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 长:杨新德 地 址:工农路北段 办公室电话:8210111 传 真:0394—8261489 邮 编:466000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和法规,从实际出发,明确全市体育工作的指导思想、任务和措施,保证我市体育工作顺利开展。制定全市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查指导各县、市、区体育工作。督促各部门、各行业、社会团体开展体育活动,积极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普及农村、职工、学校、老年体育和社区体育,增强人民体质。 三、抓好体育竞赛工作。组织参加和承办国内体育竞赛;举办全市综合性运动会,制定全市体育竞赛计划和规章制度。培养裁判员,壮大裁判队伍。 四、指导办好市运动学校和各级业余体校、训练点,培养更多的体育后备人才,造就一支又红又专的体育队伍,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五、负责本系统的劳动人事、机构编制的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负责市体育运动学校的招生,教学管理和毕业、就业工作。指导体育科学研究和体育宣传工作,发展体育教学。 六、负责本系统体育事业费的计划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搞好体育设施规划建设,加快体育中心的筹建工作。搞好体育事业发展统计,研究制定体育经济和经营管理的政策措施,管理体育市场和体育产业的开发、利用。 七、贯彻党和国家 有关涉外的方针、政策,加强体育对外开放工作,开展与国际间和港澳台地区的体育交流工作。 八、负责全市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 九、搞好全市体育彩票的销售发行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内设机构 1、 办公室 2、群众体育科 3、竞赛科 4、训练科 事业单位 一、体育运动学校。体育运动学校,副处级单位。以培养全市的中、小学师资力量、社会体育骨干和组队参加省级以上的重大体育比赛为己任。目前,体校开设有大专和和中专班,教职员工56人,在校学生300多人。是我市唯一的一所专门培养体育人才的学校。 二、体育中心。体育中心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十大工程之一,目前财政已经拨款300万元,城市规划已确定在大庆路以东、光荣路以西、文昌街以南、庆丰街以北征地300亩,省计委已经批准立项,体育局正在多方筹资,一些基础设施建设即将铺开。该中心建成后,不仅是文明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民健身和为奥运争光的基础设施建设。该中心的建立不仅对全市人才的培养和体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保障作用,同时也将对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此,市编委已正式下文,批了机构和12个编制。 三、艇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规格正科级,事业编制,经费实行全额预算外管理。 四、育彩票管理中心。 有关体育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3、《奥运争光计划纲要》 4、《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的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六条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第七条 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科技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 第八条 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条 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测试。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持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 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体育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 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础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举办群众性体育竞赛。 第十四条 工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体育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 第十六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 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并根据条件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 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培养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六条 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七条 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 第二十九条 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的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 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转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 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 地方性综合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体育竞赛全国纪录审批制度。全国纪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三十三条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第三十四条 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的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竞赛从事赌博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五章 体育社会团体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 各级体育总会是联系、团结运动员和体育工作者的群众性体育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三十八条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是以发展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主要任务的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 第三十九条 体育科学社会团体是体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科技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四十条 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 第六章 保障条件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自筹资金发展体育事业,鼓励组织和个人对体育事业的捐赠和赞助。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资金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体育资金。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城市在规划企业、学校、街道和居住区时,应当将体育设施纳入建设规划。 乡、民族乡、镇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体育设施。 第四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第四十七条 用于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竞赛的体育器材和用品,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审定。 第四十八条 国家发展体育专业教育,建立各类体育专业院校、系、科,培养运动、训练、教学、科学研究、管理以及从事群众体育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依法举办体育专业教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利用竞技体育从事赌博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体育资金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资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军队开展体育活动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的主要成绩 一、群体活动蓬勃开展。周口市体育运动局在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全民健身,利国利民,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指示精神的过程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全民健身的意义,提高群众的参与意识,在此基础上经常开展健康、科学、文明的群体项目达30余种。在周口,早晚在街头公园坚持锻炼身体的人群成为我市的一大人文景观。老年体育如异军突起,成绩显著,如门球、中国象棋均获得过全国和全省第一、第二名的好成绩。1996年5月,周口组队参加在澳大利亚首都堪培拉举行的国际门球邀请赛,以总分第二的成绩斐声海内外。周口市体育运动局先后多次被国家体育总局和省体育局命名为全国和全省的群众体育工作先进单位。 二、竞技体育破冰前进。一直以来,在缺乏场地和资金的情况下,周口市广大体育工作者发扬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因地制宜,把国际跤、柔道、举重、划船、散手等适合周口现有条件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作为重点,常抓不懈,并经常在全市范围内举办这些项目的竞赛活动,有效提高了周口的竞技体育水平。1997年6月,我市运动员赵楠在南非开普敦举行的第三届世界青年女子锦标赛中,技压群芳,夺得70公斤级抓举、挺举和总成绩三枚金牌,并破挺举和总成绩两项世界纪录。1998年11月,我市运动员刘丽娟在泰国举行的第十三届亚运会上,获得女子2000米4人艇金牌。在2000年悉尼奥运会上她与队友和作获该项目第八名。除此之外,她还多次在亚洲赛艇锦标赛及一些全国大赛中获得优异的成绩。2002年8月,该市运动员张世红在泰国曼谷举行的世界青年举重锦标赛上,夺得53公斤级抓举第二名、挺举第一名、总成绩第二名。我市运动员杨锐、冯旷、杨金强、杨彩等人曾在世界散打锦标赛和世界散打擂台赛中分别夺得各级别的冠军。在全国第九届运动会上,周口市有13名运动员代表河南参加比赛,获得2银1铜的好成绩。我市参加2002年全省第九届运动会共获奖牌74枚,其中金牌24枚、银牌27枚、铜牌23枚,金牌和总成绩均比上届翻了一番,六个代表队被评为精神文明队,全团荣获体育道德风尚奖,我市在九运会上夺得了运动成绩与精神文明双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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