,充分调动全社会支持参与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健康养老的社会氛围。

 

附件:周口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  件

周口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服务类型

服务标准

支出责任

牵头部门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物质帮助

按照我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物质帮助

按照我市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执行。

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缴费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缴费补贴。我省提高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和缴费补贴由省财政与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分担比例按照我省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

3

失独特别扶助金

60岁以上老年人,独生子女死亡的,给予特别扶助。

物质帮助

按照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予以补助。

市、县级政府负责。

市卫生健康委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4

乘坐城市交通工具

城市公共交通费用减免。

物质帮助

周口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

市、县级政府负责。

市交通运输局

5

老年人休闲优待服务

参观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和国有旅游景点等。

物质帮助

免费进入。

市、县级政府负责。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6

老年人健康管理

每年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照护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所需资金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中支出。中央财政、省财政与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负担部分分担比例按照我省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执行。

市卫生健康委

7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加强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照护服务

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及相关办法执行。

市、县级政府负责。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8

高龄

津贴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物质帮助

按照我市高龄津贴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当前标准为80—90岁、90—99岁和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50元、100元和300元。

市、县级政府负责。争取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市民政局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9

最低社会保障

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物质帮助

按照国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我省社会救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市、县级政府负责。争取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

市民政局

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等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

10

养老服务补贴

采取多种补贴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养老服务。

物质帮助

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执行,其具体标准由市、县级政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自行制定。特困人员按现行政策执行。

中心城区由市、区政府负责,各县(市)由当地政府负责。

市民政局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现阶段重点保障纳入分散特困供养范围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

11

家庭适老化改造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服务对象提供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

照护服务

根据国家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执行。

市、县级政府负责,积极争取中央及省级彩票公益金,给予适当补助。

市民政局

特困老年人。

12

特困老年人分散供养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持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照护服务

 

按照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执行。照料护理标准根据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护理类型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和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市、县级政府负责,争取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

 

市民政局

13

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市民政局

低保对象中经民政部门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等经济困难家庭中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对既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14

护理

补贴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物质帮助

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市、县级政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
平和财力状况自行制定。

中心城区由市、区政府负责。各县(市)由当地政府负责。

市民政局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15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照护服务

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级政府明确。

市、县级政府负责,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补助、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专项资金中支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16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集中供养

对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照护服务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我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

市退役军人局、市卫生健康委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17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老年人;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或其他残疾老年人。

物质帮助

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相关规定执行。当前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75元。

市、县级政府负责,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分担办法按照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执行。

市民政局、市残联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老年人。

18

康复辅具适配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提供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

照护服务

按照我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研究确定本地财政补贴标准。

市、县级政府负责。

市残联、市民政局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19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社会救助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物质帮助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等救助服务。

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市、县级政府负责,争取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

市民政局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群体中的老年人。

20

医疗

救助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由其困难身份认定所在县(市、区)财政全额或定额补贴,并给予医疗救助。

物质帮助

资助参保和医疗救助标准按照我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保;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中的老年人,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标准执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参保标准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规定执行。

所需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支出。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合理安排资金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补助。

市医保局

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21

探访

服务

面向服务对象提供上门探访关爱服务。

关爱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探访关爱服务,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防护、权益维护等服务。

县级政府负责。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22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服务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照护服务

按照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执行。

县级政府负责。

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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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金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