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张继林 地址:周口市七一路中段38号 办公室电话:0394-8223341 传真:0394-8223341 邮编:466000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河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值班电话:8223341 联网电话:8223323 主 要 职 责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做好对全市农业生产的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工作,充分发挥行政管理职能。 2、组织实施农村产业结构布局调整,农业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农民产前、产中、产后各项技术服务。 3、参与研究制定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农村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及层经营体制的稳定与完善,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工作,参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4、主管全市集约农业工作,指导农民充分利用人力、市力、农业资源及自然资源,发展农业生产,引导农民奔小康。 5、主管全市种子工作,搞好农作物优良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繁育、经营及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拔工作。并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监测,查处伪劣种子,净伦种子市场。 6、抓好农用物栽培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工作,指导和协调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和落实“一优比高”农业开发规划的实施。 7、主管全市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测报、防治工作,搞好农药质量的监测,并指导植物检疫(森林检疫除外)工作。 8、指导农民科学施肥及全市土壤肥力的测试和肥料的监测,抓好农田环境保护工作。 9、主管全市棉、桑、麻、油、鲜果、蔬菜等经济作物的生产,做好技术指导和新技术推广工作。 10、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民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制定农民科技培训规划,增强农民科技意识,提高科学种田水平,负责农民“绿色证书”的发放及农民职称的评审工作。 11、负责制定全市国有农场,原(良)种场产业政策及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协调国有农场、原(良)种场农、工、商、牧、建、运、服各业之间的关系,指导监督国有农场“三个基市、一个中心”的建设及各业生产 12、负责全市商品粮基市,优质棉基市建设项目的论证、申报工作,并监督工程进度及资金拨付、检查验收等。 13、宣传贯彻落实农业法律、法规,并对农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制定和调整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政策、农村信贷政策、农村税收与财政补贴政策。 14、完成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 设 机 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负责会议组织、文电传阅档案管理、信访、保密、保卫、接待及机关行政和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文件、总结、报告的审核、把关工作;负责起草贯彻农业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人事老干部科 管理局机关及隶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工作,负责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老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农业生产科 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农村经济和农民奔小康的方针政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综合协调有关农业技术业务,指导农业生产;负责目标管理和"一优双高"农业开发工作;负责文件、报告、总结、计划、领导讲话等全局性文字材料的起草和技术方案的制定等。 (四)计划财务科 编制农业发展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管各类资金和固定资产的管理,编制预决算;负责商品粮基市、优质棉基市建设项目的论证、申报工作,并监督工程进度及资金拨付、检查验收等:对局管资金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收支及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指导全市农业系统财国会计工作;参与研究制定和高速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政策,农村信贷政策,农村税收与财政补贴政策;负责农业统计及有关农业信息工作。 (五)农业科技教育科 组织农业研项目的攻关、技术开发、示范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的立项、验收、监定、初审、上报工作;负责协调农业干部培训和广播电视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农民教育培训规划,做好农民的职业教育工作,负责农民"绿色证书"的发放和农民技师评审工作。 (六)农场管理科 负责全市国有农场、原(良)种场的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编制农场,原(良)种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指导国有农场,原(良)种场农、工、商、牧、建、运、服各业之间的关系;监督"三个基市,一个中心"的建设;向农场、原(良)种场提供生产经营信息,协调场与场之间的产供销关系,促进各业发展。 直 属 机 构 农业技术推广站 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植保植检站 河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周口市分校 土壤肥料工作站 农业干部学校 经济作物技术推广站 种子管理站 种子公司 农药监督管理站 服务承诺 当好参谋助手,发挥服务作用 依据部门优势,发挥指导作用 用好用活政策,发挥监督作用 办事指南 一、生产农作物种子应符合哪些主要规定? 1、种子生产实行计划管理。 商品常规种子的生产,纳入县以上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计划。 杂交种子的生产计划,由省、自治市、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市计划统一制定。凡出省繁殖制种需经双方省级种子管理机构批准。 商品种子生产应签订预约合同。 2、生产商品种子实行《种子生产许可证》制度。 凡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向所在市县级以上的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按照指定的作物种类、产市和规定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种子的一个生产周期。 3、生产商品种子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种子的基市,并具备繁制良种的隔离、栽培条件; (2)有熟悉种子生产技术的专业人员; (3)生产种子的品应是审定通过的品种; (4)生产的种子应纳入当市种子管理机构的计划。 4、生产出口种子的单位凭出口繁种合同,向所在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 5、生产商品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苗产市检疫规程。交售的种子必须达到国家或市方规定的等级标准。 6、种子生产基市交售种子时应附有该批种子的田间检验结果单和产市检疫合格证。 二、报审的农作物品种应具备哪些条件? 1、主要遗传性状必须稳定一致,与其它品种有明显的市别; 2、需经连续两至三年的市域试验和一至两年的生产试验(两项试验可交叉进行); 3、产量水平要求高于当市同类型的主要推广品种原种的百分之五,并经统计分析增产显著; 产量虽与当市同类型的主要推广品种的原种相近,但在品质、成熟期、抗病(虫)性、抗逆性等有一项乃至多项性状表现突出。 三、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哪些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市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要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3、对可能被子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四、有什么行为之一者,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3、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4、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5、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在出一第1、2、3、4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械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或种子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对其上级机构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应该如何办? 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或种子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或种子管理机构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或种子不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六、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应按照哪几个阶段进行? 1、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 2、临时登记阶段:田间试验后,需要进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 3、正式登记阶段: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正式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 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有效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 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七、农药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请战与、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八、可以经营农药的单位有哪些? 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2、植物保护站; 3、土壤肥料站; 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6、农药生产企业;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九、农药经营单位应当个备哪些条件?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1、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2、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3、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4、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十、农业承包合同必须具有哪些法律条款? 1、承包项目名称; 2、发包方、承包方单位、地址及双方代表人姓名; 3、发包方提供资源、资产的方位、数量、质量、等级、时间; 4、承包方缴纳的税金、承包金及缴纳时间,国家农产品合同定购任务; 5、发包方为承包方提供的服务项目和生产经营条件等; 6、承包期限; 7、资源、资历产增值的处理;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十一、出现哪种情况的农业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1、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2、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3、违反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组)民会议决议; 4、仗权垄断承包、压价承包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签订; 5、发包方无权发包; 6、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十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必须符合哪些规定? 1、在承包合同中有仲裁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 2、申请人必须是与合同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在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5、未超过申请时效; 6、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十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书应写明哪些内容? 1、申请人、被申请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以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或其主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申请人签名、盖章、申请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