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林业局

 

局长:杜民庄

地址:周口市六一路中段21号

办公室电话:(0394)8222862

传真:(0394)8263040

邮编:466000

主 要 职 责

(一)制订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监督检查。

(二)组织指导全市造林绿化,全民义务植树、防沙、治沙、经济林发展和各类林业基市及工程项目的建设,以国有林场、苗圃、乡村林场、林业工作站实行宏观管理。

(三)组织指导全市林木资源调查、规划、动态监测及管理工作,审核并监督全市林木采伐限额,指导林政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负责全市林市、林权管理和征用、占用林市的审核,主管林业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市开发利用。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制订及调查全市重点和一般保护的野生支票物名录,经批准后发布。

(五)指导全市林业公安工作和林业公安队伍建设,组织查处破坏林业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大案件,指导监督检查林木病虫鼠害防治工作,负责全市猎枪弹具的管理工作。

(六)对全市木材生产、木竹及林果产品加工、林产化工、林业机械、木本花卉等林业产业实行宏观管理,指导全市林产品市场建设。

(七)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全市林业基本建设、指导、监督全市林业系统财务、统计工作,监督全市林业基金的管理使用。

(八)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河道清障防汛及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制定市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全市林业科研项目攻关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指导全市林业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访、后勤服务工作。

(二) 造林经营科(挂周口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

制定全市造林绿化、防沙治沙、经济林发展规划并组织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林木种苗、国有林场、苗圃、花卉的生产经营;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承担周口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 资源林政管理理科

制定全市林业资源调查规划,负责全市林资源清查、统计和消长动态监测工作,监督造林营林的检查验收工作,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林木采伐限额;负责全市林权管理;负责全市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和林地开发利用的监督;归口管理全市林业法制工作,依法受理林业行政案件的复议和应诉工作。

(四) 林业公安科

负责指导全市林业公安工作和林业公安队伍建设,组织查处破坏林木资源、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珍稀植物资源的重大案件,负责全市猎枪弹具管理。

(五) 林业产业科

指导全市林业产业经营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宏观管理全市非统配木材经销、木竹及经济林产品加工、林产化工、林业机械等林产工业;指导全市林产品市场建设和林产工业产品的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六) 人事教育科(挂老干部科的牌子)

制订产组织实施全市林业专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及党务工作;指导林业行业劳动工资和科技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七) 计划统计财务科

制订全市林业生态体系和林业产业体系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全市林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年度计划,审核林业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各项林业拨款、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指导全市林业系统财务、统计和林业基金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林业资产和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值班电话;0394--8222865

传真电话:0394--8263040

连网电话:0394--8222865

三、直属机构

林业技术推广站 林业资源监测站

林业科学研究所 苗圃场

四、周口市林业局办事指南

(一)河南省实行凭证运输的竹、木材及制品的范围?

1、木材类

①原木、原条:各种规格原木、小径木、坑木、电杆、桩木、造纸材、次加工原木杉原条、外材等;

②板方材:各种规格板材、板条、方材、枕木等;

③商品薪材、条、条编、杆;

④制品:刨花板、纤维板(含硬质、软质、半硬质或中密度纤维板)、细木工板、胶合板、旋(刨)切单板、市板块、木削片、卫生筷、半成品木制家俱、木炭、木线以及各种木制工具把柄。

2、竹材类

①原材:楠竹、淡竹、毛竹、杂竹、刚竹、斑竹等;

②制品:胶板、地板、刨花板、卫生筷、竹帘、竹席、竹制家俱。

(二)办理省内、出省木材运输证件应提供的手续?

①从木材交易所购买的木材,持木材交易发票;

②木材生产单位和个人自伐的木材,持业经注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③运输从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购买的半成品,持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的交易发票,《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副本)。

④个人搬迁按规定允许携带的木材(旧房木除外),凭户口迁移证或工作调动证明办理。军人复员、转业携带木材,凭团级以上单位证明。

⑤需三次运输的,提供原起运地核发的运输证件。

⑥进入市场流通的木材、原材未交纳育林基金的还应提供育林基金票据。

⑦出省木材,除提从上述手续外,还应提县(市)林来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的《出省木材运输证申请表》。

(三)林地的界定标准

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基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四)违反林地保护管理的法律责任?

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规定:

第三十一条:未经审核批准,非法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依法赔偿损失,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林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伪造、涂改的批准文件占用林地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无权审批、越权审批,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林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林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林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25度以上的陡坡和风沙危害严重的平原沙市毁坏林地开垦种植农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植树造林,逾期不植树造林的,处以每平方米2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地放牧、砍柴的非抚育性修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破坏林地植被和市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种植条件,依法赔偿损失,限期造林,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造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林,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六条: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被破坏界桩(标)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限期内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费用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不经批准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或者在林地内擅自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矿、采石、采砂、取土、修筑工程设施及其毁坏林地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被破坏的林地属于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抢占林地的,拒绝、阻挠林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从事林地资源保护、管理、监督工作的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尖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林业公安的职责范围是什么?

林业公安实行林业和公安双重领导,以林为主和体制,既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林业主管部门的一支重要执法力量,其主要职责是:林业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受理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保护林业资源安全,并代掌《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的,责令补盗伐株数十倍的林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在林市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买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六)什么是盗伐?什么是滥伐?

盗伐林木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和其它保护森林法规,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有林木或本人承包经营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的行为;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地上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的林木的行为也属于盗伐林木行为。

滥伐林木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市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林木权属不清,一方擅自砍伐有争议地内的林木,也按滥伐林木处理。

(七)盗伐、滥伐或者其他林木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位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能上能下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市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八)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应受哪些处罚?

①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市,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新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②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或者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实施《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③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实施《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④对误捕野生动物不予放生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野生动物,并可处以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⑤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第三十三条)。

⑥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研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实物价值七倍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⑦不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承运、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承运单位或者个人处以所运实物价值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九)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许可证应提供哪些证件、文件?

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①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②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要求;

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护。

具体需提供的证明有:

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立项申请报告;

②金融部门出具的资金证明;

③驯养繁殖的场地证明(土地使用证或使用协议);

④饲养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明(技术员或兽医师证)。

(十)办理竹木检疫证书签证依据?

①根据查核结果签证。对从无检疫对象发生的县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查核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中转换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②根据现场检疫结果签证。适用于经现场检查可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③根据室内检验结果签证。适用于必备通过室内检验才能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④根据除害处理结果签证。适用于现场检查或室内检验不合格,便经除害处理后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十一)办理人造板生产许可证需提供哪些文件、证明?

①人造板生产许可证申报书。

②申报国家发证产品鉴定表;

③人造板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④企业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明细表;

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⑥半年以内的产品检验报告。

(十二)人造板企业申报增值税即征即退需提供哪些材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上年度增值税退还书(退税发票)。

(十三)义务植树适龄公民的年龄界限及对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理?

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指出:“凡是条件具备的地,年满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规定:“对义务植树,各单位每年都要进行检查,并将完成情况如实上报”。“年满18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